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论文中心 > 法学论文 >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法律关系分析(2)

时间:2021-05-14 14:37 点击: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概括来说,《商业银行法》的上述法条,详细规定了贷款人、借款人、存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如下:
 
  1、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贷款人的义务主要包括:(1)贷款人需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提供借款;(2)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3)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4)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5)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等。
 
  贷款人的权利主要包括:(1)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等。
 
  2、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提供有关借款的真实情况。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借款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归还本金和利息。当借款为无偿时,借款人须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有偿时,借款人除须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必须按约定支付利息,其具体金额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的利率和本金进行计算。
 
  3、存款人的权利义务
 
  存款人的权利义务,和贷款人和借款人权利义务相比,则较为简单,一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存款,不得利用存款为自己或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到期收回本金和利息。二是,到期收回本金和利息,利息金额按照存款合同预先确定利息和本金进行计算。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和行为结果等。在本案中,法律关系的客体为货币即500万元的人民币。即包括解放分理处与合同工贸公司之间建立的存款关系中的500万元,也包括信达公司与和通工贸公司之间的贷款关系的500万元。虽然两者的数额一致,但是他们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是存款法律关系和借款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是数额刚好相同。
 
  三、定性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
 
  (一)存单持有人以存单为重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
 
  (二)当事人以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
 
  (三)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存单、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纠纷案件;
 
  (四)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将利用贷款或以各种名目多付利息为手段吸收的存款贷放给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或存款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的行为,确定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但委托贷款或信用贷款的除外。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确定,本案中,解放分理处通过借款人信达公司向通工贸公司吸纳存款500万元,并为和通工贸公司办理存款手续和出具存单的行为,应当属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
 
  对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由于借贷关系当事人各方违反了我国《商业银行法》中关于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的禁止性规定,属于非法借贷,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应当被确定为无效。同时,该规定明确:"对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出资人收取的高额利差应冲抵本金,出资人、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因参与违法借贷,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处规定的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界定,主要是指:《商业银行法》的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案中,存款人和通工贸公司在办理存款之后通过解放分理处收取了50万元的高额利息,属于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所扣除利息应当冲抵本金,即存款人实际存款450万元,并非存单上所记载的500万元。
 
  综上所述,本案中,解放分理处与和通工贸公司之间的存款法律关系和信达公司与和通工贸公司之间的贷款关系,因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属于无效的法律关系,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本案的具体事实,本案的处理如下:解放分理处与信达公司对偿还和通工贸公司450万元资金及利息10.12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论文榜(www.zglwb.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投稿辅导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寻求投稿辅导代理,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投稿辅导/国家级投稿辅导/核心期刊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栏目列表
联系方式
推荐内容
 
QQ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热线:
189-6119-6312
微信号咨询:
18961196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