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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思考

时间:2016-09-22 09:55 点击:
摘 要 行政诉讼调解是一种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实现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的得到有效的保障的方式。本文首先阐述了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可能性,最后对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提出几点思考,以期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 行政诉讼 调解

  摘 要 行政诉讼调解是一种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实现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的得到有效的保障的方式。本文首先阐述了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可能性,最后对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提出几点思考,以期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 行政诉讼 调解制度 构建 思考 

  一、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 

  行政纠纷涉及到公民与国家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产生的矛盾纠纷 。首先,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是较为常见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秉承的我国和谐、和气的理念。其次,实行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能够化解行政纠纷,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此外,当前较为突出的行政案件主要涉及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环境保护权、土地财产权等案件,案情比较复杂,社会影响广泛,如果仅按照行政诉讼法进行处理,不仅不能有效解决,而且容易造成新的矛盾。 

  二、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构建的可能性 

  我国的《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明确的提出了行政审判进行行政纠纷调解是极为重要的解决途径 。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有关于行政争议调解的相关规定,这是我国首次性立法上确立了行政争议调解制度。同时,按照有错必纠的行政法原则,公权力并非不可处分。此外,行政诉讼调解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最主要的结案方式。可见,我国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重视,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三、关于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的几点思考 

  (一)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通常而言,日常生活中的环保、工商、规划、土地等不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范畴之内,每当遇到这些纠纷的情况之后,行政机关多数是采取不回复、不履行、甚至延期履行的方式进行处理。法院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应该履行的,可以经法院调解,为了能够提高诉讼的办事效率,也是早日实现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的化解,会督促行政机关第一时间的履行所属职责,为民造福。 

  2.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当前我国的有关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相关法律并不是十分的完善,对于其内容、方式、程度等方面,只是规定了一定的幅度和范围,或者没有相关规定。因此,属于行政机关按照自由裁量权范围和幅度去进行案件的处理方法是合法的,但是存在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于相对人而言是否合理的问题。对于不合理的行政行为,虽然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但是其不合理性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违背了法律的公正原则。针对合法而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法院调解可以加以及时调解处理,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推进行政更为科学、合理而努力。 

  3.行政合同纠纷案件:所谓的行政合同是为了能确保民众的公共利益及政府的管理目标顺利实现,行政机关而与相对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而签订的协议。行政合同具有合意性,行政合同签订后,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可以对合同的内容提出修正的建议。在发生行政合同纠纷时,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 

  4.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案件:法律、法规错误的案件具体体现主要有法律法规中具体条文适用错误,应适用此法而适用了彼法,适用法律、法规时没有考虑特殊情况, 造成与法律冲突的使用规则严重的不符合,属于一种无效的法律法规。遇到此种案件,应该冷静分析所属的种类在做出合理的选择方法,经过法院的帮助下,使得纠纷双方能够和平协商,选择正确的法律法规。 

  5.群体性行政纠纷案件:群体性行政纠纷就不单单指一个人的,而是很多人聚集在一起,对于社会稳定构成极大的威胁,群体性行政纠纷如果处理不当,有可能会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尽可能的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群体性行政纠纷,保证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二)行政诉讼调解适用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行政诉讼调解最终目的是双方当事人是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和平调解的。不勉强的而是双方出自内心希望自愿的去解决纠纷,不通过法院进行的,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可以借助法院的帮助去提出一些调解意见,而法院不得过多的干涉,法院不可以采用压服是的非自愿性调解最终实现双方协商一致 。 

  2.有限调解原则: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范围是有限的,在行政诉讼中应该对行政案件进行详细的梳理与归纳,并且对于调解的适用范围有明确的规定。 论文检测

  首先,行政诉讼调解的范围应该在被告的法定职权范围内。其次,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并非任何争议都在调解的方式下和平解决,因此,行政诉讼调解也需要认真的落实有限调解原则,再其适用范围内通过协商,最终双方意愿,达成一致。 

  3.事清责明原则:事清责明是行政诉讼调解的一个基本原则。首先,通过查明行政案件的事实,决定改案件是否在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内。其次,通过查明行政案件的事实,才能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正确的判断出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合理,能够言之有理的对双方当事人讲清楚厉害关系,使他们信服,保证行政诉讼调解合法性、公正平 、公平性。 

