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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下我国羁押替代性措施的完善(2)

时间:2013-09-26 15:37 点击:
关于取保候审的监督,可以吸取新法关于监视居住由检察院监督的做法,为了避免实践中取保候审执行的随意性,规定由检察院对取保候审进行监督。由检察院依职权或者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取保候审的超期进行监督,尤其是
 
  关于取保候审的监督,可以吸取新法关于监视居住由检察院监督的做法,为了避免实践中取保候审执行的随意性,规定由检察院对取保候审进行监督。由检察院依职权或者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取保候审的超期进行监督,尤其是对逮捕后转为取保候审的要跟踪监督,对不合条件的要重新批捕,同时对保证金的收取、保管、没收和退还等是否合法等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作出检察建议,切实增强取保候审的执行效果。
 
  (二)进一步完善监视居住
 
  新法对监视居住做了很多修改,一方面将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区别开来,另一方面又将监视居住定位为逮捕的替代措施,适用监视居住以符合逮捕条件为前提,规定了独立的适用条件。修改后的监视居住,一方面承接取保候审,另一方面承接逮捕,既有替代取保候审型监视居住(第79条第2款),又有替代羁押型监视居住(第79条第1款),可以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挽救了实践中被长期非议甚至被提议取消的监视居住。但是修改仍有不完善之处,还有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地方。
 
  1.进一步明确“其他”情形的列举范围,缩小模糊性用语,确保监视居住的适用。新法在原先基础上扩大了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使其发挥羁押替代措施的作用,但是修改后的法律中也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就72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情形来看,只有第二与第三两种情形较为确定,其他情形则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这些不确定的情形使得监视居住的使用仍依赖于办案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任意性很大。
 
  2.监视居住的执行上,需进一步明确执行机关的通知义务和通知方式。新法第73条第二款规定,只有在无法通知的情形下才可以不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但是没有明确无法通知的通知方式,为防止秘密失踪和变相羁押,有必要再做完善。
 
  3.监视居住的监督上,需要赋予检察机关一定权力,确保监督效果。新法第73条第四款,虽然规定了检查监督,但是没有任何具体的程序规则,且没有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制裁手段,这种监督有可能落空。
 
  (三)有条件的引入保释制度
 
  保释,是指在被逮捕的人提供担保或接受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其释放的制度,是英美国家的一种重要的羁押替代措施。保释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的产物,以保证人身自由为价值取向,以自由、人权和无罪推定为理论基础,以确保司法秩序和维护社会公正为前提。相比之下,我国的取保候审,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的产物,其价值取向是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以确保司法秩序为前提,理论基础是追诉犯罪。
 
  尽管有不同的基础,我国还是具备吸收当事人主义模式下保释制度的容纳能力的,有条件的引入保释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保释的权利。比如,可以在未成年中先行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保释制度,再逐渐推进。
 
  三、结语
 
  新《刑事诉讼法》对羁押替代措施,虽然做了很多改动,但是都没有改变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作为强制措施适用的性质,为了保证程序公正,实现程序正义,在以后的完善中还应该将其还原成羁押替代措施的性质。
 
  [注释]
 
  ①宋英辉主编:《取保候审适用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3页。
 
  ②张军,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新制度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4月,第151页。
 
  [参考文献]
 
  [1]陈卫东.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2]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陈光中主.刑事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4]宋英辉.取保候审适用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5]张军,陈卫东.刑事诉讼法新制度讲义[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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