阶段性参股。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主要支持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比例一般在20-35%,为保证市场化运作,引导基金不能成为所参股企业的第一大股东,不参与所投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拥有监督权),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跟进投资。对创业投资基金选定投资的初创期企业,引导基金与创投基金共同投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项目跟进投资,即对商业性创投基金选定的企业,如果符合引导基金的投资要求,引导基金以同等条件按创投基金的一定比例投资,并委托后者进行股权管理。另一种是平行投资,即商业性创投基金在被确定为引导基金的合作伙伴后,引导基金按照其所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供股权投资,委托创投基金共同投资于创业企业并进行股权管理。
融资担保。即引导基金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债权融资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
风险补助。对于创投基金投资于符合引导基金支持条件的初创期企业,引导基金按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补偿,或按照创投基金实际损失提供一定补偿。
投资保障。创业投资基金将正在进行技术研发、有投资潜力的初创期科技中小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后,引导基金对这些企业给与资助。
目前,不少地方政府都设立了创投引导基金。其中,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成立于2007年,由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作为投资主体,将来源于中关村管委会的5亿元资金采用种子基金、跟进投资、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方式进行运作。浦东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成立于2006年,新区财政投入10亿元,并积极争取其它来源,形成规模达20亿元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委托管理模式运作,政府不直接进行项目投资决策。2006年,苏州创投集团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设立了总额10亿元的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用于吸引其他创投落户工业园区。天津滨海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注册资本20亿元,天津滨海新区管委会和国家开发银行各出资10亿元,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按“母基金”方式运作[4]。总的来看,这些引导基金在促进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创投基金聚集、以及引导创投基金向种子期和初创期科技企业投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
一是对种子期和初创期企业投资不足。设立引导基金的初衷是引导创投基金投资于创业早期企业,但处在种子期和初创期的早期企业风险大、不可控因素多,商业性创投基金大都回避向这些企业投资,引导基金与商业性创投基金对此会发生冲突,引导基金的市场化运作和商业性创投基金管理,在此遇到诸多困惑,实际运作中往往相互妥协和搭配。从对苏州创投引导基金的调查来看,投入在高成长类基金的金额高达50%以上,约25%的基金投放在Pre-IPO基金上,只有剩下的25%才投放在更早期的基金。与引导基金的目的出现很大背离[5]。
二是资金总量有限。受财力限制,政府引导基金总量也有限。作为国内引导基金典范的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一期总规模10亿元,截止2009年完成全部投资,共参股了16家子基金,分到每个子基金平均只有4000-5000万元,这对于一个大中型创投或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来说数额太少,缺乏吸引力,进而影响了政府创投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引导作用的发挥。
三是引导基金的逐利性和政府色彩较浓。与商业性基金不同,创投引导基金要引导产业投资基金,要以赢了为辅,体现让利行为。但在现实中,引导基金的同股同权模式不可避免地存在逐利性,加之考核中的资产保值增值要求,驱使引导基金不断增加在成长型基金的投资份额,或常常不知及时退出或是为了经济利益不愿从已经成熟的项目中退出,一定程度上挤出了私人部门在这领域的投资,背离了政府引导基金的“引导”本质。部分引导基金还存在追逐政绩现象,体现政府浓厚的招商引资观念。
3.解决创业投资基金运作中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针对政府创投引导基金存在的上述问题,更好发挥政府对创业投资的引导作用,应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
一是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在组织形式上,可借鉴美国对创业投资从业人员激励机制的“有限合伙制”,在公司制的框架下采用成本控制、业绩激励、经营层持股、期权等方式实现对创投机构团队的激励。在扶持对象上,应明确引导基金扶持的各项条件,公示引导基金的决策程序。对引导基金业务运作方式、投资比例等也必须做出明确规定。
二是鼓励创投资本来源多元化,补偿商业性投资基金投资于早期创业企业的风险。在政府引导下,应推进资本的多元化进程,允许适当比例的养老金、保险金、商业银行、大型企业的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扩大创业投资规模,这是引导基金的主要目的。对于投资于早期创业企业的创投基金,对其投资产生的实际损失,政府必须给与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一旦项目成功,引导基金可只获取接近于银行贷款的利息,或以银行贷款利率让民间资本回收政府出资,让利于民,这样才能引导更多的商业性创投基金投资与早期创业的科技企业。
三是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基金管理机构的运作能力。政府创投引导基金通常采用委托管理方式,应倾向于支持公司型子基金,通过向子基金派驻董事,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同时积极发挥创投团队的专业作用,提高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水平。另外,政府应设立专门监管机构,健全社会监督机构,保证信息的透明度,健全对创投引导基金的监管体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四是不能单纯地局限于扶持本地中小企业,而应立足于促进本地创投业的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由地方政府出资建立,从地方政府的政绩考虑自然偏向于扶持本地企业,对其投资设立地域限制。然而,从其引导商业投资基金的功能来看,国际通行的基金规则不会限制投资地域,因而不设地域限制对吸引商业性投资基金流向本地具有十分重要作用。深圳创新投资公司能领先于其他城市政府创业投资公司,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对投资区域做出限制,没有担心地方政府拿出的资金会流到外地去,在成立之初就在上海、西安、成都、武汉、哈尔滨等地进行全国性布局。苏州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成立之初就定位于全国,未对投资项目做阶段和区域限制,受到了风险投资机构的热烈欢迎。以苏州创投集团为代表的沙湖股权投资中心,目前入驻股权投资管理团队超20支,管理基金超30支,管理资金规模超150亿元,已累计为250多家企业提供了股权投资[6]。事实证明,这两个地方的创投引导基金引导的是一个市场化的创业投资行业,而不是单纯扶持本地中小企业,都在试图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吸引更多的商业性投资基金落户本地,创造出聚集效应。一旦更多的创投机构落户本地,就会对本地企业有更多了解并提供投资机会。另一方面,一些好的企业也会首选这些城市,因为这里有足够的创投机构,从而形成良性循环。实践最终证明,这些城市也成为金融与经济发展的最大受益者。
参考文献:
[1]谢子远.硅谷银行模式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J].创新,2010(5)65-68.
[2]韩刚.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科技型小企业融资困境突破——以交通银行苏州科技支行为例[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4)20-23.
[3]王利明、王吉林:国内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现代管理科学》,2010,1,23-26
[4]赵昌文、陈春发、唐英凯,《科技金融》,科学出版社,2009
[5]课题组;苏州工业园区科技金融的探索与创新研究报告,2012,12,35-36
[6]谭祖位、胡芳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模式探讨,《中国投资》,2009,4,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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