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对于司法而言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促进司法分工,也可以损害司法独立。我觉得对新闻媒介的介入应适当的限制。就媒体报道案件的范围来说,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双及未成年人犯罪等不公审理的案件,不得进行报道。就媒体报道的内容来说,应秉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如实报道案情,不发表任何倾向性的意见。 四、完善程序把关机制 冤假错案的出现,相当一部分是由于相关诉讼职能没有发挥好把关作用,没有严格执行已有的法律规定。为此,应该建立早期预警机制,健全程序把关机制,确保刑事案件质量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建立早期预警机制,及时识别冤错风险高的案件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树立风险防控意识;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警方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问题警察”;重要的是以证据为基础来评估冤错案发生的风险,要做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人供述前后不一致或者与其他证据存在合理矛盾,则可能存在错的风险,应引起高度重视(二)对于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不得进入庭审刑诉各阶段都应当审查案件质量,及早防止错案;新刑诉法恢复了起诉全部案卷移送制度,为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实体性审查提供了客观条件;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要求法院避免随意启动审判程序(三)强化二审及时纠正一审错误裁判的程序新刑诉法扩大了二审开庭审理案件的范围,故二审法院应全面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正确的裁判;依法对案件作出终局性裁判,防止因反复发回重审而增加的冤错的风险;为确保案件质量,法院要严格执行法律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防范冤假错案。 参考文献: [1]陈瑞华.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主要问题[J].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2002(6). [2]李建明.刑事错案的深层次原因—以检察环节为中心的分析[J].中国法学,2007(3). [3]冀祥林.民愤的正读—杜培武、佘祥林等错案的司法性反思[J].现代法学,2006. [4]吴宏耀.诉讼认识论[D].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