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如软件、搜索引擎、社交网络平台、导航定位系统等形式各样的商品或服务大量的以免费的形式提供给消费者。然而,传统的反垄断法理论和分析方法主要是建立在有价产品的基础之上。本文首先通过介绍免费产品存在的模式,分析消费者在获得免费产品时付出的成本,视图矫正公众对免费产品即为“免费”的观念,进一步指出免费产品存在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市场。通过对免费产品市场运行方式的分析表明其与充分竞争的偏离,可能对消费者福利造成的损害,以唤醒反垄断法理论及司法实践对免费产品市场更多的回应与关注。 关键词 相关市场 反垄断法 免费产品 注意成本 信息成本 一、 前言 免费产品,即经营者以零价格的形式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在当今社会中,人们可以获得许多商品或者服务而不需要支付金钱,比如我们现在可以免费使用WPS阅读文档,用微博、微信、QQ进行通讯聊天,在土豆、搜狐、爱奇艺上观看视频,免费下载软件等等。免费已不仅仅存在于经营者为吸引消费者的注意进行的一次性促销手段,还逐渐发展出一些长期的商业模式。传统意义上的反垄断法主要是建立在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之上的,而价格机制正是新古典经济学的重要内容之一,这导致一些企业在面对反垄断起诉时认为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免费的,能够带来大量的消费者福利的,因而不属于反垄断法调整的范围。与此同时,许多传统的反垄断分析方法,如市场界定中,假定垄断者测试的方法在免费产品市场上遇到了困难。那么,免费产品是否存在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市场呢?如果存在的话,免费产品市场必然会提升经济效率,增进消费者的福利么?如何判断免费产品市场上存在垄断行为呢?针对以上问题,本文首先通过对免费产品的运作模式进行分析,指出消费者在获得免费产品时所付出的注意成本和信息成本;其次,从竞争和消费者福利的角度分析免费产品市场是否存在需要反垄断法的规制的可能;最后提出对免费产品的市场界定的一点思考。 二、免费产品的运作模式 免费产品市场的结构以及运作方式同现代反垄断法及其理论所讨论的市场有很大的不同。其所表现出的最核心的特点就是相关商品的相互关联的属性。 也就是说,为了能够长期的提供这种免费的产品,一个理性的经营者必将从其他渠道中获得足以补偿所支出成本的利润。为了进一步理解免费产品市场,首先要对免费产品的运作模式进行了解。本文将从这种免费模式是否可以持续存在把免费产品的商业模式分为两大类来讨论。 (一) 可持续模型 许多可长期存在的商业模式在免费价格市场已经非常普遍,比如捆绑策略、双边或多边模型、优化升级、免费增值模型。 这些商业模式的一个共同的思路就在于关联产品的存在。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虽然在免费产品市场上竞争,但是可以通过提供一些其他的与免费产品有关联的产品,来达到营利的目的。 1.互补类产品: 经营者经常在提供免费商品的同时提供互补商品,它一方面通过免费产品来吸引消费者,另一方面从互补品的销售中获得利润。这些补充的商品可能以捆绑或非捆绑的形式提供。捆绑策略可以通过协议或者技术手段实施。其中,技术上的捆绑指通过技术手段把两个独立的产品结合在一起。例如是微软公司在它的Windows 系统中预装了IE(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而被指控违反反垄断法。谷歌也曾被指责其要求使用安卓操作系统的手机厂商预装谷歌搜索服务等软件的行为。还有一些免费价格策略所包括的互补商品不以捆绑形式存在。例如一些在提供旅游服务的网络平台,可以同时提供订票和酒店预定的服务。这两种商品经常被同时消费,它们之间是相互补充而不是替代的关系,然而它们通常不是被捆绑在一起的,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并非所有的互补商品策略都是反竞争的,不论是有关产品是以免费价格提供还是有价提供。但是,具有关联的互补产品确实给一些具有市场力量的经营者在其有关商品市场上的引发多种渠道的反垄断行为。 2.多边平台产品: 多边平台产品是指这样一类产品:多组消费群体通过一个中介或平台相互作用,并且一组消费群体的决策通常通过外部性影响另一组消费群体收益。 多边平台模式近年来被当做一种较为新型而且日益重要的商业模式。多边平台模式有两个突出的特点,即存在双边市场和网络外部效应。双边性是指在一个平台上连接了两种不同的类型的客户群体。网络外部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平台上参与的双方中一方的数量增加会吸引更多另一方的参与者,二是其中一方用户逐渐增加会吸引同一方的参与者增多。 目前多边平台产品已经遍及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比如,报纸、电视、多媒体游戏和支付系统,以及操作系统、搜索引擎和社交网站,等等。 