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论文中心 > 法学论文 >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之必要性研究(2)

时间:2014-04-09 16:34 点击:
从商业秘密权本身性质来看,商业秘密权归属知识产权领域,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具有相同的无形财产本质属性,但它却并不具备传统类型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商业秘密权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并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独占

  从商业秘密权本身性质来看,商业秘密权归属知识产权领域,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具有相同的无形财产本质属性,但它却并不具备传统类型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商业秘密权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并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独占性,即权利人无权排斥他人以合法手段获得或使用相同的商业秘密。三、针对商业秘密反向工程法律规制的建议

  笔者建议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加以扩充和完善。

  首先,补充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例外情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仅枚举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未对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并加以列举。无论从商业秘密的法律自力救济角度来看,还是反向工程合法性角度来看,将反向工程列入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对商业秘密合法实施反向工程的条件加以限定,这有利于实现了反向工程平衡利益的调节功能,也能更有效地维护商业秘密权人的权利。

  其次,否定禁止反向工程条款的法律效力。禁止反向工程的合同、许可,超越了商业秘密权利保护范围,同时禁止反向工程不符合法律平衡各方利益价值取向。因此,对于禁止反向工程条款的法律效力应不予承认。

  注释:

  ①王雪利等.反向工程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机制构建初探[J].现代财经,2006(6):59.

  ②最高院2007年公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③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231.

  ④<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商业秘密,不认定为是<反不当竞争法>第10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参考文献:

  [1]吴汉东.美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断标准[J].外国法译评,1997(3):43-54.

  [2]王雪利等.反向工程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机制构建初探[J].现代财经,2006(6):59.


   论文榜(www.zglwb.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投稿辅导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寻求投稿辅导代理,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投稿辅导/国家级投稿辅导/核心期刊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栏目列表
联系方式
推荐内容
 
QQ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热线:
189-6119-6312
微信号咨询:
18961196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