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儿童兵的问题由来已久,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到当下的国际社会,招募儿童兵的现象一直存在,国家间的态度也发生着改变。国际社会对儿童兵问题日渐重视,从《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士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到《塞拉利昂特别法庭规约》,招募儿童入伍的国际公约在各方面都有明显的发展,逐渐推进着儿童兵的保护,使之更加具体和规范。各国间的合作极大的推进了儿童兵保护。 关键词 招募 儿童兵 武装冲突 国际公约 战争罪 一、儿童兵的定义以及禁止招募儿童兵的重要性 对于儿童的定义在不同国家存在差异,其年龄是较大的争议点。当下主要的国际法律文件中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将15岁作为禁止招募武装部队的年龄,另一种是将18岁以下的所有人员作为儿童。本文对儿童的定义为未满15周岁的人员,儿童兵则为年龄低于十五周岁而被征募进入武装部队或被利用参加敌对行动的儿童。 征募儿童兵的严重性分为两个方面。第一,对于儿童自身来讲,由于心智发育不健全,过早的经历战争对他们的心理健康将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同时征募儿童兵的国家大多经济发展落后,儿童在部队中身体遭受非人道的待遇,同时还有可能受到战争的直接伤害。这种身体和心灵的双重创伤,对儿童的摧残不可估量,严重违反了国际人道主义的相关精神,同时儿童兵战后的恢复也将比较困难。遭受暴力影响后的儿童,接受教育的机会也被影响。第二,从国际社会的角度来讲,儿童因为缺乏成人所具有的基本社会常识,儿童兵因为无法预见其会做出怎样的行为,对其他人员的来讲也是一种特别的危险。在战争中,儿童缺乏理性的杀戮将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对于战时平民的生活和生命造成更大的安全隐患。 从儿童兵招募的严重性我们可以看到,禁止招募儿童兵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截至2011年,在乌干达的国内武装中,反政府武装绑架的儿童兵多达26615人。在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中,平民是极其脆弱的,儿童作为最弱势的平民,应当得到更为严格的保护。 二、与禁止招募儿童兵有关的国际公约 在前文已经阐述禁止招募儿童兵的重要性,不论是国际法层面还是国内法层面,都非常有必要对此进行禁止性的规定。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所谓禁止招募儿童兵,并不能等同于说招募行为在国际法中已经作为一项国际罪行,正如前文所讲,《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将这一行为犯罪化,在此之前的国际公约只是做了禁止性的规定。 每个国际法律文件都有其制定的背景,但最终的立法目的都是一致的,即将招募儿童入伍纳入到禁止名单中,以此促进各国在本国立法中对该行为同样予以禁止。下文将以纵向的方式来讨论禁止招募儿童兵相关国际公约的发展,并指出其中所面临的问题和实施的局限。 (一)最早的对招募儿童入伍年龄予以规定的国际公约 《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是最早的关于招募儿童入伍的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不满15周岁的儿童是被保护免遭占领国招募的群体之一。 我们可以看到《日内瓦第四公约》存在局限性,比如它只保护被占领国的儿童,而如果被占领国单方面招募儿童兵则没有给予规定。这种情况是既有可能发生的,在当代社会依然存在着这种在本国内部招募儿童入伍的情况。比如国际刑事法院2012年7月判决的托马斯卢班加招募儿童入伍案,就是在国内招募的情况之一。 尽管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但是《日内瓦第四公约》的历史意义不容忽视,首先它开启了禁止招募儿童入伍的先河,其禁止性规定为后来的国际公约打下了基础;其次,它禁止强制招募15周岁以下的儿童入伍,提供了一个比较明确的标准来限制招募儿童入伍。 (二)是否强制招募儿童入伍与是否直接参与武装冲突的规定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的第77条第2款以及《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的第4条第3款第3项是对禁止招募儿童入的新发展。其规定,禁止缔约方在其武装力量中招募不满十五周岁的儿童或者允许他们参加敌对行动。 与《日内瓦第四公约》相比,这两项附加议定书禁止强制招募儿童兵,而且将其范围涉及到缔约方,即武装冲突的双方,不再局限于占领国禁止招募。 两项附加议定书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些差异也被认为是对这项行为规范的空白区域。《第一附加议定书》规定,冲突双方在征募15周岁以上但不满18周岁的人时,应尽力给予年岁最高的人以优先的考虑 ,但是这个要求并没有规制相应的执行条款和刑事处罚。这一规定的“应尽力”的措辞实际上给招募15周岁以下的儿童提供了默许。 《第二附加议定书》在年龄上仅仅是对15周岁的儿童提供了限制,按照后来国际上对年龄的争议,这一规定似乎并没有得到广大的认可。 总的来说,这两项附加议定书比《日内瓦第四公约》的规定更为细致,也为后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提供了更好的方向。 (三) 设定了对非政府组织参与武装冲突的义务 在1989年颁布的《儿童权利条约》是迄今为止在保护儿童权利方面得到的最广泛接受的国际公约。该公约第38条同样表达了禁止招募儿童入伍的态度。 《儿童权利公约》不仅涉及缔约国,而且也及于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实体和法人,包括非政府武装团体。在以前的国际公约中,都未对非政府武装团体做相关规定,在今天看来,这一规定显得很有必要,例如在乌干达,约瑟夫科尼(Joseph Kony)所领导的LRA的非政府武装实施征募儿童兵的行为就是这一规定的反映。往往非政府武装组织会无视法律与国内的相关规定,实施征募行为。