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论文中心 > 法学论文 >

浅论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2)

时间:2013-09-12 11:48 点击:
在一般民事合同关系中,买卖双方一般对彼此的了解程度要比网络借贷中对彼此的了解程度更深,基于这种了解双方签订合同,其违约率大大降低;而在P2P网络借贷中,出借人与借款人通过中介发生联系,出借人对借款人知之
 
  在一般民事合同关系中,买卖双方一般对彼此的了解程度要比网络借贷中对彼此的了解程度更深,基于这种了解双方签订合同,其违约率大大降低;而在P2P网络借贷中,出借人与借款人通过中介发生联系,出借人对借款人知之甚少,甚至不知道对方是谁,加上P2P企业的信用审查体系不完善,标准不一,这大大增加了违约风险。虽然,像宜信公司等一些大的P2P网络借贷企业建立了违约准备金制度,但毕竟有此制度的企业凤毛麟角,根本不能降低整个行业内出借人所面临的的风险。
 
  与P2P相比银行的优势更为明显,银行的储户不与借贷人直接发生关系,而只与银行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在央行和银监会的严厉监控下,在银行高额的最低注册资本金的支撑下以及潜在的国家信用担保下,银行的违约风险几乎不存在,而P2P网络借贷平台由于不具备这些条件,其违约风险显然要高得多。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所面临的风险
 
  由于外部监管方面的缺失,P2P网络借贷企业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只能靠内部监管和自我约束的方式来尽量使自己的行为不违反现有的法律,即使如此,P2P企业依然面临着许多法律风险。
 
  1、洗钱的风险
 
  由于对网络借贷平台缺乏有效的监管,网络借贷平台出借人的大额出借资金便得不到监管机构有效的审查,加之网络平台本身缺乏相应的审查手段或者为了吸引更多的出借人而怠于审查,这就有可能使网络借贷平台沦为不法分子进行洗钱的工具。
 
  2、非法集资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本质是作为出借人和借款人进行借贷的媒介,为撮合借贷双方达成交易提供便利。网络借贷平台只是一个居间人,一个中介,其本身既不吸储也不放贷。但是在现实操作中如果出借人每借出一笔资金就要向平台转入一次资金这样操作起来既不方便而且成本也高。一些大的P2P网络借贷平台通常采取的方式是将客户准备出借的资金一次性的吸入到类似支付宝的第三方托管平台(银行一般不愿意管理此类资金),然后再根据出借人的要求与借款人的需求将出借人的资金与借款人进行匹配。然而,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由于规模太小通过平台出借的资金少,或者为了操作方便,便直接将资金吸收到P2P网络借贷平台上来而没有进行有效的隔离,加之有些网络借贷平台为吸引客户而承诺保本或高额回报,这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3、泄露客户隐私的风险
 
  客户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借入或贷出资金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要提供相关的个人信息,比如个人的身份信息、财产状况甚至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等。然而,这些信息一旦被能够接触到这些信息的网络平台操作人员所泄露或者网站被攻击而为他人所窃取,那么客户的隐私权将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甚至会导致被客户提起侵权之诉的风险。
 
  四、防范P2P平台法律风险的措施
 
  (一)规范企业自身的行为。
 
  虽然,我国关于网络金融尚未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出台,但是企业应当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合法合规的经营尽量远离法律的红线,不打法律法规的擦边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法律合规部门及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企业日常运营过程中的合法性与风险可控性的审查,从而使企业更加健康、蓬勃的发展。
 
  (二)建立违约准备金制度。
 
  为了解决借款人的违约问题,P2P网络借贷平台可建立违约准备金制度,具体是指P2P企业从每年的盈利中或者从收取的每笔手续费中提取相应的比例作为违约准备金,一旦发生借款人违约的情形,P2P企业可从违约准备金中提取相应的部分偿还出借人。与之相配套的措施是P2P网络借贷平台与出借人签订协议,将出借人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转让给P2P网络借贷平台并通知借款人,以利于P2P企业对借款人进行追索,从而使企业的损失降到最小。同时企业可以赢得信誉从而吸引更多的客户。
 
  (三)建立健全与网络借贷平台相关的法律制度及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对于P2P企业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更无明确的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专门的监管,致使P2P网络借贷企业呈现出无序的发展状况,滋生了许许多多的问题,恶化了整个行业的发展环境。同时,在笔者的调研过程中,一些P2P网络借贷的从业者反映他们也迫切的希望国家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确定具体的监管部门,以使自己的行为有法可依。鉴于此,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监管体系,以厘清P2P网络借贷企业的行为边界。
 
  (四)建立全国性的资金管理平台。
 
  由于P2P企业对于出借人的资金存放方面的问题,如果处置不当就容易产生洗钱及非法集资的风险,所以在建立与完善P2P企业的监管体系之后就应当有相关监管部门牵头成立全国性的资金管理及结算机构。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将其吸入但尚未匹配给借款人的资金统一划拨或存入其在资金管理及结算机构的账户中,这样监管机构既可以对大笔可疑资金进行监控并在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以防止洗钱,同时,也免去了P2P企业非法集资的风险。
 
  结束语: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是银行借贷的一种重要补充,为我国融资异常艰难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了相对方便快捷的融资通道,为我国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国家应当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体系,从而结束现阶段网络借贷业的无序状态,以引导P2P企业更好的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参考文献:
 
  [1]李爱君.民间借贷网络平台法律制度的完善[J].2011(6):107-113
 
  [2]黄震,何璇.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2013(2)56-59
 
  [3]茅建中.P2P网络借贷的法律风险与规制[N].上海金融报,2013-01-25(A13)
 

   论文榜(www.zglwb.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投稿辅导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寻求投稿辅导代理,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投稿辅导/国家级投稿辅导/核心期刊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栏目列表
联系方式
推荐内容
 
QQ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热线:
189-6119-6312
微信号咨询:
18961196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