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网络的发展,博客作为一种新的交流方式风靡全球,然而博客作品被非法转载、抄袭等现象也愈演愈烈,这些侵权现象引出了博客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本文从博客和博客著作权的概念出发,分析博客著作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而对博客著作权的保护提出思考建议。 【关键词】博客;博客著作权;存在问题;思考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上海某公司副总裁秦某,在新浪网开办了个人博客专栏,然后又在专栏中注明了“任意转载引用请预先协商获取授权”的声明,并告知了联系方式。2005年8月9日,秦某在博客网发表了《百度疯了,麦莎来了,阿里巴巴卖了的六种感觉》一文,某网站未经许可也未支付任何报酬在某网站网上转载了此文,并未注明出处。2006年2月23日,某网站未经许可再次转载了其《数博客风流人物还看女人》一文,仍未付酬,未注明出处。秦某遂以某网站未经许可转载其博客文章,将某网站诉至海淀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该案被称作中国博客著作权保护第一案。 该案也引起了笔者的思考,博客作为一种新的网络交流方式,如今已风靡全球,很多问题随之出现,大量的博客作品被非法转载、抄袭,甚至非法出版牟利。这极大地侵害博客著作权人的权益,如果这种情形持续下去,将会对互联网的良性发展产生极恶劣的影响。 二、博客及其著作权 (一)博客 目前,我国尚未对对博客进行统一规范地定义。而首次引进博客概念的方兴东认为,博客是一种可以让任何一个普通用户实现“零编辑,零技术,零成本,零形式个人表达的网络出版方式”[1]。也有学者将博客界定为由用户更新的按时间顺序排列的帖子组成的网页[2]。笔者认为,博客是运用文字、图片、视频或音乐等表达个人思想,并且能通过转载、链接、互访等方式与他人相互交流的一般由个人管理、不定期更新的网站。 (二)博客著作权 博客著作权指的是著作权人对网络环境中创作的博客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它包含有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1.博客著作权的主体 依照《著作权法》的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博客作品著作权的主体指的是对创作的博客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自然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博主,即博客作品的原创者,另一类是博客服务提供商(BSP),如用户事先在博客注册的时候就和博客服务提供商签订了有关协议,博客服务商就能享有和作者一样的著作权或与作者一同享有著作权。 2.博客著作权的客体 博客著作权的客体就是博主在博客中发表的各种形式的作品,像文字、图片、视频等,当然也不是所有发表在博客上面的内容都可以成为博客著作权的客体,只有符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要求的那部分才能被称为博客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3.博客著作权的权利内容 博客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方面,人身权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则包括了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由于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博客著作权人实际应享有的权利范围比传统著作权大得多[3]。 三、我国博客著作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不完善 《著作权法》第3条中列举了九项十几种作品类型,但该条款没有限制对作品的载体与形式,给博客等数字形式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留下了空间,且条款采用列举式条款,相对于开放式的定义条款,会导致对新出现的作品形式无法提供保护。 (二)合理使用限制条件过多 合理使用是指在著作权规定的某些特殊条件下,使用人无需著作权人的许可就可以使用享有著作权作品的且不用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我国著作权立法对于合理使用采用列举式规定并附有诸多限制条件。《著作权法》在第22条中以列举式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第6条中同样以列举式规定了8类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情形。该《条例》单独在第7条中规定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的合理使用情形。除了上述具体情形,其他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据我国相关条款规定,合理使用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法定情形(上述法律法规列举的12种情形);(2)不损害版权人的其他权利和合法利益;(3)标明作者和原作品名称;(4)不对作品的正常使用造成影响。有学者认为:现行法律对合理使用的范围限制得较窄,而且适用的目的要求严格,这对以“思想共享”为特征的博客的优势彰显不利[4]。对以自由为存在的根本理由的博客而言,合理使用可以说是其自由呼吸的空气。 (三)博客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随着使用博客的人越来越多,出现了大规模的博客作品被非法转载、抄袭,甚至是非法出版牟利的现象。一些网站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视而不见,网民也是习以为常,最终导致博客著作权人的权益受到了极大侵害。而且现在网民在网络中可以任意使用自己喜欢的各种昵称而不存在使用真实姓名的限制,所以一旦出现侵害博客作品著作权的纠纷,博客作品著作权人的权益将很难通过法律手段去维护,而对其的保障与安全更是成了一句空话。 四、博客著作权保护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 网络技术的兴起带来了社会的发展,也让中国的著作权制度面临不小的挑战,只有对相应的相著作权制度进行必要修改和完善,才能替补那些法律空白。像2001年增加网络信息传播权就是我国在加入WTO的新形势对立法的主动完善。而此后06年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对网络知识产权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虽然我国不断在完善信息网络技术相关的法律,但立法的步伐依然赶不上网络日新月异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首先应对认定博客作品的法律地位,再针对博客作品著作权出台相应法律规范;从而才能改变著作权法现有的缺陷,更能进一步发挥保护博客作品著作权的立法指引作用。另外,应对过于严苛的合理使用制度有关条款内容进行调整,使其与我国的公共利益相符合,这样才能进一步构建出一个平衡的著作权保护体系,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兼顾网络文化繁荣发展。 (二)构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集体管理制度,是指在一定独立的地域内,某类作品的著作权人自愿地集合在一起,建立一个会员制组织,著作权人将个人享有的著作权以有限转让或者信托的方式授权给该组织。[5]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保护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有着悠久的历史。如我国首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九十年代初就已建立。这种管理制度与模式可以为我们保障博客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很好的借鉴。集体管理制度是减轻博客作品著作权人的负担的一种极为有效的手段,博客作品著作权人往往没有精力与个人用户或商业网站进行耗时长久的逐个授权谈判和收取使用费。集体管理组织此时则可以发挥它的作用,为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搭起沟通的桥梁,它在著作权人的授权下,以代理人的身份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作品使用者等进行谈判、签订合同、代为收取作品使用费用等,如果出现一方合同违约它也可以凭借自身长期从事相关活动获得的法律知识代理博客作品著作权人参与诉讼,帮助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另外,一旦遇到侵权行为,博客作品著作权人要想收集和提交确凿的侵权证据往往需要付出高额成本,技术上也有很多困难,因此专业的集体管理组织有着一般博客作品著作权人个体管理无法相比的优势。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既能有效地保护博客作品著作权,也会极大促进博客的发展,可谓一举两得。 (三)对博客实行实名认证制 博客实名认证制有利于维护博客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博客实名之后,博客上发表的作品署上了作者的名字,这样他人再有复制、转载博客作品的想法时就会有无形的心理压力,而且博客作品一旦牵涉侵权,追究相关责任就会容易得多。其次,博客实名认证制能加强监督管理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实行博客实名认证制度将能带来一个更平等的言论空间,所有人在网络上发表言论、作品的时候都会记得自己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法谚有云:没有完全的自由。自由都是建立在守法合法的基础之上,责任不是约束发展,而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博客实名认证制的出现能够避免个别人的恶意行为。[6]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http://www.cnnic.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301/t20130115_38508.htm,2013. [2]杨田甜.网络博客著作权问题探析[J].知识产权,2006(4):47-49. [3]王潘.浅谈博客著作权法律保护[J].法制与经济,2012(2):133. [4]张佩.博客信息传播对现行著作权制度的冲击与协调[J].河南图书馆学刊,2009(4). [5]屈景明.方兴未艾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A].载刘春田主编.中国知识产权二十年[C].北京:专利文献出版社,1998:84. [6]徐丹伟.博客实名能否让博客文明[N].辽宁日报,2006-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