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阐述了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理性与现实性统一和兼容的最佳选择,是实现人们保障自己合法权益、伸张正义的手段。本文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制度,将公证制度建立在科学客观的前瞻基础上,其价值在于符合现代法治要求、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深入研究和探讨我国的公证制度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关键词:公证制度界定功能基本原则立法思考 在现代社会,公证制度作为社会关系的稳定器,它以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为宗旨。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曼尔库·奥尔森曾强调:“制度决定发展。”“一个繁荣的市场不会自动产生,它需要制度支持。”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证制度体系已成为我们当务之急,然而,我们又不得不承认,《公证法》尚未出台,我们还有许多不够并需要深入研究的东西。本文仅仅就建立公证制度的几点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公证制度的界定及功能 公证制度也源于传统司法向现代司法的演进。公证制度是国家“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每当人们处于相互冲突时,会寻求一个相对价值中立的机构的参与,采取利益平衡方法,以寻求在价值取向和力量上的平衡。 公证制度定为国家司法预防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为了预防纠纷、维护法治,有助于防止交易风险、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促进经济活动依法有序运行。公证制度能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并能够对社会产生公信力。国家、社会、个人都需要它止息纷争,在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繁荣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公证制度的功能: 1.对于过错或违法当事人具有警示作用,促使其主动改正或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追究。 2.对于潜在的不规范或背离法律要求的,可以提醒或促使他们依照法律加以调整或修改。 3.对于守法者能起到行为的预期效果,化解各种利益纠纷和冲突。 4.对不熟悉法律的当事人起到学习宣传或启示的作用。 二、公证制度基本原则 公证制度原则是以协调社会秩序和社会保护为核心展开的,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积极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公证制度。笔者认为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公正原则;2.独立原则;3.中立原则。 三、完善公证制度的立法思考 公证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当然产物。立法上的完善有利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使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对接和融合,有利于保障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壮大。 1.对公证制度适用法律的理论依据之探讨。立法应该是现代化的,又不能与社会生活脱节。失去民情支持的法律不可能成为鲜活的法律。我们是成文法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就我国公证制度而言,由于我国从总体上属于大陆法系类型的国家,加之大陆法系已经过相当时间的实践检验,虽在某些方面尚有一些缺陷,但它毕竟是现代社会发展中的必然产物。我们应当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中国的实际是多方面的,当然首先是经济形态和经济制度,然后是民族的传统和法律的传统,要适应本世纪以来社会生活的新发展,借鉴最新的立法经验,促进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现代化。公证制度立法要有正确的对策和措施,同时,主张借鉴和吸收尤其是大陆法系的经验,不断发展,增添充实新内容。 2.对公证人适任的探讨。公证制度改革能否动作起来关键在于人。公证人是实行法律的载体,社会正义公平需要它。公证人要有正义感、责任感:(1)公证人行为的神圣性。公证程序需要通过公证人的具体行为才能得以实施。(2)公证人行为的公正性。公证人被人们视为正义的守护者,公证人超然的中立立场保证了他们对待法律事务公正无偏的态度。(3)公证行为的合法性。公证人会通过案件过程告诉人们什么是公正的、是法律维护的,什么是不公正的、是法律不维护的。 3.公证制度程序规则的探讨。在公证制度的基本精神中要确立“正当程序”的观点。程序必须是“公证的,客观的”,必须符合正当的法律程序要求。“程序性正当实际所表达的价值就是程序公正”,一个公平的法律程序组织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加作出公正决定的可能性。程序正义的原则以及关于公平的法律程序的信念和这个组织在任何实际的决定中实现实质性正义的可能性上所起到的作用,应当由经验加以证实。 完善公证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法律等角度进行全方位、多侧面的研究。在新世纪制定公证法,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保证内容全面、体系完整。因为公证制度以立法予以确立对我国法律制度的进步将提供助力,为经济秩序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对经济发展起到保障作用。所以,在进入新世纪的过程中,公证制度当然不能置身事外,我们应该尽早地出台《公证法》,这样才能融入社会之中。要提高公证的知名度,这样就能变被动为主动,在法律服务市场中占有一定的地位。 参考文献 [1]田春生著谈世中等编《从制度角度看全球化进程中的发展国家》.《经济全球化与发展中国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59页。 [2]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2014年1版,第20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