加上当下恐怖组织仍旧猖獗,在这一规定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儿童权利公约》很好的衔接了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儿童权利。但值得注意的是,《儿童权利公约》在对儿童的定义上出现了矛盾,第1条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这与第38条的年龄界限有一定区别。笔者认为这存在一定的合理性,虽然公约没有具体解释这种差别对待的理由,但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也有所不同,在自愿应征的情况下,如果有劳动力严重不足,武装冲突影响生存环境的自卫行为,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不追究其责任,也可以允许招募15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儿童。我们不排除特殊情况下,遇到兵力严重不足的情况。这与将儿童定义为18岁以下人员并不矛盾,因为战争作为一个国家的特殊状态,难免会出现特殊情况,这是适当放宽政策也是无可厚非的。但必须排除的是强制招募、非政府组织招募、不存在特殊紧急的情况等。 (四) 禁止招募儿童兵的区域性条约 国际公约在不断地完善儿童兵的保护,区域性的条约也随之建立。在招募儿童兵比较严重的非洲,也随之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条约来禁止儿童兵的招募。在1990年,非洲联盟制订了《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第22条武装冲突对此作了相关规定。 在这部宪章中儿童的年龄也是18岁以下,也就是说这是首次把禁止招募儿童兵的年龄提高到18岁。作为唯一一个禁止儿童入伍的区域性条约,《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在儿童兵保护的领域内,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它的局限性在于批准国家太少。在非洲的53个非盟国家中,只有16个国家批准了该宪章, 但总的来说这部宪章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国际上儿童权利的保护。 (五)招募儿童入伍行为为犯罪的条约 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将招募儿童入伍行为作为一项国际罪行予以禁止。《罗马规约》的突出特点在于,首先将这一行为作为国际罪行入罪,其次在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上,不仅要求强制征募,自愿征募进入武装力量也是不被允许的。这顾及到了儿童的心智不够成熟,同意自愿征募也不能对其给予很好的保护。同时因为将其年龄定于15周岁,所以也较为灵活的调整了15到18岁之间的人。正如前文所述,战争因为其特殊性,一定情况下可以将其座椅弹性调整,所以并不与18岁作为儿童年龄界限相矛盾。 另外,对于个人承担刑事责任也作了较明确的规定,这样规定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在现实情况下,往往实施招募行为的是以个人为首领的组织,不管是卢班加还是约瑟夫科尼,都是个人的违法行为对儿童权利造成侵害。 《罗马规约》继承了两项附加议定书的规定,不但限制于国际冲突还限制了非国际间的冲突,这样非政府组织参加武装冲突也有法可依,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罗马规约》的这种分国际和非国际的方法,很好的提高了现实的可行性,这样细致性的规定更符合当下的国际社会现实。将招募儿童入伍入罪是其最大的特点,具体细节化的规定也提高了对儿童的保护的范围。 (六) 禁止招募儿童入伍年龄的提高 2000年缔结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议定书》中,将强制招募的年龄提高到18周岁,自愿应征的年龄仍然为15周岁。笔者认为,议定书最大的合理性在于允许各缔约国提交书面证明以及采取保障措施招募已满15周岁而未满18岁的自愿应征者。 非国家武装团体在任何时候都不可以征募18周岁以下的儿童,这样对儿童兵的权利和安全有了新的保障。 (七) 关于招募儿童入伍行为管辖权的条约 为追求程序与实体的统一,《塞拉利昂特别法庭规约》规定了塞拉利昂特别法庭对招募儿童入伍行为的管辖权,管辖权的确立可以更完善的在国际法的视角下开展对儿童兵权利的保护工作。 三、结论 虽然在当下社会招募儿童兵的行为并没有完全消失,从诺曼案到卢班加案,再到至今还在逃的约瑟夫科尼,招募儿童兵的行为一直存在,而国际法的立法实践也在不断的完善。 本文从《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为基础,通过纵向阐述自1949年至2002年间,国际公约关于征募儿童入伍行为的发展,更加明确的看到保护儿童权力的重要性。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相关的局限,比如世界各国对其在国内的具体使用,比如《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缔约国过少,其次对于儿童兵的退役后的权利保障没有过多的规定;在乌干达的招募儿童兵中,女性儿童被迫在军队从事性服务是否也能算做招募儿童罪的加重情节,根据招募儿童入伍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女性儿童的权益似乎有必要加以单独规定以保障其权利。 国际公约的约束毕竟只是一方面,随着这些公约的发展,我们要做的不只是完善立法,更应该在人道主义和人权的视角下,予以全面的监督与关怀,儿童兵的权利保护才能有新的发展和维护。 注释: 冷新宇.论征募儿童兵作为战争罪.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6(2).69,70. [德]格哈德·韦勒著.王世洲译.国际刑法学原理.商务印书馆.2009.385.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77条第2款. 王倩倩.论国际刑法上的招募儿童入伍罪.武大国际法评论.2008(2).97.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议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