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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杂谈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研究(2)

时间:2014-04-09 16:34 点击:
在立法层面,现行《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并未否认大学生(已满十六周岁)的劳动主体资格,根据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理论,大学生兼职行为可以与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在立法层面,现行《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并未否认大学生(已满十六周岁)的劳动主体资格,根据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理论,大学生兼职行为可以与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部委规章,其效力低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且在时效上也与现行服务型政府不适应。因此,在市场经济极大发展的现在,应该废除关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从立法层面上规范对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并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明确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关系。

  对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区分大学生用工性质对大学生兼职行为适用《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的用人主体,应当适用民法相关法律规范关于雇佣关系的规定。

  在司法程序中,也应该考虑大学生兼职的特征,减少劳动仲裁等前置程序,以小额诉讼或简易程序等方式增强大学生兼职维权的期间和便捷,为大学生兼职维权提供高效、及时的法律救济。(二)加强对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和技能教育

  在学校教育上,高校应该注重加强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和教育,特别是法律知识的教育,要让大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并树立权利意识,增强大学生的法律维权意识。另外,需要提高学生对社会的认知能力和维权技能。让大学生在寻找兼职机会时,能够辨认用人单位的资质、信誉,了解兼职的工作环境、工作时间,学会防范基本的合同风险,在权利遭到损害时,能够选择恰当有效的维权方式,并学会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三)建立健全高校勤工俭学管理制度

  大学期间学生的时间安排相对自由,很多大学生出现过度兼职的现象。因此,高校有必要对大学生勤工俭学进行管理,以学生勤工俭学中心为平台,建立健全管理、帮助和保护大学生兼职的制度。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为勤工俭学中心配备就业指导教师和法律教师,为大学生提供兼职指导和法律咨询、帮助;第二,建立大学生兼职管理系统,合理安排大学生兼职时间,管理大学生兼职情况;第三,建立兼职信息网络平台,为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兼职信息,兼顾校内、校外兼职,拓宽大学生校外兼职的途径;第四,积极扩展校外实习基地、产学研基地的发展,将兼职与专业知识结合,做到学有所用,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第五,严格把关校外兼职用人单位的资质和信誉等,为大学生兼职提供可靠的保障。(四)发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

  笔者认为,应当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对大学生兼职权益的保护与维权的作用。人社部应加强对招聘大学生做兼职的单位或个人的管理,严格规范聘用大学生兼职的程序,加强聘用期间的监督,保障大学生兼职的工作条件和工资标准。针对大学生兼职时间短、分散、流动性大等特征原因,要求用人单位为大学生在兼职期间提供工伤保险,保证其兼职期间人身受到伤害能得到有效救济。为大学生设置绿色通道,并与高校勤工俭学中心建立直接联系,以快捷、有效的解决大学生兼职劳动争议,避免大学生因维权影响学习生活。

  参考文献:

  [1]人民网.六成以上受访者做过兼职,20%大学生生活不够花[EB/OL].http://Edu.people.com.cn/BIG5/n/2013/0829/c1053-22730875.html,2013-8-29.

  [2]张祖庆,李铁梅.大学生兼职期间法律保障探析—以陕西大学生兼职调查报告分析[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3]秦伟,李慧.谁动了我们的奶酪—大学生兼职维权现状及兼职体系探究[J].科技致富向导,2010(11).

  [4]李鸿建.社会属性视角: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J].当代青年研究,2006(12):66-70.

  [5]邵芬,赵元松.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研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3):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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