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票开错
发票是一个专用凭证,对发票的管理能影响到企业的具体利益。发票开错问题一般有下面几种:
(一)发票金额多开或者少开,而且购销的双方都没有进行财务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购货的一方要退回抵扣联以及原发票联,销货的一方要重新给购货方开发票,发票必须正确。销货方在收回发票后,将记账联以及抵扣联、原发票联全部盖上“作废”的戳记,还要做的两项工作是将这些要全部放在原存根联的后面,必须进行粘贴,而且要注明原因。
(二)发票税额少填,购销双方中的一方或者双方进行了账务处理。在这种情况下,销货方要查清少开的数额,然后补发发票,补发的发票是蓝字的专用发票,在备注栏要具体说明情况,还要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
(三)发票税额多填,购销双方中的一方或者双方进行了账务处理。如果是销货方进行了账务处理,那么购货方要做的是退回抵扣联以及原发票联,退给销货方。然后销货方进行销货退回处理,重新开发票,开票的日期则不是原日期,而是重开发票的具体日期,最后进行纳税申报。具体的销货退回处理措施是:销货方填红字的专用发票,填的时候主要根据购货方给的抵扣联以及发票联。撕下记账联,在冲减销项税金时会用到。蓝字的抵扣联以及发票联要粘贴在红字的抵扣联以及发票联的后面,要注明蓝字,存放地点则是红字发票的记账联存放的地方,不能取下红字发票的抵扣联以及发票联。
如果是购销双方都进行了账务处理,那么购货方要根据多开的数额,申请销货退回折让,批准机关是相应的税务机关,主体的参照文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申请以后,购货方一般就能拿到红字的发票,然后购销双方来冲减各自的进项金额、销项税金以及销售金额、进项税额等。
(四)发票填写不规范
如果所开的发票是专用发票,票面填写不规范,但是无论税额还是金额都正确。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双方中的一方做了账务处理,还是双方做了账务处理,都要进行换票。首先是购货方退回原票,然后销货方按相关规定重新开具规范的发票。片面日期是重新开票的日期,并且要写上“换票重开”四字,收回的抵扣联以及发票联要盖上“作废”的戳记,放到发票存根联的后面。最后还要填写发票使用手册,在购货金额或者销货金额那一栏填上换票,另外要填写发票的号码。
二、发票丢失
(一)《中华人名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第四十一条中规定,使用发票的个人或者单位要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如果发票丢失,那么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要首先于当日向主管的税务机关作出书面报告,然后在电视以及报刊上进行公告声明作废。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专用发票丢失或者被盗后,纳税人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统一为税务报。这样规定的目的是方面纳税人以及各地的税务机关对照并查找丢失或者被盗的专用发票,减轻不同的税务机关传寄专用发票丢失声明的压力。
国家相关规定中还规定纳税人遗失发票后,要向当地的公安机关以及主要的税务机关进行报失,而且还规定了程序。当地税务机关首先对丢失发票的人进行处罚,然后收取挂失登报费,然后将丢失发票人的名称以及所丢发票的份数、盖章与否、字轨号码等情况,传寄到税务报,然后刊登遗失声明。这份遗失声明必须有国家相关税务机关的签注意见以及审核盖章。
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不同,专用发票丢失后,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只能是税务报,而如果是普通的发票,那么则可以在很多传播媒介上进行公告,声明丢失发票作废,包括电视等。
(二)如果丢失的发票是空白的发票,那么在具体处理时,整个程序和丢失开具发票的处理程序没什么区别,但是处罚金额有些不同。
(三)发票丢失后的具体处理措施:如果丢失的是专用发票,那么按照相关规定分为两种情况,情况不同,处理措施也不同。一种情况是丢失发票的抵扣联以及发票联已经开具,而且丢失以前已经进行了认证并且相符,销货方可以提供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按销货方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出台的相应规定,将此复印件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但是前提是购货方的税务主管机关必须同意。另外一种情况是在发票丢失之前,并没有得到认证,那么处理措施则是销货方提供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然后购货方借此带着复印件到相关的税务主管机关去认证。如果认证相符,销货方所在地的税务主管机关,出具一份《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购货方可以用这份证明单以及先前的复印件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但前提是购货方的税务主管机关必须进行审核而且同意。
三、企业滞留发票
企业滞留发票一般指的是购货方,销货方开了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后,购货方在180天内,没有将发票进行认证,也没有用来抵扣增值税。在现阶段,金税工程已经实现全国联网,防伪税控系统负责开具增值税发票,在开出的情况下,购货方没有进行认证,那么就会缺乏抵扣信息,就会出现发票滞留。对滞留发票的处理,其具体措施如下:
(一)如果企业取得的发票无法抵扣,那么有两个处理途径,一是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发票,二是拿发票去进行认证抵扣,所做的进项转出必须是全额。
(二)如果购货方所购货物是免税货物或者是非应税的项目,那么必须要求销货方开具普通的发票。
(三)如果购货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应该要求销货方开具普通的发票。
(四)购货方出现发票滞留情况后,如果并非人为故意的原因,那么就需要检讨一下本企业的管理流程。
参考文献:
[1]朱利锋.我国城市土地收益财税管理研究[D].江苏苏州:苏州大学,2006.
[2]任广新.现状、问题与建议:民族地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再思考[D].内蒙古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2012.
[3]张晋武.税式支出制度构建研究[D].四川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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