3.免费增值类产品: 免费增值模式(The Freemium Business Model)是2006年由风险投资家弗雷德·威尔森率先提出的,通过免费提供商品或服务,可以利用广告支持、借助口碑传播而有效地获得大量用户(acquire a lot of customers),再通过系统的搜索营销等方式向用户提供增值的附加服务来获取盈利。这种思维在互联网中最为常见,增值服务是其最重要的一笔收入,比如微博是免费的,但是却在上面增加了不同等级的微博会员、免流会员、游戏会员等诸如此类的增值服务项目。再如下载工具迅雷对于普通用户也是免费的,自2003年创立以来,获得了大量的用户基础后于2009年推出了会员制,提供有差异化的增值服务,来获取利润。由此可见,许多企业都采用了通过依靠免费积累大量用户,然后利用增值服务收费,继而获得盈利的模式。 (二) 不可持续模式 免费产品还存在于不持续的商业模式。这些策略对于以追逐利益为目的的经营着来说,他们不指望长期采取这种免费的策略。除去基于一些非营利的原因而提供免费产品,比如非营利性组织付出成本提供免费商品、服务,其运作的资金来源靠的不是自身营利而是来自于慈善捐赠。个人也经常提供免费的商品或服务,而这种行为可能是源于非金钱目的的动机(或者至少不是直接的金钱动机)。 还有一种不能持续存在的免费价格商业策略是经营者可能基于促销的原因暂时以免费价格提供商品,待促销结束之后再弥补由此产生的成本。一个新的经营者在刚刚进入市场初期为了吸引最初的客户就可能先采取免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促销活动,待吸引一定数量的顾客的一段时间之后再收取商品或服务的费用。在这种模式下,经营着可能会实施掠夺性定价的策略,这种掠夺式定价的策略是具有反竞争效果的。 三、免费产品市场与反垄断法的适用 Kinderstart v. Google案中被告Google公司提出了免费搜索引擎服务不受反垄断法约束的抗辩理由。美国法院也在审理中认为:“要提起图谋垄断的诉讼请求,原告必须定义相关市场,而原告未能引用权威的观点说明《反垄断法》本身还涉及提供免费服务的领域,提供搜索功能可能会导从其他资源中受益,但原告却没能说明有人向Google付费进行搜索,因此,搜索市场并不是《反垄断法》立场目的下固定的‘市场’。” 在唐山人人诉百度案中,百度公司认为搜索引擎服务相对于广大网络用户而言是免费的,免费服务不是《反垄断法》所约束的领域,因此,案件中并不存在《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相关市场。 那么免费产品是否存在反垄断法意义下的市场呢? (一)判断“相关市场”存在的标准 首先,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该条并未指出提供免费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被排除于反垄断法意义下经营者的范围。其次,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因此要理解是否存在相关市场的一个信号,就要弄清反垄断法意义下“竞争”的内涵。在经济学中,竞争首先是与市场相联系的,市场是交易活动和竞争行为发生的场所。 因此,在判定免费产品是否存在相关市场时,可以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交易和竞争两个方面着手。 (二)获得免费产品的交易对价 在反垄断理论和实践中确实存在着认为免费产品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免费的观点。如果这个前提是正确的话,消费者为了获得免费产品就不需要交换任何东西,而不存在交易,那么也就不存在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相关市场。然而这个结论是不正确的,事实上,消费者在接受免费的商品或服务是的确产生了不同类别的成本。这些成本中,有些成本的发生与获得的商品或服务不存在交易,属于“非市场信号成本”,例如机会成本和外部成本。但是还有一些类型的成本确实可以作为交易的对价,也就说这些成本与经营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行了交易,我们称这种成本为“市场信号成本”。这些成本与货币一样,都作为交换商品或服务的对价。 1.信息成本: 免费价格的商业模式常见于互联网行业,客户的信息对它们来说很重要。消费者经常为了获取免费价格商品而有意无意的放弃了一些个人信息,比如用户注册提交的有关个人信息,个人的偏好,用户登陆位置等等。消费者的信息可能有以下作用:消费者的个人偏好或习惯被经营者掌握,而使得经营者可以提出更具有针对性、锁定性的商品或服务。这些信息还可能能成为间接的交叉网络外部性的来源,如这些信息可能被卖给某些公司,作为投放广告的特定对象,从而有利于垄断力量的形成。因此,信息还可以作为一种有价值并且可以作为交易的成本:这些个人信息同金钱货币的功能是一致的——作为消费者在交易发生时交换的对价。研究市场行为的经济学家指出这样一个事实:“大多数的消费者表明,如果他们能从放弃中个人信息获得好处,他们愿意这么做。 