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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诉法的修改及对银行诉讼实务的影响(3)

时间:2013-11-19 10:50 点击:
(二)明确当事人可申请延长提供证据的期限 修正案新增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

  (二)明确当事人可申请延长提供证据的期限
  修正案新增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银行在诉讼中应及时提供证据。如在法院确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有困难,应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否则,如造成逾期提供证据并被法院认定逾期理由不成立,会面临法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虽采纳该证据但被法院训诫、罚款的风险。
  (三)明确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银行在开庭前提供证据材料时,应注意签收法院出具的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收据,并比对收据中写明的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要素。
  六、新设案外第三人申请撤销裁判制度,加强对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保护
  民诉法中规定有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银行诉讼实务中,银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主要集中在因诉讼标的涉及抵押,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诉讼标的有请求权,而参加对抵押物的争议诉讼等情形。
  修正案明确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实务中,银行如发生上述情形,例如二手房贷款中,买卖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诉讼,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但有证据证明该房屋买卖合同诉讼的判决等生效法律文书中有认定抵押无效等损害银行权益的错误内容,银行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提起诉讼。
  七、进一步完善特别程序及督促程序
  修正案新增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对督促程序作出部分修改。其中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与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相衔接,有利于银行及时、迅速地实现担保物权。
  (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提出。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银行在担保合同中一般都约定有"在担保责任发生后,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协议不成的,贷款人有权依法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或者"如果债务人/被担保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抵押权人进行清偿,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的条款。在此情形下,银行一旦无法与借款人就实现担保物权达成协议,可依据民诉法的上述规定,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以缩短实现担保物权的时间,节约诉讼成本。但是,修正案中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仅有两条原则性规定,其具体操作程序及要求,尚待有权机关进一步明确。
  (二)督促程序
  民诉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如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较简便、迅速,法院只对债权人的请求和提供的债权文书进行审查,审查时无须组成合议庭,无须通知和询问债务人,且无一审、二审和再审之分。
  修正案明确将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银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利用督促程序简便、经济并能迅速实现债权的特点,运用督促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相关案件是要求债务人给付已到期且数额确定的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等有价证券,同时银行没有履行给付义务的,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支付令。即使债务人提出异议,也可直接转入诉讼程序。
  八、强化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
  (一)扩大检察监督范围
  检察监督范围从过去规定对"民事审判活动"的检察监督扩大到对整个"民事诉讼活动"领域,并在第二百三十五条明确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领域向来是司法腐败的高发领域或高危领域。修正案规定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可以实施检察监督,有利于防止和制止执行中的违法行为。不过,如何具体实施这种监督,新民诉法并没有细致规定,尚有待于进一步落实。
  根据上述规定,今后如发生法院在执行活动中违法执行、损害银行合法权益的情况,银行除依法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复议外,还可以尝试向检察机关反映,争取其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检察监督,多渠道积极维权。
  (二)增加检察建议权
  检察监督的形式,除原来对生效裁判的抗诉外,新增加了检察建议这一监督形式。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以及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察建议;当事人在符合规定条件下,也可向检察院申请提出检察建议。
  不过,检察建议书的法律效果如何,对于民事诉讼产生何种具体影响,民诉法并未明确。因此,该修订对于检察监督权的扩张,能否在司法实践中起到积极效果,有待于观察。
  九、几个重要时效规定的修改
  修正案中,对几个重要时效有较大修改,特提醒注意。
  (一)诉前保全
  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再审申请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等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涉外案件的邮寄和公告送达
  涉外案件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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