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上述国际通例,结合我国的立法体系和司法实践,我们应当修订司法解释,废弃或修改相关条文,停止在司法实践中将宣扬他人隐私作为侵犯名誉权行为的一种,而将名誉权的侵权行为限于诽谤、侮辱行为。因为既然属于隐私信息,则其内容必为真实非虚假,对外宣扬则不符合诽谤行为的应有之义。当然,如果在宣扬他人隐私之外,又恶言恶语或恶意行为对他人名誉进行侮辱,则会分别构成隐私权侵权与名誉权侵权。如此对现行司法解释进行改良,就可以使名誉权与隐私权各归其位,避免造成这两种权利在司法认定时的重合甚至混淆。 注释: 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50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2)徐民一(民)初字第6889号判决书。 朱晓娟,戴志强编.人身权法:原理·规则·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9页. 新华网2011年03月07日报道《王利明代表:应尽快制定民法总则》. 龙云彬,等.关于人身权纠纷、医疗纠纷、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纠纷、涉车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问题研究.审判丛刊.2004(2). 陶希晋.谈谈民法通则的制定及其他.法学季刊.1986(3).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韩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理解与适用.中国人大网. 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33页. 王泽鉴.人格权法——法释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4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