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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市场化运作问题再探(3)

时间:2014-08-01 11:21 点击:
此外,在项目审批、竣工验收、审计决算、确权办证等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遗留问题。 三、公共产品领域市场化改革的思考 公共产品市场化运作的方向无疑是正确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

  此外,在项目审批、竣工验收、审计决算、确权办证等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遗留问题。

  三、公共产品领域市场化改革的思考

  公共产品市场化运作的方向无疑是正确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打破政府在公共产品生产中的垄断性地位,建立公共产品市场,在公共产品提供中引入竞争机制。”根据这些精神,以上述现实问题为导向,现就公共产品领域的市场化改革谈几点粗浅想法。

  1.名符其实的市场主体是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市场机制运转的原动力只能是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就是市场主体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过程。如果市场主体失去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压力和动力,便没有市场活力可言,市场起决定性作用更是无从谈起。

  政府平台公司(项目公司)就是这样的“市场主体”。这类公司因项目建设、融资需要由政府出资设立,为政府负债,在生产公共产品的同时开发经营性资源。其项目由政府决定,融资能力以政府政策为支撑,公司业务既具有垄断性又具有局限性,公司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政府生存,对自身的经济利益、竞争能力、创新能力并不十分关心(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力不从心)。所谓“经济实体”、“法人资格”和“有限责任”实际上被虚置。这些公司理论上存在破产的可能性,实际上是政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共产品市场化改革与平台公司是两个问题,这里细谈平台公司的问题,似乎偏离主题),因此几乎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

  改造微观主体,使之名符其实,既是必然选择也是当务之急。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根据《公司法》对现有平台公司进行改革改制,剥离政府性债务,形成多元投资主体,摆脱行政体系,参与市场竞争。微观主体充满竞争活力是公共产品市场化改革的基础。

  2.混合所有制是政府平台公司改革的主要方向。运作公共产品的项目公司,即政府平台公司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特殊产物,国有单一投资主体的现状是由其特殊性质和功能决定的。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必要性,《决定》做了精辟阐述。改造平台公司,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是公共产品领域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众所周知,资本的本性是逐利,但不一定要冒险,追逐利润,不可能只做公益、慈善。公共产品领域存在的上述问题成为非国有资本进入的障碍,这些问题不解决,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公共产品市场化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两个问题,即公共产品市场化并不一定要采用混合所有制公司的形式)便无从谈起。

  首先,彻底剥离政府性债务(包括本金和利息,不论大小),由政府另行专门处理,否则任何非国有资本都不会进入;其次,对政府和项目公司财产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清理,对政府(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资源进行评估认定,确立法人财产权;第三,清晰界定公司公共产品责任,包括数量、质量和政府监管办法,明确政府补偿机制;第四,形成一定规模的有效资产可供持续经营;第五,赋予公司自主经营权,脱离行政体系,完全参与市场竞争。

  3.特许经营的实施迫切需要制度创新。在本案中,政府与项目公司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政府给定政策(严格讲是资源或条件),公司为政府做事,即项目公司是代融资、代建设、代管理、代经营的主体。设想不搞国有平台能不能操作?答案是肯定的。政府只要为项目运作设定竞争条件,任何市场主体均可以公平参与竞争。获胜者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双方按协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由此将行政管理关系转为民事合同关系,特许经营制度成为政府向市场放权的有效形式。

  然而现实并非如此简单,本案所谓“特许经营”只是政府文件上的一两句话而已,没有任何实际内容。公共产品领域实行特许经营迫切需要制度创新:一是法律依据问题。目前仅有的法规是2004年原建设部颁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不仅法律层次低,而且仅涉及部分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可操作性也不够。二是法律关系问题。代表政府的主管部门和中标产生的投资者经营者,一旦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其双方利益均应当受到平等保护。由于市场主体属于弱势一方,需要给予更多尊重,政府在监督市场主体的同时,更需要被监督。三是特许经营项目的设定不仅要受到《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限制,而且应当受到地方政府财力的制约,必须分清轻重缓急,量力而行。四是具体项目问题。每一个特许经营项目都有其特殊性,需要逐一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论证测算,制定专门方案。项目设计要能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有利于形成适度竞争,有利于调动社会对公共产品投资的积极性。

  4.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决定》对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政府职能转变等做了全面系统的阐述。现就公共产品领域如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从实践角度谈几点想法。(1)政府应当准确及时发现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深入研究社会需要公共产品的轻重缓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总是滞后于社会的需要,政府要做的事、想做的事很多,而资源却是稀缺的。一个城市,在财力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是先建图书馆博物馆,还是先治理河道污染,不能仅仅由政府、更不能由个别领导说了算。政府只有集中民意,凝聚共识,才能将有限的人财物力用在最需要的地方。(2)政府应当管理好政府性债务,对现有项目和平台公司进行全面清理,重新评估,对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和经营性资产资源进行甄别、重组、整合。通过发行地方债券、市政债券或设立城建基金等多种渠道,逐步置换现有债务,将政府性债务控制在适当规模,将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新增政府债务、地方可持续发展能力等纳入政绩考核内容。(3)政府应当重视公共产品市场化运作的制度设计,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环境。包括市场准入(退出)条件、方法、程序,公共产品质量、服务规范、政府(社会)监督的方式方法,价格(收费)竞争的规则、程序,对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处罚等等。好的制度、规则比监督员、裁判员角色本身更重要。

  总之,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一个永恒课题,北大核心期刊公共产品领域市场化改革是一项长期艰巨任务。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必将越走越宽广。

  参考文献:

  [1] 郑超.基于项目管理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J].现代管理科学,2012(1)

  [2] 王缉慈.创新的空间—企业集群与区域发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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