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新形势下,经济进入到结构转型关键时期,自从计划经济退出历史舞台,市场经济已经在的经济运行中存在了近半个世纪之久。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深与国外资本的涌入,式的市场经济较九十年代相比出现了各种新的体制机制上的完善与变革。同时,新型经济纠纷,财务犯罪问题也成为当今经济运行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因此探讨新经济形式下财税法的新定位与形塑是重中之重,本文在介绍了当前经济转型的背景下,对于财税法的定位问题与承担的新任务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设想。 关键词 经济转型 财税法 定位 形塑 一、背景意义 安全稳定而有序的市场秩序从来都是市场经济平稳有效运行的外在环境要求。在当前新经济时代下,为各种新出现的经济模式提供问题纠纷妥善解决机制与可执行的法律依据是法律在经济领域建设工作的重点。随着习主席梦设想的提出,在市场为主导的资源配置过程中,促进贫富分化现象的减轻,社会分配的相对公平给财税法的建设与完善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经济体制大背景下探讨其社会定位与角色塑造问题,有利于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法制监管能力的提升。同时,完善财税法的管理范围,提升财税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细节控制性,将对社会经济运行中存在的偷税漏税,财务纠纷,挪用公款以及贪污受贿现象施加强力约束。将对构建诚信为基础,健全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有深远的意义。 二、市场经济的发展与转型 (一)市场经济的形成与发展 关于市场经济的形成,首先早期的共产党领导人先是经历了一次思想上的探索和解放,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明确的区分了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制度区别不在于经济制度上的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之分,首先打破了国人对于传统的经济制度的认识。随后政府开始了寻求建立具有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从1980年到十四大的召开,这段时间中,共产党人先后提出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的思想,随后又将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对立观念彻底破除。最后在经济目标上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随后的中共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决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迎来了一次脱胎换骨般的成长。2007年中共十七大又在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方式,供求关系反映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环境成本方面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并在信用体质建设方面提出了初步的探索。随后的2012年和2013年中共十八大与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更是将市场经济推向了一个更加成熟的高度,即明确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至今,市场经济在与宏观调控完成了更加深入的融合,式市场经济迎来了新的发展阶段。 (二)经济的新转型与新挑战 经历了近半个世纪的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与国际社会经济对接过程中激增了一系列经济问题与经济现象。总体来看,最突出的就是社会个阶层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现象,尽管这是随着生产里发展过程中必然出现的问题,单保持社会阶层收入分配相对公平,有利与充分发挥各阶层人群的市场购买力,保持国内需求的活跃状态。另外一个市场转型问题就是随着新型经济模式的增加,税收源头相比于过去更加多样,且没有有效的界定方式。造成税收上偷税漏税问题的层出不穷。 三、财税法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财税法的形成与发展 作为一种法律体系,国家财政税收方面采取的一切措施与行动都是依据于人大制定的财税法而展开的,财税法在封建社会时代计划经济时代,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都有明确的分别。在封建社会,简单来说什么都是帝王的,税收完全是帝王的强制行为,财税法并未真正有存在的意义。在新的计划经济时代,财税法的作用被空前强化,它被作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一个强有力的制度工具,国家通过财政税收作为经济管理的根本方式再此阶段,国家财税的收入是公共财产,可以自由分配。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财税法才真正的起到了专门为纳税人办事的功能。个人财产在经过税收分配后,与国家公共财产相分离,这就是财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个明显功能。可见,财税法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下对财产的分配上起着不同的作用,的财税法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而走向成熟。并在财政税收方面起着法律依据以及制度上的保障功能。 (二)财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财税方面的法制建设在全体社会的经济运行上具有关键意义,当前十分重视财税法制建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维稳监管作用,在传统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宏观调控往往是对政府干预经济手段的总称,而宏观调控的主要着力点就是财税方面的干预。 