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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审查机构重审(2)

时间:2013-11-02 14:32 点击:
二、我国的财产申报受理、审查机构 (一)受理机构 《收入申报的规定》中规定: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接受本单位申报人的收入申报,并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由此可知,我

  二、我国的财产申报受理、审查机构

  (一)受理机构

  《收入申报的规定》中规定:"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接受本单位申报人的收入申报,并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由此可知,我国的受理机构并不是专门的纪律监督部门而是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不具有法定的独立监督地位,实际上属于政府内部的自我监督。具有较大的非独立性、随意性。实质便是被领导者需要查清领导者的财产状况,但领导者对被领导者的奖惩具有影响力,由此导致被领导无法客观实施审核。国外多采用专门的受理机构进行统一受理。因此,这些部门受理公务员的财产申报缺乏权威,不能有效、合理地监督公务员的财产。

  (二)审核机构

  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受理机构与审理机构相分离。组织人事部门只负责受理,纪检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只进行监督监察。这种分离制度与国际基本采用的受理、审查一体模式相冲突。这不仅使得权力分散,还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扯皮现象,从而导致财产申报缺乏力度,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

  三、我国财产申报受理、审查机构审视

  (一)受理、审查机构设置标准

  选择合理的受理、审核机关,首先应当确定选择的标准。根据财产申报的性质、国际社会的经验,可参考一下的标准:(1)受理、审核机构是否权威、独立(2)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3)现实的可操作性(4)机构的性质、特点(5)对我国现行政治体制影响(6)借鉴国外的经验。

  (二)受理、审查机构设置方案分析

  1、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审核

  这种方案是在人大常委会下设"财产申报审核委员会",专门负责受理我国相关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资料。

  分析该方案的合理、合法性在于,我国实行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两院"体制,人大常委会在这种体制中处于法律的最高处,一府两院皆向人大负责,这使得人大受理财产申报事项具有权威。同时,由于人大常委会与其他公职机构相对独立,具有较为客观的评审基础。

  但在人大常委会下设机构审核也存在缺陷,主要在于(1)人大系统的上下级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业务指导与审核能力相对较弱,不利于工作的开展。(2)人大常委会的基本角色是立法机关、权力机关,无法直接进行行政、司法等事务,而过多干预其他领域也将使人大常委会的权责分散。

  综上,人大常委会下设机构进行财产申报的审核并不适合。

  2、由检察院受理、审核

  由检察院进行受理、审核由其内在原因:(1)检察院的职责来看,检察院具有反贪污的职责,在此基础上设立专门的机构审核有其合理性。(2)从检察院的性质来看,财产申报兼具行政、司法性质。受理、审核机关也应当具备相应的性质,检察院符合该条件。学界目前对于中国检察院的根本性质仍然存在争议,但基本认同检察院是二者性质兼具。有学者认为,检察院的本质是法律监督权,某些权力具有行政性质,某些权力具有司法性质,本质就是监督权。而英美法系的国家则普遍将检察院定位为行政机关。(3)从检察院的系统内部权力关系来看,检察院实行垂直领导,上下检察院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同时,由于人民检察院在行驶权力时,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涉,能够更有效的实施监督职责。

  综上,由检察院进行受理、审核具有较大的可行性。

  3、由行政监督机关受理、审查

  在我国,行政机关内部能够处理该项事务的主要是行政监督机关。行政监督机关主要包括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预防腐败机关。

  行政机关成为财产申报的主要机构有其局限性(1)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对象范围有限。行政监督机关所监督的对象仅为行政机构的公务人员,对于立法、司法等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无监督权。(2)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来看,行政监督机关对于立法机关实行监督,有悖于《宪法》中行政机构向人大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规定。(3)由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来看,司法机关是独立行政机关及社会团体的干涉,司法机关通过行政审判对行政机关的制约是合法的,但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的财产审核却干扰了司法独立,与我国的宪法规定相违背,同时也将在实践中受到抵制。(4)行政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由此存在行政机关的权威性不被认可的情况。若由行政机关审核,将遭到一定的现实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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