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当今世界主要有三种犯罪论体系:一是日本、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犯罪论体系;另外是前苏联等国采用的犯罪论体系,即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然后讨论排除犯罪的事由,犯罪形态等问题的理论体系;还有一种是英美法系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行与犯意,然后讨论抗辩事由。
一、构成要件概念及特征。
构成要件分为一般构成要件与特别构成要件两部分。前者是指总则要件,也称犯罪的成立要件,后者是指各种犯罪所具有的特别构成要件。因此,构成要件一词有其特定的含义,表示刑法分则上各个抽象构成犯罪事实。某种行为符合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基本条件,即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与犯罪并不是同等的更不是同一概念。它具有三个特征:构成要件该当性,也称为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它是指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一致。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是一种价值判断,或者说是一种抽象的判断。因为构成要件是一种抽象的犯罪定型。对于该当性的判断,要观照事实是否符合犯罪定型,因此它是一种抽象的定型的判断。构成要件违法性,是指犯罪行为不仅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行为。犯罪构成有责性,是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换句话讲就是非难可能性。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统一构筑了构成要件理论。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
我们已往对犯罪形态的研究往往是与故意犯罪联系一起的,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中止。犯罪形态应理解为犯罪的不同表现形式,在刑事立法上有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共同犯罪的主犯、从犯、胁从犯及教唆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累犯以及危害较大或情节较重的犯罪等。这些具体形态的犯罪是在其基本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前提下的不同表现形式,当然它们也都具有犯罪构成,这些形态的犯罪构成与犯罪既遂形态下的犯罪构成有何区别,特别是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与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历来是争论的焦点。我国刑法学的研究与前苏联的研究有相似之处,即都认为具备犯罪构成,但在表述上又有矛盾之处,如认为犯罪未遂就是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要件。只要稍加分析,这种说法就不成立。既然犯罪构成是一系列要件的有机统一,缺少任何一个要件,其它要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意义,犯罪也就不能成立,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缺少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行为的要件,缺少的这个要件是犯罪成立的要件还是某种犯罪形态所应满足的条件呢?在犯罪构成研究过程中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各种形态犯罪之区别是犯罪构成的不同,这种认识的方法与我们研究构成的意义是格格不入的,犯罪构成的意义主要有三点,一是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合法的依据,二是为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提供标准,三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非法律追究。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说犯罪构成只是为我们研究犯罪的成立确立了一个标准,有了这个标准,至于怎样去认定属于何种形态下的犯罪,怎样去量刑,这不是标准本身要解决的问题。如某人强奸,对这一行为我们首先需认定的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强奸罪成立的要件,至于未遂还是既遂仅是作为量刑的情节去考虑,对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没有影响。因此犯罪既遂状态下的犯罪成立要件与其他未处于既遂状态下的犯罪成立要件应是一致的,如果说有区别的仅是同一种性质下的犯罪不同表现形式,区别它们就不应该从犯罪构成上着手。基于上述分析,理论上将犯罪构成分为基本构成、减轻或加重构成是不妥的。因为减轻或加重的事实特征不是构成因素,不能用哲学意义上量变与质变的道理去理解这个问题。再者,换个视角看,我国的刑事立法在对待犯罪未遂这类犯罪形态采取的是从刑法分则中单列出来安排在总则里,我们在探讨这些形态的犯罪构成过程中不应忽视这一立法现象,即这些带有共性的内容是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中概括总结出来的,在立法上为了表达的简洁把它们统一规定在总则里,既然如此,也可以把它们放到分则中去。司法实践中就是把这些总则中规定的内容要具体地还原回分则中去才能正确地定罪量刑。
三、我国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的关系。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用犯罪构成来描述犯罪成立的条件。
其通说认为:犯罪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犯罪构成有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观要件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害,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犯罪主体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自然人或单位),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由此可见,在我国的四要件构成体系中,犯罪构成等同于犯罪成立条件。综上所述,犯罪构成无疑是研究犯罪的核心要素,只有把握了犯罪构成的实质要义,才能真正做到不枉不纵,分清是非,依法治国才能走上健康之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