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我国科技创新特别是中小科技企业发展中的资金瓶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同时对金融提供分享科技发展成果的机会和新增长点,建立科技与金融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长效体制和机制,近几年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强调发展科技金融,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科技金融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各类创业或风险投资基金、商业银行、保险、担保、资本市场和各种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政府的财政投入和税收扶持。本文重点研究政府的创投引导基金和商业银行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和功能定位,分析其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一、科技中小企业成长不同阶段的资金需求及其对应的投融资渠道
与一般企业不同,科技企业从研发投入、科技成果开发利用、早期生产、到大规模生产的不同阶段,对资金的需求及面临的风险存在显著差别,具体如下:
1.研发投入期。在尚未形成产品原型的研究开发阶段,虽然企业资金需求规模并不大,但由于这一阶段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很高,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很难从外部尤其是银行获得资金支持。
2.种子期和初创期。在形成产品原型后,即进入R&D成果应用阶段。这一阶段技术风险已有所降低,但仍具有较高的市场风险,而且资金需求规模比研发阶段大。这一阶段也即风险投资中的种子期。研究成果转化后即进入早期生产阶段,即风险投资中的初创期。这一阶段技术风险已基本消除,但由于市场不确定引发的市场风险仍然存在,资金需求量比成果转化阶段更大。种子期和初创期,是传统风险或创业投资的主要投入阶段,商业银行一般很少进入。
3.大规模生产阶段。这一阶段对应风险投资的成长期和成熟期。此时企业的市场风险进一步降低,除风险资本外,银行和资本市场可能为企业提供资金,企业的融资渠道开始拓宽,资金约束开始缓和。
由于科技中小企业主要从事新技术的开发、转化和应用活动,经营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高,在初创期可供抵押的实物资产也很少,但创新和成果应用成功后取得收益也很高,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特征,与商业银行规避高风险的稳健型经营存在冲突,因而科技企业一般很难得到银行贷款。另外,与创业投资或风险投资公司比较,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多由短期性流动资金构成,而风险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则多为吸收长期性股权投资,其投融资对象都是具有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旦所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后,其股权投资收益远大于风险,因此,总体上来说风险投资公司股权投资风险与收益基本匹配。而商业银行对科技中小企业贷款虽承担同样的高风险,但企业技术创新成功后,银行仅能获得固定的利息,而提供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旦失败,由于无产可破会给商业银行带来巨额损失,存在着高风险与低收益的不相匹配,而银行资金来源的性质决定其必须在保证资金运用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收益性,规避高风险活动,因此自然选择远离科技中小企业,进而使各种商业性投资基金(天使基金、风险基金等)成为科技企业早期发展阶段资金的主要提供者。
二、商业银行在科技金融中的功能定位及其作用的发挥
1.商业银行参与科技金融的实践和探索
综上所述,银行科技创新贷款的高风险与低收益之间的不匹配,是制约商业银行参与科技金融的根本原因。面对众多科技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资金需求,在创业投资由于多种原因无法满足情况下,有必要调动商业银行的积极性,通过金融创新、制度创新和政策扶植,实现商业银行参与科技金融的收益与风险大致匹配,进而使商业银行有动机对处于初创和成长期急需资金的科技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实践中一些银行作出了积极探索并取得显著成效。
