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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人不配合执法的行为及其解决对策

时间:2016-08-01 15:50 点击:
摘 要 随着法律对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力度的增大,特别是醉驾入刑以来,酒后驾驶人面对交警检查时经常出现不配合民警执法的情况,本文对酒后驾驶人不配合执法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对如何解决酒后驾驶人不配合执法的行为提出了几点对策。 关键词 酒后驾驶 执法

  摘 要 随着法律对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力度的增大,特别是“醉驾入刑”以来,酒后驾驶人面对交警检查时经常出现不配合民警执法的情况,本文对酒后驾驶人不配合执法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对如何解决酒后驾驶人不配合执法的行为提出了几点对策。 

  关键词 酒后驾驶 执法行为 执法权威 

  酒后驾驶人的视觉能力、判断能力、操作能力等都有所下降,容易引发交通事故。2011年5月1日,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为依法治理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提供了法律保障。近年来,全国各级交管部门对酒后驾驶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全国平均每年出动警力2000余万人次,警车1200万辆次,查处酒驾42万余起、醉驾7万余起,酒后驾驶治理逐步常态化、系统化。但是,随着酒后驾驶查处力度的加大,酒后驾驶人面对检查时常常会出现不配合执法,甚至暴力抗法的事件,因此,如何解决酒后驾驶人不配合执法的行为,成为全国各级交通管理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酒后驾驶人不配合执法的常见行为 

  (一)逃避检查,弃车逃跑 

  酒后驾驶人发现交警检查时,往往会在第一时间选择弃车逃跑,逃避检查,如果执勤民警不能及时发现,没有控制住违法嫌疑人,就无法对其体内酒精含量进行呼气式检测或抽血化验,就不能够固定其酒后驾驶的证据。酒后驾驶人弃车逃跑给执法带来了难度,在逃跑的过程中,由于其比较慌乱,很容易被其他车辆撞到,对其自身的安全也带来了威胁。 

  (二)拖延时间,拒绝检测 

  血液酒精浓度在达到峰值后,体内的酒精会随多种方式从体液中排出,也就是说血液酒精浓度达到峰值后会随着时间的延长逐渐降低,因而,对酒后驾驶人的体内酒精含量检测具有严格的时效性。有的酒后驾驶人正是利用这个特性,故意拖延时间,企图逃避处罚。酒后拖延时间,不配合检测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将自己所在车内,拒不下车接受检测;二是谎称自己的身体不适,要求休息一会再检测;三是不按照规定吹气。 

  (三)无理取闹,寻衅滋事 

  在酒后驾驶检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酒后驾驶人不服从民警管理的情况,抢夺取证设备、撕扯警服警号、辱骂、推搡执勤民警的情况,激化矛盾。如果民警不能控制好自身的情绪,在现场的处置行为不当,程序不合理,就会被酒后驾驶人所利用,给酒后驾驶查处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四)借助酒兴,暴力抗法 

  酒后驾驶人在酒精作用下,面对交警检查往往会做出极端的行为:一是强行冲卡,甚至顶撞、冲撞、拖拽执勤民警,不顾一切驾车逃窜,危害民警人身安全,同时给道路上其他车辆及周围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带来巨大隐患;二是暴力袭警,打砸警车、取证设备,有的甚至找来帮凶一同作案,对民警拳脚相加、大打出手、无所畏惧,严重伤害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妨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 

  二、酒后驾驶人不配合执法的原因分析 

  酒后驾驶人不配合执法的原因有很多,其中,驾驶人自身因素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是重要因素。 

  (一)酒后驾驶人因素 

  第一,酒精作用下行为失控。驾驶人饮酒后酒精对大脑神经具有刺激作用,会出现意志力降低,控制能力下降的情况,感情容易冲动、亢奋,引发过激行为。在面对交警的执法检查时容易一时冲动,与民警发生冲突,攻击、伤害现场执勤执法民警。 

  第二,对处罚的抵触情绪。《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对饮酒、醉酒驾驶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标准。醉驾者一旦被查处,个人会留下犯罪记录,带来连锁反应,对当事人的工作、前程、家庭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随着法律处罚力度的加大,酒后人对处罚的抵触情绪也越来越强,出现不配合民警执法的行为就越多。 

  第三,法律意识淡薄。有的酒后驾驶人法律知识匮乏、守法意识不强,对不配合民警执法、抗拒、阻挠民警执法的行为根本没有意识到是违法的行为。 

  第四,抱有侥幸心理。酒后驾驶人在开动汽车那时就已经有了侥幸心理,认为不会遇到交警检查。当遇到了交警检查时往往还会有侥幸心理,想通过语言威胁、肢体冲突等极端行为来恐吓执勤民警,干扰民警执法行为,以逃避处罚。 

