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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囚史:残忍中的一抹亮色

时间:2021-05-12 15:07 点击:
人之将死,其言也善。临刑前给犯人准备一顿好饭,有酒有菜,让犯人与其家属诀别,尸首还给其亲属安葬,这种死囚临终告别的法律设计,系古代『悯囚』思想的一大体现。
  人之将死,其言也善。临刑前给犯人准备一顿好饭,有酒有菜,让犯人与其家属诀别,尸首还给其亲属安葬,这种死囚临终告别的法律设计,系古代『悯囚』思想的一大体现。
  死刑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严厉的制度,在我国历史上已经存在了三千多年,早在上古时期夏、商、周三代,便有死刑的记载。在我国古代将死刑称之为"大辟",即大罪的意思,这也是历代王朝惩罚犯人的终极刑法了。
  古代执行死刑的方法有很多种,且时间越往前推,死刑方式就越恐怖,在著名的《吕氏春秋·恃君览·行论篇》中记载:"昔者纣为无道,杀梅伯而醢之。""醢"是古代死刑的一种,意思是把犯人杀死后再剁成肉酱。
  死刑复核制度的严格执行
  然而幸运的是,这种年代久远处决死刑犯的恐怖手段,并没有贯穿整个历史,在古代大部分历史时期,朝廷决定对一个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案件都非常谨慎,需要权力机关的层层审批,类似于当今时代的高院死刑复核制度。死刑复核与复奏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儒家的"恤刑慎杀,先教后刑"思想。死刑复核制度就是慎刑思想在死刑问题上的直接体现。早在夏朝,就产生了"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刑罚原则。
  我国古代各朝代,法律对判处死刑的案件都非常小心,基层衙门审理任何死刑案件,无论立即执行,抑或缓期执行,必须报请中央司法机关复核,然后由最高统治者进行核准。而下级审判机关对于需要判处死刑的案件,无权定判执行,必须在拟定判决以后,逐级向上一级审判机关主动上报,层层审转,直至有权作出判决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批准后才能定判并交付执行。
  为防止审判人员徇私枉法,古代审判重罪犯人需采用言辞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且以言辞审理为主,如法律规定朝审应当采取言辞审理的原则,须提人犯到堂,当面朗诵罪状,并加以讯问。
  当然在皇权治国下的封建朝廷,"慎刑"思想背后是维护专制、强化皇权的目的,但死刑复核程序有助于上级审判机关考查下级审判机关的工作,并纠正一些错误的判决,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不能否认的是,古代的慎刑思想及其影响下的死刑复核制度在刑法历史上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古代独特的死刑复核制度表明,如果不按法律规定而处死罪人是很困难的。据历史记载,唐代著名的"贞观之治"的贞观四年,全国被判死刑的只有29人;而在明、清时期一般每年判处死刑的总人数也就千人左右;与此相对应,18世纪的欧洲,偷1个先令就要被绞死。以英国为例,当时约1000多万人口,每年被处死的总人数也有上千。这说明,古代社会的死刑控制比当时的欧洲要严得多,皇权社会在世界古代死刑史上可以堪称是最慎重的,死刑复核与复奏制度即使在今天仍然很有借鉴意义。
  审核后的死囚可以夫妻相会
  如果死刑被中央司法机关批准后,那就说明这个死刑犯的性命即将走到尽头,虽然古代的"秋后问斩"制度会让犯人多活一段时间,不过还是那句老话:"出来混,总是要还的。"为何采用"秋后问斩"制度?一般来说,主要考虑示警的作用,农民在秋冬季较空闲,也方便地方官动员民众观看。但这个制度还有一个积极的意义,就是地方的司法机关在没有得到中央审核的情况下,不敢私自执行死刑,即使已经得到上级司法机关对于死刑的核定,在执行时,也需要在公开的环境里,在百姓的围观下公开执行,客观上最大限度地杜绝了地方司法机关草菅人命的可能。
  当囚犯走到生命的终点,在被执行死刑的头一天,古代法律规定,即使用今天的眼光来看,也算得上人道。唐代《狱官令》记载:"诸决大辟罪,皆防援至刑所,囚一人防援二十人,并官给酒食,听亲故辞决,宣告犯状,仍日未后乃行刑。"人之将死,其言也善。临刑前给犯人准备一顿好饭,有酒有菜,让犯人与其家属诀别,尸首还给其亲属安葬,这种死囚临终告别的法律设计,系古代"悯囚"思想的一大体现。清朝末期,囚犯处斩前夜,狱吏要对犯人说:"您大喜啦,官司今天完啦!"狱吏同时还要为囚犯准备一顿有酒有肉的"辞阳饭"。
  如待处决的死囚娶妻无子,甚至允许其妻入狱,待妻子怀孕后才对囚犯行刑,这就是"听妻入狱"。在我国汉代时就已有"听妻入狱"的法律制度,此"听妻入狱"被公认为古代"悯囚"思想的最大亮点。虽然当时人烟稀少,此立法目的是为增加国家人口,但于客观维护社会安定方面仍不失为好事一桩。古代社会极其重视亲情,"循天理,顺人情"一直是古代法律的要求,也是指导着古代司法实践的一项基本原则。
  编辑:李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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