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立法缺失
我们目前没有制定统一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而只是出现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党的政策性规定当中,不能反映出立法者对该制度的立法选择,使得该制度不具有法律效力最终只是一纸空文。
三、对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公务员身份下的公开与隐私范围
作为国家公务员具有双重身份,一是普通意义上的国家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各项公民权利;二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代表政府来管理公共事务、以实现公共利益。所以,享有公权力的公务员其一部分隐私就不可避免地与公共属性发生了交叉与重叠,其权力来源于人民,对权力的运作应当受到人民的监督,那一部分与公共属性相重叠的“隐私”也应受到人民的监督。从公务员的特殊身份这层意义上看,其个人隐私的范围应当比普通公民的个人隐私范围更窄。综上,我认为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政务信息与公务员个人隐私的界限,再通过制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条例》或者《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将不属于个人隐私的那一部分作细化规定,这样一来,二者相衔接,就可以将财产申报与个人隐私的范围区别开来。
(二)循序渐进、先试点后全国
同“国有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革”一样,对涉及庞大利益群体的领域进行改革现实阻力是肯定会存在的。我认为解决的最好办法就是采取先试点后全国的策略,将改革慢慢地推行下去,可以设定五年的过渡期,在五年内选取之前已经现行实践的城市进行试点改革,期间加大宣传力度,五年后将这几个城市实践当中出现的矛盾、问题集中起来,再纳入到行政法规以及法律的制定当中。然而对于减少阻力,还需要注意方法问题。采取合理的策略有针对性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稳妥地减少阻力。“一是建立退赃账户,建立退赃账户主要是官员们上缴赃款后不再追究政治及刑事责任,从而降低抵触,保证财产申报立法得以推行”;iii“二是新官率先申报财产,后备干部以及新提拔干部相对年轻,容易接受新生事物,且将来要担当重任,理应向他们提出更高要求,以此为契机推进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iv
(三)建立全国统一实名制
以我国现在已建立“火车票实名购票制”为例,本人只能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才能购买火车票。有效打击了漫天要价黄牛票市场,且一定程度上预防了罪犯流窜逃跑。同样的道理,人们在进行不动产登记、存款、股票交易、基金认购、婚姻登记、入境出境等活动时都应实行统一实名制,首先,在公安机关建立全国联网的个人身份识别系统与户籍系统的基础之上,再根据该系统所记载的个人信息向公民统一发放唯一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即身份证或军官证且利用技术使其不可复制与伪造,公民在金融机构进行各项金融活动时都应出具本人唯一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并详细登记个人资料如婚姻状况、职业、住房、家庭住址等。金融机构一旦发现有大量财产转移或变动的迹象,负有向公安司法机关通知的义务。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严格审查个人身份各项有关信息之后再进行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等。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严格的个人信息检查后才允许出关,防止携款外逃。另外,还应进行“反洗钱”立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综上,我国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还需要各项配套制度的配合与协调,联合打击一人拥有多个身份、多个金融户名的违法现象,防止官员以合法手段隐藏非法财产。
(四)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进行立法
这是本文所要解决的最终问题,将该制度本身存在的各项漏洞以及不具法律效力的问题一并通过立法加以解决。首先,对于应当申报财产的主体范围,我认为应当采取以级别考量为主,职务考量为辅。把掌握一定人财力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也纳入其中,如税务机关、海关、房屋产权管理机关的所有公务员都应纳入其中;而其它机关的申报主体范围应当扩大至乡(科)级的领导干部;其次,对于申报财产的范围问题,由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财产种类日趋丰富、财产载体多样化,比如一幅看似普通的山水画可能因为是某画家的真迹而价值不菲,某成套图书因为有作者亲笔签名而意义非凡,对拥有者来说具有一定的金钱价值。所以我认为申报财产应包括工资、奖金、补贴、津贴以及非现金形式的福利;个人或家庭的股票、基金、债券等投资所得;房屋承租、买卖的交易所得;继承、获赠的财产所得;其它个人劳务所得;当然,这类财产所得无法穷尽,故在立法时可以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列举完后将所有具有同等价值的财产囊括进去。
最后,由于建立统一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涉及面广、工程量大、技术性要求高,所以要求政府做好统一合理的规划、循序渐进、不能急于求成。对此,可以采取分步走的战略。首先,还是应当做好带头城市的试点工作,在一定的过渡期内通过试点起到宣传作用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其次,由国务院根据各地实践当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汇总、会同有关研究学者制定《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条例》,并在全国范围内加大宣传学习力度,推行该项行政法规,等到时机逐渐成熟,再提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以制定统一的法律。最后,“应当考虑将严重隐瞒、谎报财产的行为入罪,通过刑法上增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瞒谎报财产罪’,现存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则被吸收或者覆盖”。v可以参照前述两项罪名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用刑法加以严格打击,提高不实申报者的违法成本。
注释:
i王刚,王荣科.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制度供求、困境及其出路[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3(2):44-49.
ii李小红.论公务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基本内容[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5):40-45.
iii王刚,王荣科.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制度供求、困境及其出路[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3(2):44-49.
iv刘日.后备和新提拔干部应率先公示财产[J].学习时报,2009(7):30-35.
v李小红.论公务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基本内容[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5):40-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