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业产权涉及多方面的利益,不仅关涉工业产权人,而且关系到消费者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比如,擅自使用竞争对手的商标不仅构成对商标所有人信誉的不正当利用,而且在商品的来源上欺骗了社会公众。从某种意义上说,商标法是广义的不正当竞争法的组成部分,保护商标执法也在于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仿冒和淡化商标的识别性和广告价值更是如此。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对于知识产权法所管不到的领域,都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兜底。例如,专利法不能保护的商业秘密,商标法不能保护的未注册商标以及注册商标在非相同近似商品上的适用,或者著作权法不能调整的作品名称的保护,都可以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调整。[6]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保护知识产权当然主要是专门的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等)的任务,但它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最初关注的大部分甚至全部对象。正如西南政法大学江帆教授所言:"知识产权类型法定主义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局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利益范围的拓补及社会性诉求的维护"[7]。通常认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具有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知识产权法保护的部分,适用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不保护的部分,可依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这就好像,知识产权专门法的规定是冰山一角,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冰山全部。
五、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也就导致了其具有垄断性。而且知识产权的垄断具有合法性。知识产权法作为保护知识产权垄断的法律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权,但这种垄断权不等同于反垄断法限制、禁止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规制与知识产权法确立和保护知识产权这种专有权在根本上并不冲突和矛盾,它们有共同的目标。这源于知识产权法在对特定竞争限制与促进竞争秩序之间,在本质上存在良性关系,而非对立关系。但根本上的一致性不等于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之间不存在冲突。冲突源于知识产权的不适当行使。知识产权尽管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但它毕竟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竞争,允许这种限制竞争是法律权衡利弊的结果,知识产权的存在本身不能说明它没有任何消极后果,只是这种消极后果是在可容忍的范围之内反垄断法则是规制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
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常常是初始权利人为竞争目的或在竞争过程中的创造。对这种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使经营者能够事先根据法律将会赋予的独占程度,比较确定地预期其技术开发和创新投资的经济回报,从而鼓励其通过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更好地释放期竞争潜能。[8]而竞争法则是为了社会公众利益不惜打破知识产权的垄断。法律的终极目标恰恰是为实现知识产权所保护的个人权益和竞争法保护的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兼顾与平衡。协调处理好知识产权与竞争要求之间的冲突就要做到:"既充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发挥其鼓励创新和激励竞争的作用,又要切实防范知识产权被不正当的滥用,保护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自由公平竞争秩序不被限制或破坏"[9];既充分保护市场竞争,又能照顾到合理限制竞争的个人知识产权垄断权,合理平衡创作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以促进我国科技的创新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2011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EB/OL].http://www.nipso.cn/bai.asp,2013-5-22.
[2]袁汝婷,璩静.中国再修《著作权法》强化执法保护知识产权[EB/OL].http://www.ipr.gov.cn/gndtarticle/updates/govupdates/201211/1709154_1.html,2013-5-22.
[3]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1.
[4]杨紫煊.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173.
[5][美]杰西·马卡姆.中国《反垄断法》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价格管制和不确定性问题[J].姚佳,编校.环球法律评论,2010,(4).
[6]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319-320.
[7]江帆.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J].现代法学,2007,(2).
[8]王先林.从微软垄断案看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J].法学家,2001,(3).
[9]郝彦兵.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冲突[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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