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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几种观点之评析

时间:2017-03-29 10:59 点击:
[摘要]虚拟财产伴随网络发展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的重视,人们通过法律维权意识的增强,使更多的法律人士也开始关注到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实践中,虽然通说已经承认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然而所依据的法律却各不相同,使得法律在虚拟财产的问题上存在很大

  [摘要]虚拟财产伴随网络发展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的重视,人们通过法律维权意识的增强,使更多的法律人士也开始关注到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实践中,虽然通说已经承认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然而所依据的法律却各不相同,使得法律在虚拟财产的问题上存在很大的弹性,人们在就虚拟财产进行维权时无所适从,权益无法及时得到保护。我国法律对虚拟财产没有准确的定位,对于本来就处于弱势的玩家而言这无疑是不公正的。本文将对虚拟财产的性质,法律定位等进行逐一分析。

  [关键词]虚拟财产;法律定位;价值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由此可以看出,若将虚拟财产认定为公民的个人财产,那么也就是所谓的“其他合法财产”。虚拟财产之所以被冠上“虚拟”二字,是因为和传统的财产形式相差甚大,往往只存在于网络世界。由于法律没能明文给出虚拟财产最权威的解释,学术界也尚未达成一致,因此,无法对其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虚拟财产即玩家在游戏过程中通过投入时间精力,智力输出并伴随着一定金钱的消费而在游戏中所积累的装备,武器,宠物,宝石,货币等,表现为玩家所持专有(ID)账号下的所有物,具有排他性,专属性,交易性。虽然这些虚拟财产不同于现实财产,看不见,摸不着,并且特定的虚拟财产只在特定的虚拟环境中适用,不具备普遍性。笔者以为,《Secondlife》这种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直接官方兑换的模式会成为今后网络游戏发展的大趋势,如今若法律对虚拟财产作出权威的界定后,才会避免今后日益增多的虚拟财产纠纷的受害者陷入尴尬局面。有关虚拟财产法律定位的几种观点:

  (1)物权说;“虽然传统的物权理论认为物权的客体应有体并占有一定的空间,应当具有有形性和独立性的特征。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物的范围早己不限制在有形、有体的范围内,只要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的可能性或管理的可能性,都可以认定为物。”1加之虚拟财产与民法上的物之间在基本属性上是相同的,因此,可以把虚拟财产定性为一种特殊物,适用物权法的规定。笔者以为,物权说更能充分保护弱势一方即用户的权利,那些被赋予人格象征的账号,通过玩家花费大量劳动与金钱所取得的装备物品等在虚拟世界被当做玩家所有之物,在现实同样应予以承认。

  (2)知识产权说;这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网络用户智慧与劳动的结晶,网络用户智力性的劳动投入才创造出网络虚拟财产,并创造性的搭配组合出独一无二的网络社区或者网络游戏中的角色,因此属于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它们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可复制性并需要一定的载体,因此应将其视为著作权来保护。笔者以为,虚拟财产不同于网络游戏软件本身,一个网络游戏的诞生是游戏运营商在遵守《TRIPS协议》及我国著作权法的前提下,创造性完成某一网络游戏的整体程序,无疑对该程序享有著作权。然而,虚拟财产本身并不属于这种知识产权,它只是这种知识产权的一种衍生品。好比在网络游戏中玩家获得一件装备,这种装备在对应的游戏世界所呈现出的是一种实体,玩家能够清楚的看到这件装备的存在。而在后台程序中,这件装备只是一种程序编码。这种程序编码是游戏运营商所设计的,玩家并不当然对这种程序编码享有知识产权。玩家在乎的只是程序编码在游戏世界中为他们所拥有的装备本身的价值。

  (3)债权说;该观点认为,虚拟财产产生于网络用户与运营商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只是用户得以请求运营商为其提供特定的服务内容的虚拟债权凭证。因为是一种债的关系,虚拟财产权的内容以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具有极强的相对性。例如,用户只能依不同的虚拟财产要求运营商提供特定的游戏服务;其具体权利受游戏运营情况的影响并受运营时间的限制;虚拟财产的价值及交易方式受制于游戏规则的设置等。虚拟财产的重点不在于其本身,而在于它所反映的服务合同关系。虚拟财产就是网络用户可以享有由服务商所提供的特定的服务内容的权利。每一件虚拟财产就是一个合同项下的一项权利,由网络用户获得后即视为合同签订。笔者以为,对用户协议的无条件接受这一技术规则是网络虚拟财产生成基础,但是技术规则毕竟不能等同于法律规则。虽然网络虚拟财产生于特定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但它的产生和变化并不完全受网络游戏开发商所控制,用户拥有多少、什么样的网络虚拟财产则完全取决于用户自身的活动,而不是取决于统一的、格式化的合同。另外,债权说将虚拟财产的取得,转让,消灭等完全规定为一种债,玩家和游戏运营商之间即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若玩家在取得虚拟财产后的一系列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行为与服务商以外的第三人的关系是不能用债权法律关系来解释的。另外,债权说不能很好的保障玩家的利益,假使玩家的虚拟财产被他人用不正当手段窃取,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玩家只能向游戏运营商主张违约责任而不能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玩家的利益便不能充分得到保障。而即使玩家能够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而“第三人”在网络游戏中是很难查证。

  [参考文献]

  [1]杨立新,王中合.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12).

  [2]杨立新,王中和.论网络虚拟财产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6).

  [3]于志刚.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刑法保护.政法论坛,2003.

  [4]张平.网络法律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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