诞生于美国的硅谷银行,为商业银行参与科技金融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硅谷银行成立于1983年,至2004年,它已为3万家初创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在2000-2001年进行IPO的技术和生命科学公司中,近1/3是硅谷银行的客户;创业投资公司投资的企业中,有一半是硅谷银行的客户;500多个创业投资公司是硅谷银行的客户。思科公司、电子艺界公司等著名公司都曾受到硅谷银行的资助。另一方面,硅谷银行的发展成就也令人瞩目,资产已超过80亿美元,全球有11000家客户。2008年,硅谷银行的净利润达到7790万美元。2009年5月,美国银行家协会杂志评出的美国最佳表现银行中,硅谷银行列第23位[1]。
硅谷银行将目标市场定位于新创的、发展速度较快、被其它银行认为风险太大而不愿提供服务的中小企业。这些公司全都受到创业投资的支持,但都还没有在股票市场上市。硅谷银行的商业模式包括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以及与创业投资机构的紧密合作。对于债权投资,硅谷银行主要是从客户的基金中提取部分资金,将资金以借贷的形式投入创业企业。由于资金成本低,而贷款利率又高,从而使硅谷银行可以得到较高的回报率。采用股权投资时,硅谷银行与创业企业签订协议,取得股权或认股权以便在退出中获利。一旦公司成功上市或股票升值,就能给硅谷银行带来巨大的收益。与创业投资公司紧密合作是硅谷银行业务运作及风险控制最主要的特征之一。首先,硅谷银行主要的业务是为创业投资机构所投资的企业提供贷款;其次,硅谷银行的很多投资业务是通过创业投资公司完成的,即银行先把资金投入创业投资公司,由创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最后,建立创业投资咨询顾问委员会,确保与创业投资公司的密切联系,共同支持初创公司的发展。
硅谷银行的发展表明,银行也可以很好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并把风险控制在适度的范围。我国自2009年以来,在北京、天津、上海、武汉等地也纷纷学习硅谷银行模式,在商业银行内部设立了多家“科技银行”。其中交通银行苏州科技支行比照“硅谷银行”模式,进行本土化创新,积极与政府及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形成了“政府+银行+创投+担保+保险+科技小贷”的科技企业融资模式。截至2011年10月末,交通银行苏州科技支行与266家科技创新型企业建立了授信业务关系,贷款余额66.67亿元[2]。它与政府合作的创新业务包括“科贷通”和“风险池”等业务。其中,“风险池”业务是由苏州市政府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对科技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风险补偿专项基金。风险池首期资金1亿元,由科技部门确定纳入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科技型企业,银行给这些企业的贷款如果发生实际损失,则按“风险池”80%、银行20%进行风险共担,同时要求科技支行按基准利率放贷,政府给20%利率上浮的补贴。科技支行与风险投资公司合作的业务包括“投贷通”和“股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其中“投贷通”业务是交通银行科技支行同风险投资公司进行投贷一体化合作,科技支行与风险投资公司和借款企业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股权认购配套协议,确定债权转让条件或期权行权条件,约定分享企业成长收益。另外,交通银行苏州科技支行还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信用履约保证保险贷款”和“贸易融资信用保险贷款”等业务。
2.鼓励商业银行参与科技金融的体制和政策
从美国硅谷银行和国内商业银行科技支行的运行模式比较可见,硅谷银行依靠的是银行独特的市场定位、风险控制、债权+股权投融资方式、与创投等机构的密切合作,以及高素质的专业团队,是市场化的运作模式,银行对科技企业投融资的高风险与高收益基本对称,政府的介入很少。而我国的科技银行支行由于缺乏发达的风险投资市场,没有灵活的利率风险定价机制以及受到银行不能持有企业股票的分业管制等因素的制约,使得商业银行对科技企业贷款的风险与利益严重不匹配,在这种体制约束下,科技银行只有通过曲线方式实现从债权到股权的近似转换。主要的方法包括两类,一是科技银行将需要放贷的资金批发给合作的创业投资公司,然后由创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创投公司虽然投资风险较高,但一批投资目标中总能有一些高收益项目,可以用它们来偿还银行资金,而同时银行也就可以直接向创投公司要求较高的利率,而不必担心高利率给刚起步的科技企业带来太多压力,这种方法的缺点是银行的收益仍然是债权收益,无法获得股权性质的收益;二是科技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当科技企业出现违约时,就由担保机构获得科技企业股权,并代偿债务,然后如能获得股权溢价的话,再由担保机构和银行协商,返还部分盈利给银行,这种方法的缺点是,只有当企业出现违约时,债权才可能转换为股权,而此时的股权风险已经较大。