财税法的作用主要有:第一,规范市场经济的主体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工具。财税法通过财政预算,税务征收方面的一系列规则制度的建立,来为市场经济主体构建合理有序的竞争环境。第二,财税法因其在税收工作中的确定性,长期不变性,以及社会规范性在财政收入分配中起到了恒定的唯一的法律标准。同时通过公平税负,财政的社会化转移支付,等在全社会分配中起到了引导作用。第三,关于涉外经济合作方面。财税法本身是以为国家经济构建一个平等优良的发展环境为目标的法律体系。关于外国企业来华经营权益的保障方面,财税法也起到了与国际社会对接的作用。将本地市场经济主体,与外来招商引资主体统一于共同的财税体制下,财税法将成为涉外经济问题处理的法律准绳。 四、经济转型视野下的财税法作用定位与形象塑造 (一)市场经济转型下财税法的多重任务 当前,不仅仅的经济已经从计划经济时代走向了具有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放眼全世界,各国的经济模式趋于成熟与开放。因此我们迎来了一个新的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变革,即经济全球化的衍生与发展。回到国内,市场经济经历了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长期深度融合,并随着加入WTO加快了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经历一场本土传统经济模式,与新型经济模式之间,国内占据大规模市场份额的经济企业与外来招商引资的经济主体之间的市场竞争过程。而全世界范围内经济波动通过开放的经济市场影响到我国本土,比如前几年美国经济危机造成了全球范围内的经济增长水平下滑。我国市场也受其影响。综上观之,当前我过市场经济面对着更多的压力与不确定因素,因此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需要一个更加稳定的秩序环境,需要财税法体制建设上承担更多任务。 首先,财税法承担好市场监管与仲裁任务。财税法是处理市场经济纠纷,协助市场监管部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武器。市场经济模式下,资源流向不受国家统一调配,而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因此产生了各种对市场资源的抢占,非法聚拢,和买卖现象。比如在国难时期,囤积救济物资与基本生活用品,发国难财。还有通过边境偷渡从国外购买低价商品,越过国内市场准入税费,并从中获取暴利现象。还有增值税发票作假现象,利用发票作假逃避纳税或者隐藏营业额,减少纳税。这些现象都在严重的扰乱市场经济的秩序。因此,财税法的任务之重不言喻。 其次,财税法承担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的任务。作为国家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标准法,在当前经济形式更加多样化的发展前提下,利用税收标准的不同设置,对纳税人的合理定位,来调节当前社会各阶层存在的过高收入与过低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也是财税法在实施过程中的一大任务。 最后,财税法在打击职务犯罪,肃清政府中存在的经济腐败现象上也承担更多的任务。 (二)财税法在经济转型状态下的定位与功能 当前的经济形态正由底子薄、种类少、结构简单向基础厚、种类多、层次复杂方向转变。全球经济一体化也给国内经济形态添加了新元素。因此,作为市场经济的监管法律体系,我们需要怎样的财税法,我们需要财税法管什么,财税法应该起到怎么样的作用。这些问题提到了法制建设的日程上。我认为应对当前经济转型,我国财税法应该成为一个具有社会、政治、经济上三重意义的法律体系,也是既能维护市场秩序,又能肩负社会使命的角色。 五、三方面一体的财税法功能塑造 (一)政治功能 经济与政治相交的一个恶劣社会现象就是腐败问题,尤其在腐败现象日益加重的今天,通过财税法的有效监督,来减轻腐败现象是必须的。 首先,为了应对财税体制中的暗箱操作,不公开问题。财税法应该通过明确而透明化的财政预算规定措施,来约束财政预算中的不合实际,夸大预算问题,并要求政府预算过程中,提出预算的财源,项目支出的具体去向,并支持社会民众对政府预算草案提出问题与整改意见。严格要求预算规模。其中《新预算法》的推行,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财税法促进预算透明化的目标。 其次,在政府投资立项方面,财税法应该注重财政民主的法制建设,避免政府权利过大随意挪用公款投资行为。财税法也应该在规定中将财政项目后期审核,政府投资失误造成财务浪费的问责一同写入到自身内容体系中去。 (二)社会功能 财税法在平稳社会贫富标准,促进全社会收入分配趋于合理上扮演一个调节者的角色。在新经济形势下,财税法应该通过完善自身阶梯式税收标准,减轻低收入者的税务压力,调节过高收入者收入水平。来减小当前社会上的贫富分化。并在法律体系中硬性规定,扩大财政在民生方面的再分配。将“藏富于民”思想落实到法律制度上。 (三)经济功能 财税法最适用的领域在于市场领域。因此,财税法应该注重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营造一系列适合发展壮大的外部条件,并担当市场与政府的桥梁。在公共资源与公共设施上令国家更多的向中小企业倾斜,与此同时推行结构性减税,减轻新兴企业的财务压力。并通过法制建设,强调市场经济主体的诚信体系建设。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诚信体系建立提供法律依据。 六、结论 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过了近半个世纪的发展,迎来了一场与世界经济相对接的变革。财税法不仅要在自身角度更好的与新经济形式相适应,更要在政治、经济、社会方面承担更加重要的责任。通过财税法自身的重新定位与功能塑造,相信的财政体制将在民主化透明化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同时,的市场经济也将在全面而强大的法制体系保护下,不断学习国外市场经济体质的优点,开创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李炜光.财政何以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支柱.法学评论.2014(2). [2]刘剑文、耿颖.论反腐败进路中的公共财产公开.江淮论坛.2014(1). [3]华国庆.试论民生支出优先的财政法保障.法学论坛.201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