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证券监管是政府干预社会经济在证券业中的体现。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国家对证券业实施监督和管理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的部门法。本文以此理论为基点,对我国证券监管的现状作出了实证分析,并阐明了完善证券监管必须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合理界定政府监管权力和证券自律机构的权利。 关键词:经济法证券监管自律监管 证券自律监管是证券监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自律监管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西方国家的证券市场的发展模式基本上是先有证券市场的自由交易,后有证券市场自律,最后才出现政府监管而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主要由政府主导和推动,市场的监管也主要依靠行政权力,证券市场中的自律监管体制不是市场主体基于自身利益需要的自主性选择,而只是政府基于管理的需要而在形式上的设定。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只是政府机构的附庸。 2我国证券监管制度的困境 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枢纽,是证券集中交易制度下的重要自律管理主体。交易所自律监管与证券行政监管的力量相辅相成,构成多层次的有效监管体制。然而目前我国交易所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的关系现状及其监管效果却不尽如人意。目前学界已经公认,我国证券交易所是典型的政府控制型。然而,政府主导的证券监管体制无疑存在着不少监管缺陷:首先,我国证券市场已被形象地称为"政策市",处于一种极不健康的发展状况;其次,权力的过度集中引发了权力的腐败,寻租现象层出不穷;再次,投资者对政府的依赖心理,使其丧失了独立判断证券走势的能力,而政府监管的不完备又会导致证券违规现象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频繁发生,极易损坏投资者权益。以上这些都是我国证券市场上由于政府过度监管所产生的负效应的现状。 3经济法确保经济秩序的价值理念在证券法中的体现 “法的产生应该源于人类社会关系中产生的冲突即社会秩序的失调。”这是对法的产生,特别是具体立法的产生与社会冲突之间关系的一种最好解释。从经济发展与其立法的互动关系来看,经济法除了汲取前人立法的经验外,常常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并且出现混乱、靠市场自身法则无法维持其固有秩序时的一种产物。秩序是证券法必不可少的价值追求。证券法所追求的秩序价值是以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克服证券市场失灵,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以确保信息充分公开,禁止操纵、欺诈、内幕交易,完善投资者法律救济制度,强化政府约束和自律约束等制度为手段,以发挥市场的自发引导功能和对市场进行适度干预为内容的规范体系。证券市场理想的秩序状态应表现为:证券市场是一个完全有效的自由市场,即市场能够充分的反映价格机制和供求变化规律;其次,市场中的各类参与者都能够在统一的规则下从事市场竞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以有效保护;再次,证券市场内外协调有序,内部配合细致,外部反市场行为得以遏制;最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边界清楚,越权和侵权行为发生的比例明显减少,法律的正义价值充分实现。 4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监管 (一)政府适度监管的范围 适度的政府监管,指的是把政府监管严格限制在市场失灵的并能产生效益的领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打击证券市场的违规违法行为。2001年以来,我国证监会加大了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于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规范市场参与者以及警示和教育投资者起到了重要作用,使市场中长期存在并为广大中小投资者深恶痛绝的内幕交易﹑庄家操纵行为得到了一定的遏制。即使如此,政府仍直接参与证券活动,很难以公正的裁决者身份代表国家居中解决纠纷矛盾。 2.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上的信息存在着非对称性的特点,而“证券市场上的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就本质而言是非对称信息的直接衍生物”。因此,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政府保证所有投资者平等﹑快速﹑全面地得到上市企业披露的与其证券有关的一切信息所必需的。的信用,吸引投资者积极参与,引导社会资金和资本合理分流,实现资本金的优化配置。 3.确保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商)的稳健运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稳定证券市场秩序的前提就是证券经营机构的稳健运营,所以,政府在这方面肩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我国,证券经营机构根据其组织结构可分为证券专营机构和证券兼营机构两类。政府应致力于证券经营机构的资格审查﹑业务经营的监管和风险的控制与防范,确保证券经营机构的稳健运营。此外,其他证券中介机构如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公司等的合法经营,也是证券市场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政府对这些中介机构的资格确认及管理也是不可或缺的。 (二)完善的自律监管体系 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的自律和证券经营机构组成的证券业协会的自律。在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自律初步发挥了一线监管的作用,但监管能力低下﹑监管自觉性差;证券业协会还没有真正发挥作为自律组织的作用。因此,要建立﹑健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双重自律,并以法律形式确立自律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其制定自律规则﹑监管市场﹑处理违规行为的权利,使自律机构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功能。 四、结语 任何一部法律都反映着主体的价值追求,同时主体的价值追求只有体现在法律中才是有实效的。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其公平与效率的价值、维护经济秩序的价值以及确保经济安全的价值在证券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对于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公平与效率以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等目标的实现都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玉基,《证券法价值的三维透视》,载于《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6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