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事故责任,因果关系原则是根据其理论产生的交通事故认定原则,也是目前实践中较为认可的交通事故处理原则,其大体可以把交通事故认定分为两种模式:1、交通事故的产生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引起的,那么全部责任均由此方当事人承担,此种模式在实际操作中较为简单,争议较少,不论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是一个还是多个,其责任均由违章一方当事人承担。2、第二种模式是实践中较为常见而且较为复杂的因果关系,需要公安机关认真勘查,慎重下结论,即双方当事人甚至多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而且这些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存在因果关系,此种情况下,责任的划分存在多种情形,一般双方要划分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但是在对当事人过错大小的划分上我国没有较为客观的计算方法,在日本损害赔偿法中,法院形成了一套确定当事人行为过错系数的判例规则,我国也应尽快设置适合我国国情的客观计算方法。 根据路权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路权原则是根据其理论衍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路权理论是指行人、车辆要根据交通法规定的通行和先行规则进行通行,如果行人、车辆违反了,出现交通事故即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路权理论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除因果关系理论外,大概是我国交通事故认定的唯一理论,但现在却备受争议,按照理论类别划分,路权理论属于行为规范理论,其主要作用是,对人们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应当做什么、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进行规范。交通事故认定理论属于行为评价理论,其主要作用是,对当事人行为在造成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作用大小如何评价进行规范。可见,两种理论规范的内容和作用完全不同。两种理论可以互相借鉴、取长补短,但不能错位。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即使借用了“违反路权”等提法,路权理论也不会因此而变成了交通事故认定的基本理论。 总之,认真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实事求是地对整个事故的原因调查取证,客观地分析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正确地掌握违章行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引起损害后果作用的大小,才能准确地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 只有这样,交通事故才能得到公正的处理,受害者才能得到合理的赔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才能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有效地教育人们、惩处交通肇事的责任者。 参考文献: ①李立众.刑法一本通[M].九版.北京:法律出版社, ②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