  (二)法律法规因素 

  第一,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的法律法规体系对警察的执法权益还不能完全保障。对于酒后驾驶人不配合执法,其人格侮辱、语言恐吓、诽谤诬告、无理取闹等行为处理困难,使得妨碍警察执行公务的违法成本过低。例如,对酒后驾驶人拒不出示驾驶证、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拒不提供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没有规定处罚条款,酒后驾驶人在检查时不出示证件、不提供个人真实信息的行为无所顾忌,因为没有法律规定对这种不配合执法的行为处罚规定。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对酒后驾驶人不配合执法的行为作出明确、细化的处罚规定。同时对辱警、扰警、袭警加重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可以有效遏制、震慑不配合警察执法的行为。 

  第二,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对不配合执法的行为都有相关规定,为民警的执勤执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这些法律法规条款有的过于原则、笼统,有的条款之间互相重叠、交叉,可操作性不强,使现场执勤执法民警在采取强制措施以及使用警械、武器时缩手缩脚,顾虑较多,担心自己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或程序不合理。 

  三、酒后驾驶人不配合执法的解决对策 

  (一)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民警现场处置能力 

  针对酒后驾驶人不配合执法的问题,公安机关应根据实战的需要,切实开展业务培训、“大练兵”等活动,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开展专题研讨等形式,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提升民警的业务素质与法律素质,提高现场处置能力。 

  第一,提高业务素质。民警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是合理有效执法的前提。首先,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要注意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有利于驾驶人理解与配合民警的执法行为。其次,加强证据搜集意识,熟练掌握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装备的使用,对执法过程以及案件证据进行记录。再次,对驾驶人不配合执法,攻击执法民警时,依法使用防卫控制技术、警械、武器,依法采用强制措施,注意区分约束性保护措施与强制措施。 

  第二,提高法律素质。执行法律是人民警察的职责,现阶段,执法环境越来越复杂,面对酒后驾驶人不配合执法的情况,执勤民警应依法采取相应的现场处置措施。例如,酒后驾驶人拒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拒不提供个人真实信息,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可以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针对酒后驾驶人对民警进行辱骂、拉扯、推搡、殴打的行为,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范》的规定,经警告无效的,公安民警可以徒手制止。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袭击人民警察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如果酒后驾驶人在现场一直不配合执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执勤民警只有熟练掌握与运用法律法规,才能在实际办案中针对不同的情况、不同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置措施。 

  (二)健全法律法规,为民警执法提供法律依据 

  目前,针对酒后驾驶人不配合执法的行为如何处置,还没有一部法律法规作出完整的应对措施。《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只是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的语言、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与程序等方面有具体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规定了警察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以及可以使用的警械、武器,但是这些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统一性与协调性,而且对警察所可以采取的行为更倾向于事后的判断。这些立法规定的不足,使得民警在酒后驾驶查处过程中,面对酒后驾驶人不配合执法的行为束手无策。所以,应该完善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加如何处置驾驶人不配合执法的条款,使民警面对不同的不配合执法的行为,明确应该采取的措施,提高执法权威性。 

  (三)多管齐下,形成综合治理体系 

  第一,加强内部联动。酒后驾驶人不配合执法,对民警侮辱谩骂、威胁恐吓、围攻阻挠、暴力袭击等行为,严重伤害民警身心健康。由于各警种、各部门分工不同,对酒后驾驶人阻挠民警执法的行为,相关警种、单位必须快速响应、协调一致、联勤联动、互为补充,形成保障民警执法权益的联动机制。治安部门要履行防暴处置职能,及时调查取证,收集证据;法制部门要指导办案单位用足用好法律武器,与检查院、法院及时沟通协调,理顺立案、诉讼、审判程序,将犯罪分之以法;宣传部门要及时公布案情和打击处理情况,以正视听,将典型案例、法律常识进行宣传,起到警示、预防作用。 

  第二,强化舆论宣传。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全面、真实、客观地报道妨碍执法,对民警不法侵害的案例、事例,加强执法环境的宣传力度。公开曝光典型的暴力抗法事件,对案件的进展情况及对当事人的处罚结果及时报道,广泛宣传其违法性,起到警示作用,同时取得群众对民警执法的理解和支持,在全社会形成遵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第三,发挥维权机构作用。在2002年8月,公安部就提出要在全国公安机关中设立“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护维权委员会”,使民警执法维权工作落到实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对不配合执法的行为的界定与处置困难,影响了警察执法的权威性。为打击不配合民警执法,侵害民警合法权益的行为,仅在公安内部建立执法维权机构,其权威性、公正性都存在问题,各地应建立由纪检、督察、法制等部门组成的民警执法权益保障机构,制定完善《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实施办法》,对侵害民警恶意诬告、诽谤、侮辱、人身攻击的行为,依法及时打击,保护民警合法权益,维护执法权威。 

  参考文献: 

  [1]徐志豪.醉驾执法与警察权益保障问题研究.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 

  [2]姜帅.交警执法权威困境及解决路径.南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 

  [3]赵建设.警察执法权益及其保障体系建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4]徐长鹏.醉驾入刑下的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1). 

  [5]程琳.民警执法权威受损问题探究.公安研究.2013(6). 

  [6]程嘉妍、王志超.对暴力妨碍交警执法问题的调查与思考.法制与社会.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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