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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未成年人溺水事故的探讨

时间:2014-05-09 18:11 点击:
摘要:全国每年都要发生多起未成年人溺水事故,每一起事故都会引起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何预防未成年人溺水事故已经成为全社会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将从未成年人的游泳技能、溺水应急处理及未成年人监护等方面试图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关键词:溺水未成年人

  摘要:全国每年都要发生多起未成年人溺水事故,每一起事故都会引起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何预防未成年人溺水事故已经成为全社会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将从未成年人的游泳技能、溺水应急处理及未成年人监护等方面试图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关键词:溺水未成年人游泳技能应急监护

  一、将游泳课纳入中小学课程

  研究发现,溺水死亡者大多不会游泳,游泳作为一项常规技能,不能掌握就永远存在着溺亡的危险。亲水是未成年人童性的表现,防止溺亡悲剧的发生,仅仅靠“堵”是不够的。所以教育部门应制定引导性的教育政策,如将游泳规定为体育中考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直接将游泳课纳入中小学必修课程。当然,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各地区的地理环境和经济能力差异。

  1.不同的地区对游泳技能的要求不同

  如江南、华南、华中等地江河、沟渠、湖泊密布,夏季炎热,戏水成为未成年人的重要活动。在上述区域的未成年人溺水的几率更大,游泳技能的掌握更加迫切。其实部分上述区域的教育部门已经采取了行动,例如,浙江杭州、金华、宁波、江苏南京、苏州、上海等地游泳均设为体育中考项目,引起家长、学校、学生对游泳技能的重视,起到了指挥棒和正面引导作用,产生了比较好的社会影响。

  2.各地的经济承受能力的差异也影响着将游泳课纳入中小学课程

  游泳场馆的建设和维护对于政府财政来说是一项不小的投资,经济能力较强的地方中小学可以自建游泳馆。老师在校内的游泳馆内授课不仅方便,又能提高教学过程中的安全性;经济承受能力一般而无法自建游泳馆的区域。可以由政府统一采购社会上游泳场馆的服务,让更多的游泳场馆免费向未成年人开放。

  3.设立天然游泳池,合理引导未成年人到固定区域游泳

  如可通过调查摸底,在水源丰富,条件许可的地区,选择合适游泳的安全河段,就地取材,围起天然游泳池,配置好基本的安全游泳设施和人员,既可降低政府投资,又可避免未成年人私自到危险水域去游泳或玩耍导致事故。

  二、加强溺水的应急教育水平和社会救援部门能力

  经过研究近几年群体性溺水事故发现,未成年人不懂应急处理,缺少溺水应急知识,盲目施救经常导致事故扩大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社会救援部门的应急能力不足,在分秒必争的溺水事故中没能有效降低死亡事件的发生。所以,加强未成年人的溺水应急教育和提高社会救援部门应急反应能力,能有效降低溺水死亡事故人数。

  1.本文介绍简单未成年人溺水应急知识

  在溺水时不要慌张,发现周围有人时立即呼救;放松全身,让身体飘浮在水面上,将头部浮出水面,用脚踢水,防止体力丧失,等待救援;身体下沉时,可将手掌向下压;游泳前要做适当的准备活动,以防抽筋,如果在水中突然抽筋,又无法靠岸时,立即求救。如周围无人,可深吸一口气潜入水中,伸直抽筋的那条腿,用手将脚趾向上扳,以解除抽筋。发现有人溺水时可将救生圈、竹竿、木板等物抛给溺水者,再设法将其拖至岸边;若没有救护器材,可入水直接救护。接近溺水者时要转动他的髋部,使其背向自己然后拖运。拖运时通常采用侧泳或仰泳拖运法。

  2.特别注意

  未成年人发现有人溺水,不能冒然下水营救,应立即大声呼救,或利用救生器材施救。安全的方法去救援方法是:如果能在岸上施救的,绝不要下水去救;如能用器材去施救的,决不要徒手去救。

  3.提高社会救援部门应急能力

  有关部门应针对溺水事件多发的特点,加强重点时段重点水域的巡防力度,及时发现制止在危险水域游泳行为。完善处置溺水应急处置预案,为应急车辆、船舶配齐救生圈、长绳等必要救护设备,确保一旦发生落水求助,快速出击,全力开展救援、打捞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溺水死亡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未成年人监护

  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下,未成年人监护是一个沉重的话题。绝大部分溺水事故的发生都

  存在监护缺失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对儿童的人身安全、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这是百度百科对儿童监护做出的解释。按照惯例,其当然法定监护人是父母,如无父母,则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其他亲属中选任监护人。

  1.缺少监护的未成年人成为溺水的重灾区

  如城市中外来员工的子女:在陌生的城市中谋生本来就不容易,拖儿带女生活就更为艰难。家长从早到晚忙着挣钱养家,很少有时间关注孩子的状况,使得这些孩子实际处于监护缺失状态;

  2.农村的留守儿童是溺水的高发群体

  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进城打工,农村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留守儿童,这些留守儿童多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照看。表面上看,这些小孩子有老人监护,但这些老人也同样是力不从心,无法真正监督保护小孩子的人身权益。留守儿童大多年龄不足14岁,但在全国却足有2000万!

  参考文献:

  [1]唐国宪、赵少雄、杨烨.游泳意外溺水事故原因探析.邵阳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第四卷,第4期:115-118

  [2]王效全.1996~2000年海门市1~4岁儿童溺水死亡分析.上海预防医学杂志,2003,第15卷,第11期:579-580

  [3]杨莉,农全兴,李春灵,冯启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1-14岁儿童溺水死亡危险因素的病例对照研究.中华流行病学杂志.2006.第27卷,第10期:853-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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