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际税收发展新趋势背景下我国的应对策略 (一)明确税收优惠的立法权主体,确保税收优惠的合法性、权威性 在国际税收发展新趋势背景下,我国必须明确税收优惠的立法权主体,走法制化道路,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威性。推进税收法制化进程,由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或授权行政机关以法律形式对税法要素进行确定,具体包括税率、征税主体、税目、税基、征税对象等,并且相关内容必须明确,不能留下空白、冲突,不能含糊不清,否则会影响法律效力。根据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可能暂时无法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税收优惠的相关法律,可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相应的解释、实施细则。总而言之,必须明确税收优惠的立法权主体,促进政策的连续性、普遍性、稳定性;同时,明确了税收优惠的立法主体后,任何机关都无权对课程要素进行变更或修改,确保政策的权威性。 (二)加快税收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增强中央调控能力 1994年我国确立了现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距今已有二十多年。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分税制改革有着巨大的经济、社会、政治效应。但在国际税收发展新趋势背景下,我国经济已进入新常态,必须进行税收管理体制的改革,必须顺应市场经济体制并与国际税制发展趋同。具体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要完善税制结构体系。通过深化改革,促进税制结构优化、税种设置合理,形成完整的抵扣链条;作为分税制改革实施的主体性工程,进一步增强税制设计的系统性、完整性,消除重复征税问题,同时加速推进“营改增”的试点扩围,实现了国际通行税制接轨。二要规范财政分配关系。促进中央、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程序化、常态化、透明化、公平性,完善分税制改革留下的制度性成果,促进分配关系进入规范的法治通道,形成稳定的制度空间。三要增强中央调控能力。增强中央政府的自主支配权与宏观调控能力,在此可借鉴日本、韩国的做法,在分税制模式下给予地方部分税收立法权;但这种权力必须由中央严格限制,如中央对税的种类、税率幅度等做出规定,地方立法机关依据区域经济、产业发展情况,在范围内进行确定,体现税收倾斜的政策。 (三)改进财税政策组合,适度调整宏观税负 当前,我国财税政策的运用也需要适应国际税收发展新趋势,积极应对国内外经济形势,要充分考虑税收的作用,适度调整宏观税负。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其一,要对企业所得税负进行调整。对高新技术产业、西部企业等加大优惠政策。鼓励内资、外资企业发展技术、资本密集型产业,鼓励企业到西部开拓市场,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其二,适当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与税率。如2015年已将烟草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调高至11%,并按0.005/元加征从量税,实施“以税控烟”的措施。通过对消费税的调整,发挥出国家产业政策、消费政策的导向作用。其三,要进一步推进“营改增”的扩围试点。加大对第三产业的扶持力度,为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同时要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降低出口企业成本,提高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其四,要在取消个别税种的同时,开征新税种。在“营改增”的税制改革下,预计至2016年底,营业税或将彻底被取消;近年来,房产税、遗产税开征的呼声较高,税种的停征、开征,必须与国际税收发展趋势相适应,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宏观调控职能。 (四)积极调整地区性、减免型税收优惠政策,丰富税收优惠的形式与内容 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促进了我国经济的腾飞,同时也加剧了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国际税收发展新趋势下,应结合国内产业政策发展需要,积极调整地区性税收优惠结构,有效地转变区域经济不均衡现象。第一要促进东部地区产业升级、转型。鼓励技术、资本密集型产业在东南沿海地区的投资,逐步取消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优惠政策,如加工产业、服务行业。第二要促进西部产业改造,鼓励传统产业改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第三要促进中部外向型经济为主的发展模式,减轻出口企业税收负担,提升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整体而言,税收优惠政策必须与经济发展方式相适应。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产业结构升级、转型的关键时期,过去以直接减免为主的模式已不再适合,如外商投资企业更倾向于投入到生产制造领域,忽略了创业、经营管理过程,均缘于税收优惠政策更多地关注直接减免税的结果。调整减免型税收优惠模式,如以间接减免为主、注重创业和经营过程优惠,经营过程优惠形式主要增加速折旧、提取风险基金、投资抵免等税收政策,尤其是在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试验阶段应设计出更为科学的税收优惠政策形式。 【参考文献】 [1]高阳,李鸿翔.我社邀请世界知名税务专家杰弗里·欧文斯先生在京发表“2014年全球税收发展趋势及BEPS最新动态”主题演讲[J].国际税收,2014(7):12-12. [2]杨志勇.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财税政策研究[J].税务研究,2015(6):16-21. [3]王越.国际税收制度区域性协调的发展趋势探讨[J].现代商业,2015(18):92-93. [4]崔晓静,熊昕.国际税收自动信息交换法律制度的新发展[J].法学,2014(8):49-63. [5]高阳.国际税收规则重塑背景下中国国际税收的定位与发展——访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廖体忠[J].国际税收,2014(4):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