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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构建之必要性

时间:2021-05-14 15:44 点击: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构成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主体。当前在“诉讼爆炸”的情形下,构建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对我国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与完善有着特殊的意义。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亦称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对诉讼外的其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或制度的总称,英文简称ADR。[1]在对其审视之前我们姑且分析一下当前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
 
  一、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现状及其成因
 
  (一)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现状
 
  我国现行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着严重失衡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法院面临“诉讼爆炸”之困扰,诉讼资源供不应求。
 
  2.非诉讼纠纷解决资源则严重被闲置——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亟待勃兴。
 
  (二)失衡原因
 
  形成上述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便是现有纠纷解决机制内部体系失调,国家配置司法资源的不合理。其二便是对法治的盲目崇拜,公力救济优先的偏见。再者就是现有非讼纠纷解决机制自身存在的不足。
 
  二、“诉讼爆炸”的成因分析
 
  诉讼成为主流纠纷解决方式有其内在必然性。
 
  (一)诉讼的含义和本质
 
  诉讼是指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在审理过程中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及这些诉讼活动所形成的诉讼关系的总和,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间的纠纷。其本质是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的特征
 
  1.裁决机构的独立性和中立性。法院做裁判机构必须保持中立且不受外界任何机关或个人的影响。
 
  2.冲突主体的平等性和对抗性。原告和被告作为主要的当事人,其诉讼权利具有平等性且具有相对抗性的一面。
 
  3.诉讼活动的严格规范性。民事诉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4.诉讼结果的明显强制性。民事诉讼强制性不仅体现在执行程序当中,亦体现在审判活动中。
 
  诉讼的这些特点亦是其内在的优点,决定了其与生俱来所携带的公平正义性和权威性,这也是诉讼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的原因所在。因而我们不难理解当下“诉讼爆炸”这一现象了。然而诉讼救济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其亦有弊端。
 
  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构建之必要
 
  (一)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弊端
 
  民事诉讼作为最终的救济保障,其价值并不在于它解决纠纷的数量,而在于它促进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质量。并非一切纠纷都能通过司法的途径解决,更不能说所有的纠纷都能够通过司法得到公平的解决。再者,即使司法裁判做到了公正,还必须关注司法裁判延伸之下的结果。如执行程序的正当性和裁判的社会效果等等。另外,法律制裁手段的强制性和附带的暴力性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造成人们的理性错觉和心理负担。
 
  从另一面来讲,诉讼比起其他的救济手段,其成本代价相对较高,尤其是在知识产权领域,诉讼途径解决的纠纷所要付出的代价远远要比所收获的经济价值要小得多,这也是为什么知识产权纠纷越来越倾向于使用和解协议或仲裁的方式来化解纠纷。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优点
 
  比起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手段具有天然的灵活性和低成本性。其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灵活运用经济学上的管理技巧,来对当事人的矛盾进行化解,当中可能会使用商业上谈判的技巧,充分围绕充分围绕双方的利益来进行斡旋,最终达到和解和化解矛盾的目的。其特点详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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