  4.调审结合原则: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把握好行政诉讼的调解时机。对于调解意见不一致的,法院可依法及时作出裁判,不能强迫达成协议。对于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不适用于调解。行政诉讼调解应选择调审合一模式,对于行政纠纷的矛盾和谐的化解,并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时时监督,确保社会稳定,最大限度的切实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诉讼调解的程序 

  1.行政诉讼调解的提出: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均有权提出行政诉讼调解申请,行政诉讼的调解应该基于当事人的个人意愿。行政诉讼一般以书面形式,如有特殊情况也可口头形式性受诉管辖法院申请调解 ,法院会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细致的记录与全面的审查,以此判断出属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之内。 

  2.行政诉讼的调解阶段:为了能够及时有效的化解纠纷,行政诉讼调解不受诉讼是否开始的限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何时进行调解。 

  行政诉讼调解过程中,首先,法院准备一份调解员名单,当事人可以在名单上认一名调解员和两名候选调解员。当事人就纠纷的缘由进行详细的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据,调解员经调查后,依法对该案件进行分析,并以双方共同利益为出发点,提出几套合理的调解方案,供当事人选择。 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

  3.调解程序的终止:经过行政诉讼调解,双方当事人如果达成了统一的意见,则当事人应该对法院进行相一致的陈述,再由法院审查,如国调解协议具有合法性,则制作行政调解书。如果当事人意见不统一,或任何一方请求终止调解,则转入审判程序,由法院基于双方利益共同点,依法作出判决,及时解决纠纷,最大程度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四)行政诉讼调解的效力 

  在实际的生活中,发生了行政诉讼纠纷的案件的时候,法院应该自觉的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维护法律的威严性,而在获得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意愿下,最大限度的实现公共利益与他人利益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此时可以对各种各样的行政案件加以调解,例如常见的行政裁决案件、行政赔偿案件、行政奖励案件、行政合同案件等 。行政诉讼调节的效力主要包括终结诉讼的效力和行政诉讼调解形成的调解协议与法院判决有同等的效力这两个部分。根据行政诉讼调解的特性和合同法相关规定,行政诉讼调解的实施的过程中,应该严格的按照国家和相关的法律条文去贯彻落实,不可出现侵害他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利益的行为发生,一旦发现将严惩不贷,并且视为是一场失败的行政调解。如果确认行政调整协议书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启动相应的程序。另外,根据行政诉讼调解的特性和《合同法》第54条的相关规定,订立行政诉讼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行政诉讼调解协议,当事人不适格等情况下行政诉讼调解协议可变更或撤销 。如果应一方乘人之危或者用威胁、欺诈等手段,而对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置之不顾,采用非法的手段迫使其签订行政诉讼调解协议,这种签署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受到侵害的意愿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并且申请对相关行政调解的相关责任人追求其法律责任,并使得之前签订的协议进行变更或者撤销,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该在指导撤销事由起60天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撤销权 。 

  (五)行政诉讼调解配套制度的建立 

  我国应该建立行政诉讼调解保密机制,在未经过双方当事人以及相应调解员同意的情况下,其他人不可接入调解过程。受诉法院的相关人员应该对调解的全过程进行保密,其他人员不得对调解情况进行干预或者询问。再行政诉讼调解过程中提交的所有材料以及所作出的承诺、让步、弃权等都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对外公开 。另外,应建立调解费用分配制度。我国应该确立行政调解属于一种免费的为民服务的行为,国家应该以人民的切身利益为重,所产生的调解费用也需要国家一力承担。 

  四、结论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也大力的提倡依法治国,全国人民也在党的领导下,众志成城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不断的努力。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在我国的行政制度中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能够为解决民众与政府的冲突矛盾,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和谐有着重要的作用。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然而也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的是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有诸多地方不尽完善,是需要长期坚持探索下去不断加以健全的,为了能更好的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我国法制改革进程而夯实基础。 

  注释: 

  陈诚.关于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思考.社科纵横.2004(4).55-56. 

  周蕾.关于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青年科学(教师版).2013,34(6).206. 

  华渊.论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苏州大学.2009. 

  李乐平、王睿倩.完整构建我国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河北法学.2009,27(3).184-190. 

  刘雨婷.新形势下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可行性探析.劳动保障世界.2011(8).85-86. 

  马凯.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之探析.华中科技大学.2009. 

  王睿倩.完整构建我国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湖北社会科学.2009(5).151-155. 

  彭鸿森.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湘潭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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