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价总结 由以上比较可以看出,两大学派在理论上存在诸多对立。笔者认为,存在这些对立的原因在于两大学派所持的基本立场的不同,而这又是由不同的历史背景所决定的,当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时期,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已初步形成,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还处于关键时期,司法实践中还是出现了陈瑞武案、赵作海案等重大的冤假错案。当前法治建设的重点还在于构建严格执法、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尊重和保障人权仍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原则。因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我们还是应当坚持保障个人权利、限制刑罚权的基本立场。 当然,刑事司法实践坚持保障人权的基本立场并不意味着刑事法学的研究也应因此受限,也并不意味着要否定缓刑、假释、社区矫正等合理制度。如前文所述,古典学派并不注重犯罪原因的研究,刻意地坚持古典学派的立场并不利于犯罪学的发展。因而笔者认为,犯罪学的研究发展离不开实证学派的研究方法及其犯罪原因论体系。此外,实证学派在刑罚论中主张社区矫正、缓刑与假释,这一点已经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可,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推广,这表明坚持保障人权的基本立场与刑罚个别化、社区矫正的理念并不相悖。 总之,笔者认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古典学派的基本立场,坚持罪刑法定主义,但也应当吸收刑罚个别化、社区矫正等实证学派的合理内容;而在犯罪学研究中,则应当坚持实证学派的方法论和理论体系。 注释: [1]这是一个国内外学者普遍认同的观点。但我国一些学者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贝卡里亚等学者不是自由意志论者。详见黄风:"贝卡里亚是自由意志论者吗?--论贝卡里亚思想的哲学基础"载《比较法学研究》1987年第1期。 [2]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页。 [3]具体参见(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4]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0页。 [5](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导言第4页。 [6]吴宗宪:《西方犯罪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8页。 [7]详细内容可参见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26-13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