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论文中心 > 法学论文 >

浅谈信息技术发展引起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1-05-13 10:09 点击:
自信息技术进入人类社会以来,一直飞速发展并深刻改变着人类的生活。信息技术再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快捷的同时也给法律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如何保障信息技术快速、安全、平稳、健康的发展?需要国家立法与信息技术支持的结合,与时俱进、跟随时代潮流,保
  一、信息技术带来的法律问题探索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不论是政府还是个人在生活、工作中都离不开通信工具。通信技术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作用也危害着公民的个人权利、社会的公共秩序以及国家的公共安全。
 
  对于信息技术的应用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各国都仅仅是小刀初试,并未有一个完整的体系,特别是,并未对信息技术所包含的方面有任何一个专项法。2010年,工信部出台了《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次涉足此领域的明确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整治了通信网络风气。虽然我国对于通信网络安全有上百条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但对于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各类新课题的挑战却并未有明确的法律研究与规定。由于信息技术包含面之广,本文主要讨论信息技术带来的个人信息权、隐私权与名誉权的保护、社会公共秩序与国家安全、财产权与虚拟财产权等问题由此分析信息技术带来的法律问题,以及解决方法的初探。在保障公平公正安全的网络环境前提下,反作用促进信息技术的革新与发展。
 
  二、个人信息权、名誉权与隐私权在信息技术中的保护
 
  1.各国法律对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探索。为了维护网络、通信的安全,用户在申请网络服务、通信服务时必须使用一些个人的真实信息,这就造成了个人信息的流失。骚扰事件给用户的生活造成了困扰,而信息收集的事件也让人感觉信息技术应用过程中的不稳定性、不安全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信息技术的发展。在此方面的法律探索中,美国走在了最前沿。在20世纪,美国就制定了一系列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在后期更是制订了与信息技术相关的法律保护。如:1980年的《隐私权法》,1984年《有线通讯政策法》,1986年《电子通讯隐私权法》,1988年《电脑比对和隐私权保护法》以及1991年《电话消费者保护法》。英国也在1998年制订了《个人数据保护法》以及2000年制订了《信息公开法》。1998年荷兰颁布了《个人数据保护法》。这些都为我国在信息技术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探索起了铺垫作用。
 
  2.我国对于信息技术应用过程中个人信息保护的缺失。虽然某些国家已经建立了专项的信息技术应用过程中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但我国在此方面仍为空缺。虽然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与各类单行法中,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了规定,但对于如何保护信息技术应用过程中的法律却一片空白。现在个人信息的大量流失,究其原因便是信息泄露的方式从以前的“木马病毒小范围窃取”向商业集团有目的的收集转变。在此领域中,主要涉及了通信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冲突,如何寻求两者平衡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便需要法律人与信息技术人联合,尽快解决技术难题,而后尽快出台专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明确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例如:信息保密权,信息删除权,信息封锁权,信息查询权,最主要的是信息用途知情权等各项权利。只有明确了各项权利,才能明确相应的侵权责任。
 
  3.个人名誉权与隐私权的保护。近年来,网络谣言铺天盖地,涉及各行各业的各类人群。而后便有人捕风捉影,在网络上发起“人肉搜索”。定位现实中某公民后对其进行网络中骚扰、辱骂的延续,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正常生活。网络中的言论与现实中的骚扰对当事人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我国现行法律已明确规定了侵害个人名誉权的责任主体即消息发布者,而网络供应商若在发现信息有侵权内容而不及时处理的,应负连带责任。法律明确了责任主体与侵权责任为网络安全提供了保障、增强了公众对通信网络的信任,同时督促网络供应商革新技术,促进了信息技术的发展。
 
  三、信息技术中的财产权与虚拟财产权的保护
 
  近年来网购的兴起,银行开展的电子商务服务也极大的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与此同时也出现了恶意欺诈、虚假广告、合同违约、银行存款丢失、假冒购物网站骗取钱财等种种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电子商务交易的开展。归根结底是我国有关电子商务安全技术还不完善,有关法律还很欠缺,这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差距较大。因而,我国应加大相关制度的建设。在维护财产权的方面主要要加强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建设,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管理,对企业和先关商业网站的信用进行评级,验证客户真实身份,加强用户网上档案的管理,保障应收账款安全和及时回收。明确各类侵权事件的责任主体,保障消费者的财产权,不再为财产权的侵害吃哑巴亏。增强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营造一个较为宽松的信用环境,推动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由于网络游戏的普及,现代人的休闲生活方式已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经营游戏中的角色耗费了玩家大量的钱财、精力,购买点卡充值、现实中的交易购买游戏中的装备。而随着黑客、木马病毒甚至游戏运营商的升级,这些虚拟的财产随时都有可能受到威胁。如何定位虚拟财产,虚拟财产丢失的责任认定、虚拟财产权的确立都是目前法律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明确虚拟财产权,立法应承认虚拟财产权的存在价值性。其次对于虚拟财产的认定不能单纯的限于现实中财产的投入以及虚拟中钱财的数量等,某些通信工具的账号也可认定为虚拟财产,应当扩大对虚拟财产价值性的认定。最后明确责任主体,完善立法与取证环节,若因服务供应商的过失使得玩家丢失虚拟财产的应当确认其为责任主体,并追究其责任。如此扩大财产权的定义,才能真正做到保障公民权利。
 
  四、社会公共秩序与国家安全的保护
 
  网络谣言不仅损害个人的名誉权,也因其内容不同而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平稳、和谐。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及,网络有着其他通讯工具无法比拟的力量。一个玩笑便可能引起地区动荡,恶意的谣言更会影响社会和谐的秩序。而针对网络谣言引起的社会恐慌,同样适用于上文提到的法律规定,明确责任人与侵权行为。减少网络留言的传播,才能保障社会秩序的平稳有序。
 
  随着谷歌搜索引起被赶出大陆,信息技术应用过程中对于国家安全的保护课题进入了大家的眼帘。该搜索引擎收纳了一些国家机密,使得机密变得众所周知,严重危害了国家安全。但同时也让我们思考,国家安全的门栏是否太低了,如何加强国家安全的保护并不是一纸法律条文能做到的。但目前的国家竞争,以美国为首已经开展了网络战,虽然国际公约有限制,却并未完善。归根结底真正的解决办法还需要我国自身安全信息技术的革新。国际公约以及我国法律在此规定上都存在一些漏洞和空白,如何弥补与完善,仍需要信息技术人员的支持。在立法方面健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完善风险评估制度,许可证制度,访问权限制度等,在实践操作中加强应急和灾难备份系统建设,完善网络信息安全监控和技术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胡建森,马良翼.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法律新课题——《个人信息保护法》研究[J].科学学研究,2005(6):790-795.
 
  [2]张新宝.信息技术的发展与隐私权保护[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5):16.
 
  [3]蒋平.新刑法涉及计算机犯罪的条款析义[J].南京社会科学,1998(3).

   论文榜(www.zglwb.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投稿辅导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寻求投稿辅导代理,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投稿辅导/国家级投稿辅导/核心期刊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栏目列表
联系方式
推荐内容
 
QQ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热线:
189-6119-6312
微信号咨询:
18961196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