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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附担保债权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2)

时间:2021-05-17 09:44 点击:
笔者认为,应当视不同担保种类而有所区分。首先,在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等物的担保或定金担保的情形下,若第三人用于担保的物的价值或定金金额足以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则即使债务人不当处分其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
 
  笔者认为,应当视不同担保种类而有所区分。首先,在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等物的担保或定金担保的情形下,若第三人用于担保的物的价值或定金金额足以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则即使债务人不当处分其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其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原则上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因为此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了实现的保障,即使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减少其责任财产的行为也并不影响到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所以也不会影响到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和债权的实现。[3]
 
  其次,在第三人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时,应当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情形。在一般保证中,由于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了实现的保障,即使债务人因不当处分其责任财产致使其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仍可依据保证合同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从而实现其债权。在连带保证中,由于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后,保证期限内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又可以请求保证人清偿债务,所以此时债务人若实施了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债权人原则上应享有撤销权,因为此时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而连带债务中的任何一个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所以即使债务人能够证明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债权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
 
  (四)附第三人担保债权中,担保人不当处分担保财产时,债权人对担保人的行为能否行使撤销权
 
  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从本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对撤销权行使对象的规定为“债务人的行为”,至于债权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担保人的不当处分行为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笔者认为,该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应当包括担保人的行为。
 
  首先,在附有物的担保、定金担保以及一般保证担保的债权中,当担保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债务人如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便获得请求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或请求保证人承担清偿义务的权利,也就是说此时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已经转化为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同样,此时担保人便转化成为实质上的债务人。此时如果担保人实施了不当处分其担保财产的行为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则债权人应享有撤销权撤销担保人的行为。
 
  其次,在连带保证中,由于债权人在债务到期后可以请求债务人,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清偿义务,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形成了连带债务,此时的保证人事实上也是债务人之一。此时连带保证人若实施了减少其责任财产的行为,将会使债权人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危险程度增加,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因此,对我国《合同法》第74条中撤销权行使对象应当做广义上的理解,即不仅包括债务人的行为,还应当包括担保人的行为。在附第三人担保债权中,担保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赋予债权人以撤销权,从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这并不与我国《合同法》74条中的规定相违背。
 
  三、结语
 
  本文将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与《担保法》和《物权法》中的担保制度相结合,从四个方面对附担保债权中债务人或者担保人实施了一定的不当减少其责任财产或者担保财产的行为时,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相关问题作了初步的探讨。对于此的问题研究,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过程中都是有着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邹海林,常敏.债权担保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5.
 
  [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修订版)[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38.
 
  [3]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修订版)[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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