经营者通过给消费者提供免费产品来而促进他们自愿的让渡一些个人信息,当消费者认为其所获得的利益超出了他们所将付出的成本(如他们所放弃的信息),一个理性的消费者便会放弃所被要求的信息,而消费者往往容易很忽略个人信息的重要性。 2.注意成本: 消费者的注意成本在现代市场中扮演了一个很重要的角色,在免费价格市场中,吸引顾客对广告的注意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尤其是在一些多边平台上,打开微博、蜻蜓、UC浏览器,优酷、搜狐,你都会发现广告,这是一种很典型的,双边的,利用广告来支持的商品。Evans就提出在互联网平台注意力竞争的问题,并指出在反垄断案件分析中涉及市场界定、市场力量、以及竞争效应时应当考虑到注意力的获得以及传送问题。 尤其在互联网中,注意力可以作为一种稀缺资源,注意力被明确定位为货币,注意力变为资源与价值流通的媒介。 实践中还存在着混合的商业模式,即免费的版本的商品是附带广告的,而消费者可以选择付费的模式,这种付费的模式一般没有广告或者只含有较少的广告。 另外,免费增值的商业模式通常依赖的是内部广告的模式,它为自己更高级别的商品进行宣传,消费者可以选择接受广告而获得一个基础的版本,或者通过付费来获得更高的商品或服务。 这几种模式给消费者提供了一个选择:支付注意成本或者付费。作为获得免费产品的消费者来说,他们并非真的“免费”获得免费产品,而是支付了对经营者有益的注意成本。 3.免费产品并不“免费”: 依照前文所属,尽管在免费产品市场中的商品没有价格,但是对消费者来说不是“免费”的。成本是一直存在的。尽管互联网行业一直致力于降低产品的成本,但是对于以营利性为目的的经营者来说至少要收回这些付出的成本。在免费价格市场上所产生的一些成本属于市场信号成本,这种成本既是消费者所产生的成本也是与商品提供者交换的对价。注意成本和信息成本可以被交换这一事实往往是那些认为免费商品即是“免费”的人所忽略的。 (三)免费产品市场存在竞争 在免费市场产品上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在结构上实际是与那些有价产品是一样的。理性的经营者认为将免费价格产品同消费者的信息和注意力进行交换是有利可图的。正如在有价市场上一样,免费价格市场上同样存在着竞争。一个具有垄断力量的经营者可能会更多的要求信息成本和注意成本,从而降低了经济运行效率。这种情况下,其竞争者就可能通过提供质量更高或者成本更少的商品进入市场,并其进行竞争。毫无疑问,免费价格市场上的消费者可能基于信息成本和注意成本的考虑而寻找替代商品。同样的这种替代效应可以见于有价市场,这激发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并且有利于消费者的福利。例如在两个视频播放平台,有些视频资源属于独家拥有的,那么该视频播放平台就可能通过收费或者增加广告时间来获得更大的利润。如果视频资源在多家视频平台均存在,那么这两家视频播放平台就可能通过减少广告来吸引消费者。 此外,免费产品市场上的竞争还可能是来自多方面的,比如在多边平台产品上,其连接了两种不同类型的消费者,平台的一边是免费产品的消费者,另一边可能是寻求注意力的广告商。Evans教授指出,这种注意力竞争中“注意力”寻求者为获取关注力而竞争,而不是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在这样一种概念下,社交网络平台、搜索引擎、新闻网站,网上购物平台等在竞争的是这样一个稀缺的资源:用户的关注力。同上,信息成本也可以为竞争提供了类似的途径。 依照前文所述,断言免费价格市场不是《反垄断法》所约束的领域是错误的。一个更加基础的错误是,认定免费产品进而认为反垄断法不适用于提供商品的经营者。一个理性的经营者提供免费商品是因为他们认定这样做是有利可图的。消费者在认定所获利益超过了付出的成本,就会为了得到商品而于经营者达成交易。 四、免费产品市场中的竞争与消费者福利 反垄断法致力于对市场竞争的保护与促进。在一个完全竞争市场中,对于损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行为会通过市场的力量来调节,这样比政府干预效率要高得多。也就是说,如果市场能够得到充分的竞争,那么反垄断法也就没有存在价值了。当然,在现实世界中没有市场可以达到完全竞争这样一个理想化的状态。而免费价格市场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达到或是偏离完全理想状态,就是反垄断法应当在此市场应当规制的方向。 在免费价格市场中,竞争要确保消费者能够得到尽可能优质的免费商品或服务,同时减少客户由于为了获得免费产品所需要付出的注意成本和信息成本,增进消费者福利。 (一) 免费产品市场的竞争效果 1.从完全竞争的结构上的偏差: 结构上来说,一个完全的竞争市场应该有如下几个特征,含有同种类的产品、进入和退出的门槛低、充足的竞争者以及经营者和消费者都能获得充分的信息。然而,免费价格市场经常会偏离某些假设,使得这种市场力量产生、合并、实施、以及维持。 免费产品市场相对对来说商品是多样的。早期反垄断法实施者主要把目标放在例如钢铁、烟草、石油以及铝等商品,而免费价格市场上的参与者所提供的商品与之相比呈现了高度的多元化。但是,在实践中免费产品,尤其是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产品之间的替代性问题也存在了一些争论。