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家校合作问题的归因 国外Richard.J.Cowan等人提出,文化、经济和政策,是创建有家长参与的教育所有学生的教育体系的重要影响因素。[2]当前我国的中小学家校合作困境重重,这与我国文化、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政策引导是分不开的。 首先,文化会对家长的教育观念、教养方式以及教育能力产生重要影响。文化对家长的影响分为两个层面。从宏观层面来看是社会文化,即一个人所处在的社会环境中的文化氛围,这种文化氛围表现为一个社会形成的对某一问题的总体观念和态度。就教育方面来看,我国大部分中小学家长在教育学生过程中,缺乏主动参与的意识和行动,这是受我国整个社会的对教育的认识所影响的,因为我国大部分家庭依旧认为教书育人仅是学校的工作。从微观层面来看,文化的影响主要是指家长自己的文化水平或文化背景,因为个人经历的不同,家长之间的文化背景必然会有差异。家长的文化背景会对家长的教养方式产生一定的影响,而家长的文化水平也会影响到家长对学生的教育能力,尤其在我国部分不发达地区,由于家长的文化背景较低,在教育子女方面明显无力。 其次,社会经济水平是制约着家校合作开展的物质条件。家校合作是在必要的环境中、采用一定的技术、家校间为了共同教育学生所组织的活动,因此是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的。家校合作的物质需求主要表现在环境和技术两方面物质条件。家校合作在环境方面的物质条件重点在于开展所需要的活动空间,家长和学校之间开展的互动,是为了教育学生所进行的专门活动,需要特定的场所和恰当的氛围,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激发家校合作的活力。另外,家校合作还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撑,尤其在当前的信息化大潮下,家校合作出现了很多新的形式,例如家长和教师通过“校讯通”和互联网等开展的联系,有先进技术的作为工具,可以使家校合作下的教育工作事半功倍。无论是适合家校互动的环境,还是开展家校合作的技术,都是需要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所以说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制约家校合作的瓶颈之一。 第三,没有强有力的政策支持,造成家校合作缺乏制度保障。在家校合作的制度建设问题上,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不完善,尤其在对家长教育责任立法上存在空白。例如2003年《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推进家长委员会的建立,明确家长委员会的职责是参与学校管理,但是并没有对学生家长的教育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和解释。赵刚教授主编的《家长教育学》一书中,总结了家校合作立法建设的五大意义:一是可以确保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和与教育整体发展;二是可以总结、确认与推广成功的家庭教育经验;三是可以有效解决家庭教育领域的种种现实问题;四是可以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与成才;五是可以满足广大家长的心愿与呼声。[3]可见,缺乏制度保障,不仅是家校合作过程中“家长缺位”的主要原因,而且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不利于家庭教育问题的有效解决。 综上,从国外主要国家的发展状况来看,推进家校合作的立法进程是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例如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美国从1965年《开端计划》到2001年《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的16部法律、计划中,均提到了家长对教育的参与,并由政府提供相关的经费。2006年,苏格兰通过了《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法》确立了家长作为其子女的教育的参与者的原则。法国于1989年《教育指导法》中明确家长与学校的特殊关系。[4]这些国家在家校合作发展中所取得的成果,可以作为我国在建立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参考。 在我国家校合作立法工作上,应以统一家校之间的教育目的、创建家长和学校的教育合力为目标,把解决当前家校之间存在的关键问题作为制定政策和法规的基本出发点。从上文所述当前我国家校合作的现状来看,家校之间的责任推卸是家校合作困境的主要障碍,因此,家校合作在法规制定上应将核心放在明确家长和学校的教育责任。在国外,对家长参与学校教育工作是有较为具体的规定,家庭参与学校教育工作就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根据我国现有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在家校各自教育责任问题上,当务之急是对家长的教育责任进行明确和规范。 注释: [1]AndreaCanter,Ph.D.ParentsandTeachers:StrategiesforWorkingTogether[J].NationalAssociationofSchoolPsychologists. [2]RichardJ.Cowan,SusanM.SwearerNapolitano,SusanM.Sheridan.Home-SchoolCollaboration.PublishedinEncyclopediaofAppliedPsychology,CharlesD.Spielberger,Editor-in-Chief(Oxford:Elsevier/AcademicPress,2004),volume2. [3][4]赵刚.家长教育学[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