很显然,上述两种办法只是权宜之计,要从根本上解决商业银行科技贷款收益与风险之间的不匹配,需要借鉴美国的硅谷银行体制,使得银行能够直接持有创业企业的股票,能够依照市场状况采取市场利率。在这些根本性改革目前还无法实现时,政府可通过建立风险补偿金、税收优惠等一系列政策扶持,尽量降低银行科技贷款的风险或增加其收益。目前,政府建立的专项基金虽然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的科技贷款风险,但基金能覆盖的企业与大量需要资金支持的科技中小企业之间仍存在巨大缺口,应在政府财力许可情况下,尽量增加这部分投入。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科技中小企业投融资的高风险高收益特征,天然的决定了银行不可能是主要的资金提供者,与这一特征最适合的投资者是创业投资或风险投资,银行只能是辅助。目前我们之所以鼓励银行参与科技金融,一个主要原因就是风险投资发展很不充分,科技企业的资金约束很大,然而,商业银行科技支行的健康运行又离不开与风险投资的紧密合作,因此,大力发展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各类创业和风险投资,既是发展科技金融的根本,也是鼓励银行参与科技金融的必要条件。
三、政府创投引导基金的功能定位及其作用的发挥
1.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宗旨和意图
技术创新和高科技行业发展历史表明,科技中小企业起着开路先锋和主导作用,而科技中小企业的产生和发展又离不开创业投资的大力支持。除了提供早期阶段所需的资金外,还提供专业辅导和管理服务。因为科技企业的创业者大多是技术出身,对技术很精通但缺乏企业经营和市场经验,在创业之初需要得到创投机构的专业辅导和经验支持。技术创新企业尽管风险很高,而一旦成功其成长性和收益也很高,具有高收益和高风险特征,这为各类创业和风险投资提供了商机,催发了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
在创业投资发达的国家,私人投资成为创业投资的主体,政府很少直接介入。我国由于私人创业投资和市场发育滞后,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和风险投资发展,一开始由政府直接出面,组建政府直接经营的国有风险投资公司。这种直接接入模式在实践中暴露出一系列弊端:首先,风险投资的高风险和高回报特征,要求其经营状况必须与高层管理者自身的利益密切挂钩,而政府控制的国有风险投资公司由于机制问题很难做到这一点。其次,由于缺乏与风险投资相适应的的激励约束机制,国有风险投资公司既缺乏足够的盈利动机,也缺乏应有的风险意识,在挑选投资对象时,往往把关不严,调查研究不充分,造成投资失败。另一方面,当强化国有风险投资公司的盈利动机时,又会使其过于回避风险,避免向急需资金支持的初创期企业投资,达不到发展风险投资的根本目的。这些体制和机制上的缺陷,导致政府出资的风险投资公司大都事与愿违,运行效率低下,以至破产倒闭[3]。
政府直接介入风险投资带来的弊端并不意味着政府不需要支持和扶持风险投资发展。从经济学角度讲,技术创新和风险投资具有准公共产品带来的外部性。科技企业主要依靠技术、产品、商业模式等方面的创新,为客户带来更多价值,通过其他企业的跟随、模仿和改进,创新在市场上得到扩散,使更多的企业和客户从中受益,国家的税收也由此增加。也就是说,创业投资通过促进和支持创业企业,间接产生一定外部性。对于产生正外部性的活动,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失灵,政府有必要进行适当干预。对于种子期和初创期的科技企业,面临很高的研发风险、产品风险、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传统的以盈利为目的的风险投资机构一般不愿介入,需要政府的引导和扶持,由政府出面建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便应运而生。创投引导基金是承担政策职能的的公共基金,而非商业性基金,它并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而是通过与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合作,充分发挥它们的投资管理经验与高效的激励运作机制,避免政府直接从事风险投资带来的弊端,弥补政府失灵。创业引导基金通过一定的让利机制,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重点对种子期、初创期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一旦创业企业步入前景良好地成长阶段便及时从中退出,从而弥补创业投资市场失灵。
2.创投引导基金的运作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发改委、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创业投资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设立创投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的财政性专项资金,还包括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以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的无偿捐赠资金等。创投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投资运作,投资方式主要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