比如电子邮箱、新浪微博、易信、QQ等互联网产品,都可以实现人们相互交流的需要,但其各自的产品特性和用户使用习惯却大相径庭,那么它们是否属于同种类的产品?在3Q反垄断案中,腾讯公司认为电子邮箱、微博甚至手机短信都应与QQ是一类产品,都可以达到即时通讯聊天的目的,因此它们之间可以相互替代。对此,360公司的律师则认为法律中需要明确的是紧密替代关系,不是大家凭感觉的随意替代。免费产品的替代性问题给我国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衡量带来了不小的难题。 一个非常普遍但是却被误解的言论就是在以互联网为基础(互联网产品多为免费产品)的市场,进入的门槛很低。实际上,进入免费价格市场的门槛的类型和程度可能根据产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个简单的免费手机软件,进入门槛可能仅仅需要较少的金钱和时间,然而,也存在这样的一类更加复杂的商品,可能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众多的专家、以及大量的金钱才得以进入这项市场。这样,进入该产品市场的门槛就很高了,尽管这样的产品的价格是零。 在一个完全竞争市场中,如果一个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能被充分的告知有关信息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检验和约束经营者行为的方式。如果一个公司试图增加消费者获得商品的成本却没有给消费者增加其他利益时,若消费者得知获得该公司的产品所需要的成本高于其的竞争对手,就可能转而向该公司的竞争者购买产品。这种替代效应会导致想要提高商品“价格”的公司为了不损失顾客而放弃这种潜在的利益,进而约束其增长“价格”的意图。在这种情况下,顾客就能限制公司提高“价格”的意图,并鼓励经营者进行产品优化、减少成本,进而促进消费者的利益。 然而,以上的情况是建立在顾客能够获知并且比较市场上相关产品的成本和收益的前提之下的。在许多定价市场上,成本的比较是很容易的事情。然而在免费价格市场上,这不是一个容易的任务。因为在定价产品市场上的成本是数量上的、比较简单的、很容易去衡量的,但在免费价格市场上所付出的成本(至少可能含有信息成本或关注力成本或二者都有)是质量上的、比较复杂的、相对来说难以衡量的。比如注意成本是没有“明码标价”的。事实上,顾客只有先体验了相关免费价格产品然后对相关成本有一个质的分析,这样就产生了显著的交易成本。这种对体验的要求产生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即路径依赖 驱动了市场的方向而不是商品的内在质量,从而可能导致了次最优产品占有大量市场份额的现象。其次,不仅仅是相关的产品种类多样,成本本身也有很大差异。例如,注意成本可能因为广告的不同而不同,成本也会根据广告出现的形式(位置,明显性)等而有所不同。信息成本和关注力成本还会因为承担者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而且,不同的客户关注广告或者牺牲个人信息是不同的,对于一些消费者来说,一些广告可能对他们带来的成本是可以忽略的,为零的,甚至是有益的(有些消费者认为所获得的一些广告也作为一种附加价值)。因此,准确的去评估这种成本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2.消费者的行为偏差: 传统意义上的反垄断法经济学分析主要是指运用新古典经济学理论研究反垄断法,其中的一基本竞争假设是“理性人”假设。 但是“理性人”的假设研究免费产品市场中遇到了困难,因为消费者在面对免费产品时,其行为常常偏离“理性人”的假设。行为经济学的研究已经表明免费价格对于消费者的需求有特别的影响。尤其是在互联网行业,消费者对价格的敏感度高,在反垄断案3Q大战中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通信产品的适用时也指出了这种现象,其指出消费者在虽然将获取该产品会考虑所消耗的机会成本,但若该产品开始收费,消费者的第一选择是改用其他免费产品,即使免费产品所消耗的机会成本比收费产品要高。 行为经济学表明,当消费者面临着从功能近似的免费产品和定价产品间进行选择时,消费者对免费商品的需求增加而减少对定价商品的需求,尽管定价产品的质量可能更好。这也导致利用SSNIP在界定免费产品相关市场时遇到了困难。 (二)免费产品市场与消费者福利分析 反垄断法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以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所追求的政策目标重点不断变化,但保护作为整体的消费者福利的目标则是一以贯之的,一直是各国反垄断法中的关键政策,是对一种经济垄断行为或状态进行规制的价值取向和正当性根据,在日本、美国、加拿大,欧盟的法律或司法实践中都可以找到对消费者福利的关注。 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也表明维护消费者福利是我国反垄断法致力于保护的对象。 