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对于企业重组行为下征收的印花税可以享有优惠政策。在这条规定下,企业兼并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仓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而相应的,对于企业改制与重组过程中的契税也有相应的税收优惠。
二、对企业重组纳税筹划的相关研究
在企业重组纳税筹划的过程中,目前的税收政策导向存在不清晰的问题。在现行的税收规则下,当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且其交换价值得到确认后,则应对相关资产的转让所得与相关损失按规定征税。由于旧税制对税收政策的影响还存有一定痕迹,对转让所得与亏损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未能进行统一,无法达到税收无差别这一目标。这会直接影响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环境,对于不同地区与不同区域内所发生的企业重组,不同的税收征收会直接成为造成企业以避税为目的进行非市场化重组行为。在这样的方式下,市场对于经济的调整作用会直接被削弱,而相应区域间的经济配置平衡也会受到影响。基于此,企业重组时纳税筹划也会对这方面的因素进行相应的倾斜。
同时,对于整体性资产交易而言,其交易性质决定了其不需要考虑流转税的相关问题。而对于其他的资产交易,特别是非货币交易,在税法中是作为销售进行同等计税的。这也就意味着,在这个交易中,增值税与所得税都纳入征税范围,且营业税也属于此项交易的应缴税种。对于视同于销售的应征增值税来说,其征税数额是以其纳税人当月或近期旧类货物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为准。当其缺少这方面数据时,则是以其计税价格为准。尤其是对于成本价格的利润率规定方面,一般规定为10%。但当其对企业进行营业税征收时,其视同销售的营业额则未进行具体规定。
而国税发〔2000〕118号文《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只对整体性资产置换与转让进行了明确定义,以物易物与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非货币性交易都未纳入。所以,当重组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一次交易资产种类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时,由于这些资产性质不同,其相对应的税种与计税标准也不同,企业重组所支付的总作价如何科学合理分配也就处于无具体规定的状态下。
三、其他方面
目前,我国在税收政策方面应以所有制性质、经济性质为税收原则,强调各地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全面减少与消除地区间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对于企业重组来说,应立足于企业发展的方向,以鼓励为主。对于其资本利得与正常生产经营所得进行细致区分,实行不同的税率。而企业所处角色不同,对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应及时了解,正确解读,立足于自身发展,进行重组操作。
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对于投资者股权产生的变化,要以公允价值销售净资产来征收所得税。所以,重组企业应以评估后的资产作为计税成本。作为一项影响于企业整体与全局性发展的问题,在进行企业重组纳税筹划时,重组中的税负思考固然重要,对于重组后的纳税主体所享受的税收待遇差异也应纳入重点考虑。不应以单一性税种征收作为重组纳税筹划的全面重心,而应通盘考虑,建立一个相关税种的整体税负最小化方案。而在利用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时,不仅应考虑当前的效益,更应深入分析由此带来的对其他税收征收情况的影响。
四、结语
在进行企业重组的纳税筹划时,由于其对企业解析国家宏观政策的理解力与应用能力提出了要求,只有正确且充分地利用国家各项优惠政策,尽量降低重组成本,才能达到顺利推进企业重组工作有序开展、提高纳税筹划的科学性,最终达到帮助重组企业实现其资本经营战略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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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刚.企业重组中的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J].会计之友(下旬刊),2010(11).
[3]赵莉萍.浅析企业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风险控制及纳税筹划[J].商业会计,2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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