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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进程中被征地农民权益保护问题刍议(2)

时间:2013-11-16 16:15 点击:
第一,必须使得征地有法可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严格、明晰且具体详细,使得各个法条具有可操作性。第二,必须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应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包括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

  第一,必须使得征地有法可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严格、明晰且具体详细,使得各个法条具有可操作性。第二,必须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应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包括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等。同时,设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加强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各级政府、乡村集体应组织被征地农民的教育与培训工作,使其具有一技之长,如现在紧缺的电焊工、泥瓦工等,增强失地农民再就业的能力。
  2、国内各地区处理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的经验与启示
  国内各地区在保护被征地农民权益的实践中有很多探索和创新,积累了很多经验和教训,为解决保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保护问题提供值得借鉴的经验与启示。
  第一,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是近年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一种主要的制度创新模式,这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农民自主建设制度与政府政策引导合力作用的结果,这是对被征地农民权益保护的长效机制,但目前这种模式还没有普遍应用。因此,建议在经济发展较好,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尝试将分散的农村土地以股份形式集中起来,农民以股东身份参与进来,并按股份比例分红,突出股权,弱化行政手段,使土地更加高效利用,让土地效益充分发挥出来,农民利益也能得到保障,这是一条值得探索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建立征地补偿基金,真正落实"以土地换社保"制度。被征地农民以拥有的土地资源作为保障,尤其是使用乡村集体留存的部分补偿金,为本集体农民谋求长效福利,以弥补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不足,使失地的农民权益从根本上得到保障。具体措施:依据各个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分层次建立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采取不同年龄阶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标准;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招商引资时将吸纳失地农民就业作为重要条件,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创造条件和就业机会,同时,要注意避免短期行为即刚就业就失业的现象出现,建立土地使用与安置就业挂钩的协商机制;另外,对于从事个体经营、自我创业的失地农民,各地区可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
  总之,要通过创设一个严格、透明、具体有效的制度体系和环境,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机制,构建失地农民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帮助失地农民获得就业信息和择业指导等措施,积极有效地保护被征地农民权益。
  【参考文献】
  [1]田富强.西安失地农民就业安置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0.29.
  [2]武小岩.针对失地农民的生存保障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8.05.
  [3]胡凌云.发达地区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浙江大学,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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