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户需要再组织化,在农村金融市场同样如此。我国农户在农村金融市场组织化的手段是发展合作金融,但随着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制,具有农村金融市场主体地位组织的缺失,广大农户金融服务需求得不到满足,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经过深化改革可以在农村合作金融市场占有主体地位。 【论文关键词】供销合作社农村金融市场主体地位 村改革深化,需大量资金投入,农村金融服务是其重要一环,是农村发展现代经济的核心。但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投入严重不足,已成为解决“三农”问题最大制约瓶颈。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全国农户贷款需求11万亿元,实际贷款余额5万亿元。而且对这有限的金融服务,农民也没有金融自主权。一系列面向农村的金融安排,没有把资金输送到农村,反而将农村资金汲取出来,使得为农服务资金捉襟见肘。因此确立金融主体地位,解决农村居民贷款难,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工作迫在眉睫。 一、发展合作金融的必要性 (一)市场经济发展,农民需要再组织化 1980年我国推行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农田分产到户,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随着市场化深入,经济环境发生了变化,农村生产关系需要变革。目前,单个农户在生产、采购、消费、信用等市场方面干不好、干不了的事情日渐增多,而且由于实力弱、声音小、信息不灵通等原因,在价格谈判、组织发售等市场行为上经常处于不对等地位,只有将农户组织起来,互助合作,才能解决上述问题。而且,以往依靠政府直接推动资本下乡、部门下乡,带动农村发展的模式现已行不通,它只会促使农民分化,削弱农民在市场中的地位。因此,近一段时间,政府的工作重点是放在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上,以促成农户合作化和农村再组织化。 (二)合作金融是农户在农村金融市场再组织化的现实手段 我国农户在农村金融市场再组织化手段是发展合作金融,虽然农村金融体系还包括政策金融和商业金融,但只有合作金融才能满足农户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在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全为国有银行,农业领域主要是农业发展银行,但它的业务范围仅限于政策性农资和棉花收购等流通领域贷款,对农业生产基本上没有安排支持资金。而商业银行以追求利润为目标,侧重支持能带来较大收益、风险较小的发达地区大项目,对农村小额贷款则很少涉及,而农村,小额贷款需求才是主流。至于我国的邮政储蓄则只吸收农村资金,不发放贷款,吸收的资金全部上划到市级以上机构,然后转存人民银行获得利息。因此解决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机构只能是合作金融。将农村合作金融作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是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它是符合国际经验和我国农村小农经济为主的经济特点的。 二、具有农村金融市场主体地位组织的缺失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主体地位的丧失 从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历史看,原来一直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占据事实上主体地位的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它是官办性质的合作金融机构。但其经营模式存在不可克服的弊病,具体表现为:(1)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上级督导完成工作,自身缺乏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而农村对于资金需求分散,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上述工作方式难以适应要求。(2)农村信用合作社受到贷款利率和抵押品的管制不利于它向规模小且分散的农户、中小农村私营企业及乡镇企业提供贷款。再加上农业贷款利润薄、经营不善等问题,农村信用合作社本世纪初出现大量呆账、坏账。2003年农村信用合作社下放地方负责后,问题更加突出。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农村信用合作社纷纷改制为商业银行,作为商业银行它更强调贷款质量和回报,其经营的利润导向越来越明显,真正用于支持农村和农业经济的贷款越来越少,而且去农村化的迹象非常明显,直接表现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网点设置的城镇机制化趋势、资金流向的城市化和从业人员的城镇居民化。根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报告指出,现在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只覆盖了20%的农户,而且比例还在降低。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主体地位事实上已不复存在。而全国乡镇企业贷款余额占国有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比重更是不到10%,因此在我国农村,目前的国有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不能成为农村金融体系中具有主体地位的组织。 (二)私有金融机构不具备成为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的条件 国有金融机构不断收缩农村阵地,私有金融机构呢?据相关数据显示,现今,我国农民来自非国有金融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来自国有信贷机构的四倍。非国有金融机构有地下钱庄、小额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它们虽然组织形式灵活,服务多样,但往往只具有同城、同地汇兑和结算的功能,不具备跨市、县特别是跨省等异地汇兑结算功能,这就为农产品的大量外销在资金结算上设置了障碍,影响了农产品的流通和销售;信用难以保证,不加以正确引导,会加重农民负担,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引起社会动荡;目前我国金融体系,国有金融机构占据绝对份额,私有金融机构很难获得政策或国家资金安排上的倾斜;农业贷款回报小,利润薄,时间要求波动大,与私人金融机构高回报、低风险的利益诉求相冲突。因此私人金融机构无法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占主体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