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的监管方式还存在“运动式执法”、重审批轻监管等缺陷。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这些传统的统治型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已经内化到监管部门的运行模式中,即使知道存在缺陷却也很难轻易改变。食品安全监管方式的更新同样受到原有制度的约束和阻碍,并且这些传统监管方式反过来又进一步强化了路径依赖,增加了改革的难度。
2.5监管技术
长期以来,我国的食品科技体系主要是围绕解决食物供给数量而建立起来的,而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相对较少,结果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科技成果和技术储备不足,成为制约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发展的一大瓶颈。在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1万名正式员工中,2100名是有学位的科学家,其中包括900名化学家和300名微生物学家。据了解,美国FDA的多残留检测方法可同时检测食品中360多种农药残留物,德国的方法可检测325种,而我国只能检测180种农药残留。
3提高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有效性的途径
3.1优化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环境
其一,转变政府职能,改变传统绩效考核模式。在新的形势下,政府要把其职能转移到为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上,地方政府的职能应当从直接抓经济项目转移到执法、监管、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上来。改革财税体制,使地方政府事权、财权相统一。结合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强化导向机制,建立中央对地方政府的奖惩机制,制定明确的考核目标和奖罚办法,严格奖罚,尽量遏制地方负责制带来的激励不相容弊端。
其二,加强司法保护。首先国家建立完备的司法体系,以便确权、规权和维权。其次,监管部门应为公民维权提供便利,使消费者和食品监管者一样成为遏制食品企业违法的主角。针对消费者维权时所遇到的取证难的问题,食品监管部门应建立起针对消费者的便利检验制度,积极协助消费者进行检验,以便消费者能通过司法途径获得赔偿。再次,要加大惩罚力度,不仅加大经济上的处罚力度,更要让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肇事者受到严厉的法律惩罚。
其三,重建中国社会诚信体系。在全社会加强道德文化建设,开展尊重生命教育,培养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形成讲诚信、讲责任、讲良心的强大舆论氛围,从根本上铲除滋生唯利是图思想的土壤已经刻不容缓。同时要采取德法并重的手段,通过立法的方式加大力度惩治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
3.2完善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治理结构
其一,明确保障食品安全、保护公众健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基本目标,充分发挥监督、支持和评价的作用,充分体现监管专业化和本位化的需求。按照透明的规则,运用法律对市场准入、生产和服务质量、安全、卫生进行专业监管,把该让渡给社会、市场职能的让渡出去。
其二,必须保障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经费,对监管部门实行严格的收支脱钩,杜绝行政收费和罚没款返还,防止监管部门为了生计和部门利益而“生财有道”。
其三,严格问责。《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责任追究的规定更加严厉,但制度再好也要严格执行才有效。国家要完善责任追究规则,要将个体承担作为责任落实的关键,避免问责流于形式。
其四,公开监管过程,及时发布监管信息,引导公众监督。监管政策设计要听取公众意见,维护公众利益。监管政策要保持稳定,给生产企业提供稳定的监管环境。建立有效的监管决策程序机制,可使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
其五,实现检验机构的社会化、市场化。公益性检测可由监管部门所属检验机构负责,经费由财政负担。凡是面向企业、个人收费的检验均应市场化,避免行政垄断。
3.3完善食品安全综合性治理体系
完善综合治理体系,需要提升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权威性和自律性,加大对舆论监督的培育和支持力度,制定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维权能力的相关措施。
行业协会监督:首先实行政社分开,成为自律组织。其次要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与权威性,保护广大中小企业的利益,充分发挥其作用。再次,国家要加大对行业协会的扶持,研究制定行业协会专门性法规,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行业协会的职能、地位和作用做出明确的规定。
舆论监督:国家要提高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保障其依法行使监督权,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该支持配合和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提高信息透明度,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监管:一是完善信息传递和管理制度,改善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状况;二是建立消费者健康教育计划,提高消费者食品卫生知识水平和安全意识,培养成熟、理性的消费者;三是建立食品行业相应的社会保险、企业赔偿和国家救助制度,使消费者利益能够得到制度保障,实现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持续性监管。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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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闽钢,许金梁.中国转型期食品安全问题的政府规制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08(10).
[3]郑淑芳.从“苏丹红”事件谈食品安全法的必要性[J].食品工程,2007(1).
[4]弋福林.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其原因分析[J].内江科技,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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