Evans教授指出,“大量的消费者盈余很容易产生于免费产品或服务的提供。” 我国学者杨文明也从在免费产品市场中三个财富转移的方向来说明存在消费者盈余,进而表明免费定价惠及消费者。 以上的观点如果被免费产品的提供者提出的话正是法官在适用反垄断法时应当慎重考虑的。现代反垄断法通常都将最大化消费者福利作为其目标,那么避免消费者福利转移或者带来消费者盈余作为积极的竞争效果,可以成为垄断行为抗辩的重要标准,几乎会使其免于反垄断法的规制。在此种情况下,那些认为免费产品市场违反反垄断法的原告将要承担的更加沉重的举证责任。如果免费产品确实产生了大量的消费者盈余,那么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应该在处理免费产品所造成的损害的问题进行更加谨慎的分析。 对免费产品市场的竞争效果的分析表明,免费产品市场也需要反垄断法的调整。理论上来说,反垄断对于免费产品市场的的损害同在有价市场是相似的,仅仅是交易物质不同。增加获取产品的注意成本和信息成本对消费者福利的损害同其他有价产品市场是一样严重的,但信息成本和注意成本又是难以衡量的。重视价格而忽略了免费产品或服务的成本让消费者处于了一种弱势地位。 免费价格市场给市场力量的产生,增大,或者滥用提供了机会,免费产品的经营者可能通过控制注意成本和信息成本来达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达成垄断协议、实施经营者集中。 在经营者获得了较大的市场力量的情况下,极有可能降低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减少对产品和服务的创新,降低对消费者隐私的保护,依靠其市场控制力侵害消费者的福利。 在免费产品市场中,或者说在所有的市场中,反垄断法首要的目标就是激励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不断创新,以为消费者带来更多的福利。反垄断法应当在免费产品市场中为消费者能够获得尽可能好的产品的同时减少其所付出的注意成本或信息成本有所作为。 五、 对免费产品相关市场界定中的思考 通过前文对免费产品的运作模式的介绍以及免费产品市场的竞争偏差和行为偏差表明,对免费产品相关市场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困难。在反垄断案3Q大战的最高法院判决中肯定了假定垄断者测试(HMT)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提出了当特定领域商品的市场均衡价格为零时,不能适用于SSNIP的方法界定相关市场,此时可以通过数量不大但有意义且并非短暂的质量下降(SSNDQ)的方法进行。 我国学者张昕竹、黄坤针对免费产品相关市场界定他的特殊性提出了假定垄断行为的测试方式,该方法主要通过考察假定垄断者实施某种假定的垄断行为是否是有利可图的,而不仅仅考察价格这一项指标。 遗憾的是,其并没有对假定垄断行为的方法做更深入的讨论。以上的方法对于如何界定免费产品相关市场是很有益的,但同时我们应注意到,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并非是必须的,它只是用于测试经营者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工具方法。尤其是在免费产品市场领域,当存在相关市场界定困难的问题时,要重视消费者注意成本和信息成本,可以通过分析免费产品市场的竞争效果和消费者福利来判断是否需要反垄断法的规制。 六、结语 “免费”产品并非是免费的,而是消费者通过信息成本和注意成本交易而来。免费产品市场上的竞争存在着与完全竞争偏离,这个偏离甚至大于定价产品市场的竞争,同时经营者可能通过锁定与操纵消费者注意力成本与个人信息成本,构建市场壁垒、抑制市场创新、损害消费者福利。因此,反垄断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应当对免费产品市场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并且重视注意成本与信息成本对于界定免费产品的相关市场的以及判定垄断行为的作用,给予免费产品市场更多的回应与关注。 注释: 下文中所提产品包括商品和服务。 David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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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 Accoounting for the Costs of the Intenet’s Most PopularPrice.UCLA Law Review.2014(2).670. 我国将市场力量称为市场支配地位,各国和地区的反垄断法使用的称谓不同,但所指的经济现象是大致相同的。 承上.互联网领域免费行为的反垄断规制——以消费者注意力成本与个人信息成本为视角.经济法论坛.2016(3).8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