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几起案例中,尽管我国法院在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时均未直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并且亦均未言明其判决的目的即是为了保护航空旅客的消费者权益,但从这几起案例判决的实质结果看,其所保护的航空旅客的各项权利实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的相应权利不谋而合。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司法实践对于航空旅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态度是积极的、支持的,并且,保护航空旅客作为消费者的各项权益的理念已经在我国司法实践领域潜移默化地形成了。
三、欧盟法院保护航空旅客消费者权益的司法实践
在欧盟法院新近的司法实践中,以"DeniseMcDonaghv.RyanairLtd,"案⑤最能体现其对航空旅客消费者权益保护所持的态度。本案中,2010年2月11日,原告McDonagh购买了被告RyanairLtd,于4月17日由葡萄牙法鲁飞往爱尔兰都柏林的航班机票。然而,3月20日,位于冰岛的一座火山开始喷发,并且于4月14日进入爆发期次,造成整个欧洲的天空都被笼罩在火山灰的云雾之中。是故欧盟大多数成员国的航空运输管理部门随即于4月15日纷纷关闭了本国领空以防止飞机通行所可能带来的危险,而McDonagh原定于4月17日达成的航班亦因为爱尔兰领空的关闭而被取消。同时,由于RyanairLtd,往返于欧洲大陆与爱尔兰之间的航班于4月22日方恢复飞行,因此导致McDonagh直到4月24日才最终抵达都柏林。由于在4月17日至4月22日等待航班复航期间,RyanairLtd,未遵照欧盟第261/2004号法令为McDonagh提供照料,因此McDonagh向法院起诉,要求RyanairLtd,赔偿其在因航班取消而等待复航的期间的餐饮费、住宿费和交通费总计1,129.41欧元。对此,RyanairLtd,辩称,因为火山喷发导致欧盟成员国国家领空关闭的情形构成欧盟第261/2004号法令所指的"特别特殊的情况"的免责事由,因此其不仅无需承担法令第5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同时亦无需承担法令第9条规定的提供照料的责任。而受理本案的欧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因为火山喷发导致欧盟成员国国家领空关闭的情形并不构成欧盟第261/2004号法令所指的"特别特殊的情况"("superextraordinarycircumstances")的免责事由,而仅构成"特殊情况"("extraordinarycircumstances")的免责事由;其次,尽管"特殊情况"的免责事由使得被告RyanairLtd,得以免于承担法令第5条所规定的"航班取消"("cancellation")的赔偿责任,但却并不能同时免除其基于法令第9条而应当承担的提供照料的责任。因此,欧盟法院对于原告McDonagh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在对判决结果进行论述的过程中,当被质疑在构成"特殊情况"的免责事由的情形下,仍要求被告RyanairLtd,承担提供照料的责任且这一责任亦不存在时间或金额上的限制,是否有违比例原则和不歧视原则,以及是否违背了《蒙特利尔公约》序言部分或者《欧盟宪章》第16、17条所规定的"恢复利益平衡"原则时,本案主审法官指出,为了保护包括航空旅客在内的消费者的利益,即便是对经营者在经济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益亦是可取的,因为航空旅客运输承运人由于承担提供照料的责任而导致的经济负担实则是与更高水平地保护航空旅客的权益的效果成比例的("Theimportanceoftheobjectiveofconsumerprotection,whichincludestheprotectionofairpassengers,mayjustifyevensubstantialnegativeeconomicconsequencesforcertaineconomicoperators.");并且,承运人亦应当能够预见上述此种负担的发生,并通过提高机票价格的方式予以化解。由此可见,为了更大程度地保护航空旅客的消费者权益,除非相关法令作出明文规定,否则欧盟法院并不会因为存在"特殊情况"的免责事由就当然地免除承运人应当向航空旅客承担的相应责任。
与之相类似的,在"TimyLassooyv.FinnairOyj"案⑥中,欧盟法院将欧盟第261/2004号法令第4条规定的承运人应当向航空旅客承担的"拒绝登机"("deniedboarding")责任的责任情形解释为不仅限于因机票超售导致的拒绝登机,还应当包括因为运营原因引起的拒绝登机,因此本案中被告FinnairOyj因为重新安排航班的运营原因而拒绝原告TimyLassooy登机亦构成"拒绝登机"的责任;同时,欧盟法院还认为,尽管存在机场罢工这一"特殊情况"的免责事由,但此却并不能作为被告因为重新安排航班而拒绝原本应当搭乘后续航班的原告登机的理由,因此被告的责任并不因为存在"特殊情况"的免责事由而免除,其仍然应当根据法令第4条的规定向原告承担"拒绝登机"的责任。此外,在"AndrejsEgltisv.LatvijasRepublikasEkonomikasministry"案⑦中,欧盟法院认为,尽管因为机场所在区域空域暂时关闭导致被告LatvijasRepublikasEkonomikasministry运营的一架航班延误起飞,并由此使得航班复航后机组人员剩余的被许可的工作时间(permittedworkinghours)不足以完成整个飞行而最终造成该航班的取消,但如同"DeniseMcDonaghv.RyanairLtd,"案一样,被告作为航空旅客运输承运人应当预见空域关闭这一风险的发生,并且应当为机组人员配备充足的工作时间以保证完成航班的飞行。因此,即便存在空域关闭这一"特殊情况"的免责事由,亦不应当减轻被告保证完成航班飞行的义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欧盟第261/2004号法令第5条规定的"航班取消"的责任以保护航空旅客的权益。
综上所述,不仅欧盟第261/2004号法令就承运人向航空旅客负有的"航班取消"、"拒绝登机"以及在等待复航期间提供照料的责任所作的规定赋予了航空旅客十分周全的权益保护,欧盟法院在上述几起案例中严格限制"特殊情况"的免责事由的适用,并不惜以对承运人在经济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益或者增加承运人的责任义务为代价,保护航空旅客基于上述法令的规定所取得的权益的司法实践则更加充分地体现了欧盟法院对于航空旅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和支持。
四、结语
综观国内外司法实践的实际状况,由保护航空旅客作为合同相对人的合同利益向保护航空旅客作为消费者的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演变已经基本完成。而在今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和航空科技的进一步提高,航空旅客运输作为最适宜的一种交通方式在世界范围内的人员相互往来中扮演着越发重要的角色的同时,亦将给航空旅客与承运人之间带来更加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因此,如何明确航空旅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如何完善相应的标准和制度,将是国内外司法实践在航空旅客权益保护方面进一步发展和演进的目标。
注释:
①ConventionfortheUnificationofCertainRulesforInternationalCarriagebyAir(Montreal,28May1999),preamble,p.3.
②http://www.cn-airlaw.com/shownews770.html访问日期:2013年5月28日
③http://www.lawtime.cn/info/anli/gifqita/2006110949910.html访问日期:2013年5月28日。
④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3-11/17content_1182779.htm访问日期:2013年5月28日。
⑤http://curia.europa.eu/jcms/upload/docs/application/pdf/2013-01/cp130008en.pdf访问日期:2013年5月28日。
⑥http://curia.europa.eu/jcms/upload/docs/application/pdf/2012-10/cp120124en.pdf访问日期:2013年5月28日。
⑦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ELEX:62010CJ0294:EN:HTML访问日期:2013年5月28日。
参考文献:
[1]赵维田.国际航空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范围[C].中国国际法年刊(1984年卷).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出版,131、132.
[2]张超汉.航空国际私法领域中弱者利益保护问题初探[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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