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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团购权益维护的途径:公益诉讼(2)

时间:2014-09-24 15:13 点击:
因此,我们建议将原告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便于原告提起公益诉讼。首先,结合原告检察机关与消费者协会的身份,规定在原告所在地提起诉讼可以弥补被告所在地法院诉讼管辖制度下原告职能的区块障碍,更好发挥原
  因此,我们建议将原告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便于原告提起公益诉讼。首先,结合原告检察机关与消费者协会的身份,规定在原告所在地提起诉讼可以弥补被告所在地法院诉讼管辖制度下原告职能的区块障碍,更好发挥原告作为维权机关与组织的职能。同时,这一规定也可以在诉讼中尽可能调动原被告双方的诉讼热情,形成良好的诉讼对抗,对团购公益诉讼这一新兴诉讼的发展形成鼓励。
 
  3.举证责任分配。团购公益诉讼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因此在提起主体上与普通民事诉讼存在显著差异。但仍应看到,即便是检察机关与消费者协会这样承担一定社会职责、具备一定维权实力的机关、组织,仍会遭遇团购诉讼取证难、举证难的困境。具体来说,在虚拟的网络交易环境下,消费者对于电子证据的留意与保存缺乏相应认识,对关乎切身利益的电子条款、附载信息无法明白辨识,如此便使团购维权在第一手证据来源上面临缺位的窘境。
 
  因此,为缓解团购公益诉讼双方的举证能力失衡现状,应尽早设置举证责任倒置的责任分配制度,通过使涉案被告合理负担举证责任,将原告诉讼风险进一步限制。当然,考虑到涉案被告对于证据收集具有优势,此举不仅不会对被告诉讼利益造成不合理侵害,更有利于诉讼过程中案件全貌的展现,使诉讼双方的权利拉锯战顺利进行。
 
  4.诉讼费用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在一般诉讼,对于案件受理费往往采用原告预交胜诉后再由败诉方承担的方式缴纳。但是,此种缴纳方式仍会对公益诉讼的原告造成一定成本负担,抑制原告诉讼维权的积极性与可行性。此外,关于案件诉讼费用的承担还必须解决实际金额的收取问题,即如何调节我国相对较高的诉讼费用水准,使其在防止滥诉与不阻抑原告诉讼积极性的作用发挥上达到合理的平衡点。
 
  为此,我们提出了以下几点想法:(1)调整诉讼费用收费门槛,确立较为合理的收费标准;(2)设置专门的公益诉讼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公益诉讼进行按比例资助;(3)设置公益诉讼诉讼费用减免标准,对于符合条件的诉讼进行相应减免。
 
  三、实践中运用公益诉讼制度维权的具体适用
 
  1.设置公益诉讼庭。鼓励推进团购公益诉讼不仅需要在制度构架上进行改进,在制度的具体适用上更要切合实际进行创新。为进一步推进团购公益诉讼发展,解决实践中公益诉讼适用难题,就有必要设置专门的公益诉讼庭,进行协统管辖。
 
  在当前法律环境下,以维护众多消费者权益作为诉讼出发点的公益诉讼是法律的典型性规定,但其规定过于原则,在制度的具体化与现实性操作上依旧缺位。由此导致团购公益诉讼法律地位得不到进一步明确,现实中因团购侵权的频发造成对公益诉讼的需求更加强烈。此外,公益诉讼与传统诉讼的矛盾也在凸显,甚至间接加剧其在现行诉讼体制下的发展瓶颈。故我们认为随着诉讼实践的发展,我国完全有条件也有必要设置公益诉讼专门庭,为公益诉讼构建全新的诉讼平台,让其更好地发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价值。
 
  2.充分发挥法官处理案件的司法能动性。实践中想要灵活适用公益诉讼制度,必须要让法官在具体案件上发挥主观能动性。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新兴诉讼类型,在能动司法性上受到了较大的限制,由于其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公共秩序,使得话题较为敏感,进而在适用公益诉讼制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上存在相当狭小的制度适用空间。因此,实践中往往有不少法院以法院自身力量不足或者正当性不足拒绝接受处理此类案件。未来适用公益诉讼维权制度,必须营造一个良好的司法运营环境,创建一个利于法官自由裁量的氛围,减少对法官处理案件过程的过多干涉。只有在此基础上,法官才能够结合具体案情充分发挥智力,有效解决消费者与商家、团购网站之间的纠纷,形成一个有效判决,从而保护未来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民事诉讼法》已经对众多消费者侵权案件的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是考察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现状,其具体适用仍存在立法不明晰的状况。因此,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需要加快确立团购公益诉讼的具体制度和营造良好的制度运行环境,从而更好维护网络团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宋朝武.论公益诉讼的十大基本问题[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1).
 
  [2]张卫平.民事公益诉讼原则的制度化及实施研究[J].清华法学,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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