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中的举证责任主要是指针对诉讼中所强调的案件事实,当事人应当提供有力证据并且加以证明的一种责任,同时也是指诉讼结束后,若案件事实依然真伪不明,当事人应承担败诉或者不利诉讼后果出现的责任。国外通常称前者为具有主观性的举证责任,而后者为证明负担或者客观性的举证责任。因此,举证责任也可以称之为证明责任。本文主要探析我国民法中的举证责任,以期能够杜绝冤假错案出现,尽量避免劳民伤财性质的“诉讼大战”,提高诉讼质量。 【关键词】民法;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包括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民事实体法中的举证责任,民法中所指的举证责任主要是指当事人就提出的主张或请求提供证据,以对其所提主张予以支持。因此,此种举证责任无处不在且广泛适用,诉讼要求只要存在,举证责任就会如影随形。举证责任是民事立法的创新之举,尤其在其施行过程中优势功能更为突出,它对于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障,避免发生误判或者错判,有效解决民事纠纷具有积极意义。 一、举证责任——保持正义天平平衡的砝码 民法中的举证责任与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联系密切,两者既有相同之处,又存在明显区别。相同之处为,诉讼当事人都需要针对所提主张提出能够作为证据的具有关联性、重要且特点的事实。若不能有效举证证明,均需要承担不可预期的后果。例如,某动物园的管理者A,将需要看管的虎B锁进笼子后回家,但虎B却把铁锁毁坏跑出铁笼并咬伤游客C,后被重新抓回。游客C要求索赔,若管理者A并不能提出有力证据证明损害是由第三方或者受害人本身造成的,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然而,两组间的区别同样显而易见。首先,不同的适用范围。民法中举证责任适用的范围有所限制,而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则是于整个诉讼过程贯穿,换言之,程序法中举证责任无所不在并广泛适用。其次,不同的分配方式。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就是谁来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民法中,一般是责任承担方负责举证责任。程序法中,举证责任一般的分配原则为,谁主张,谁就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依据个人了解的事实提出主张,并提供证据证明主张观点。最后,不同的预期后果。民法中,举证责任是对承责方并无过错加以证明,相对人存在过错,以达到免除或者减轻法律后果的目的。而在程序法中,举证责任是由当事人负有,证明另一方存在过错,以求出现满足其请求的某种预期的法律后果。 二、举证责任——社会调节作用 (一)预防性的责任机制,减少推定错误 我国民法中,举证责任分配给责任方,可以于损害赔偿之前首先设立一道防线,防范案件当事人对权力进行滥用,尽量淡化发生损害赔偿的可能,建立事先预防的责任机制,并非事后的,并对责任方保持追诉的责任机制。此外,尽可能防范法律的认定错误。只要当事人于法律推定前对自己并无过错,而第三方或者受害人存在过错举证证明,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应负的民事责任,进一步排除法律针对案件事实认定的部分片面性,对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公平保护[2]。 (二)不必要的诉讼尽可能的避免 民法中,对举证责任给予了明确规定,包括分配方式、适用范围、举证事由等,可于实体阶段将民事纠纷及时清结,不必跨入繁复的诉讼程序。讼累的有效避免,可以减少当事人耗费大量的精力与钱财,并能够使民事流转得以稳定。 (三)责任界限的准确划清 实施举证责任,可以使责任方、第三方以及加害方之间的责任界限全面、准确且客观的划清,有效确认出民事责任的承责主体,最终确定损耗赔偿的具体数量、方式与内容。换句话说,就是谁的责任,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均可由于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进一步加以界定。 三、举证责任——法律推定的支配臂膀 举证责任与推定之间联系千丝万缕,推定主要是指针对已经明文规定的责任或者事实,允许诉讼当事人进行举证否定。推定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在其中发挥强大的支配作用。一般对于法律事实的最终认定,需要在举证责任的借助下才能完成,若当事人证明自己并无过错,并提供有力证据,根据民法规定,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而推定自然无法适用[3]。推定一般包括以下三种:首先,事实推定。此种推定通常应用于民法通则中,有三点法律涵义:第一,因身份关系或者法定事由,承责主体需负一定的民事责任。第二,承责方可通过提出相关证明材料表明自己无过错,力求减免所应承担的义务。第三,依据举证方所提证明,对其应负责任、责任负担多少进行认定,而且此种认定认为具有法律效力,视为绝对,一旦做出,再次举反例进行推翻是不被允许的。其次,责任推定。法律规定诉讼当事人可以提出某些主张,不需要举证证明,同样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最后,绝对推定。此种推定主要是指不得不举反证进行推翻的认定。例如,高压电线被大风吹断,路过的公民甲被电死,供电局乙需要负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论乙是否存在过错,法律上均不会给其辩驳机会,即可认定供电局乙需要给公民甲一定的损害赔偿。实质上,此种推定就是“视为”,是法律针对主体资格的一种拟制。研究推定与举证责任关系的意义在于,当法律对当事人应负的民事责任进行确定时,若是事实推定,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诉讼当事人并无过错;若为责任推定,则可通过举反例进行证明,以求对当事人应负责任予以免除或者减轻;若是绝对推定,则无缘举证责任,当事人负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结语 综上所述,民法中的举证责任区别于程序法,它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各种纠纷产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与团结。 参考文献: [1]胡利鸣,黄嵩泉,钱慰民.举证责任在<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审查中的运用[A].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2012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三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选编(第一部分)[C].2011,41(02):47-51. [2]杨立新.不具名媒体报道侵权责任的认定——以陆幽案为中心的考察[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0,16(11):106-108. [3]杨波.在线交易纠纷的举证责任[N].江苏经济报,2010,23(01):2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