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儒家思想对韩国历史及社会各方面都存在着深刻的影响。在韩国刑法中,有十几处关于对直系尊亲属犯罪处以较重刑罚的规定,充分体现出儒家孝道思想对韩国刑事法律的影响。现如今,在传统儒家学说与新移植的西方法律概念之间冲突的背景下,关于韩国加重处罚直系血亲犯罪的刑事法律规定,被质疑是否具有合宪性。 关键词 儒家思想 弑亲处罚 违宪审查 儒家思想曾在世界范围内产生广泛的影响,古代日本、朝鲜、越南都曾采用中国的法律思想。韩国法律发展史实际上以移植中国法律作为开端,毫无疑问,韩国的法律深受中国儒家思想的影响。在韩国刑法中,有十三项条款体现了儒家孝道文化,对父母及祖父母犯罪都将被处以严厉的刑罚。 一、 儒学在韩国的引入与发展 儒学精神曾主导东亚文明,在韩国引进欧洲的法律概念之前,韩国法律以儒家思想为核心。19世纪欧洲法律的传入,实际上是韩国第二次大规模移植外国法律。孔子思想在中国传统文化与政治中一直是永恒的主题,儒学于12世纪宋朝时被朱熹再次发扬,此时朝鲜的高丽王朝引进了朱子儒家哲学。随后,在1392年到1910年之间,儒家思想成为朝鲜王朝执政时期终世不改的国家意识形态。儒家思想对朝鲜半岛各王朝的法律制定都曾产生深远影响,如高丽王朝的《高丽律》由精简《唐律》而来,朝鲜王朝的《经国大典》也是基于我国大明律的基础上制定的。 儒家刑法的核心思想是“礼” ,儒家哲学基于事物本质差异的理念而产生。儒家学派认为,只有通过这些自然差异的和谐运作,才能实现稳定的社会秩序。显然,和谐可以通过“礼”来体现。儒学、孝道和唐代法律影响了韩国在孝道和家庭秩序价值上的司法判决。朝鲜王朝时期,“三纲五常”的德育思想强调父母和子女之间、长者和青年之间的尊卑规则。这不仅是道德规则,朝鲜王朝时期同样将谋害直系尊亲属的行为,明确为“十恶”罪行之一。 在当今韩国,直系后裔对待直系尊亲属应无条件的宽容和尊重的观念依然存在。例如,韩国刑法规定直系后裔谋杀直系尊亲将会比直系尊亲属谋杀直系后裔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这种区别对待,体现出韩国传统文化对尊重祖先及对孝道的重视。 二、儒家思想对韩国刑法的影响 (一)儒家思想在韩国刑法中的体现 韩国刑法中,有十三个条文明显受儒家孝道文化主导,严惩对直系尊亲属的犯罪行为,分别是:刑法第250条尊属杀害罪、第257条第2款尊属伤害罪、第258条第2款尊属重伤害罪、第259条第2款尊属伤害致死罪、第260条第2款尊属暴行罪、第271条第2款尊属遗弃罪、第271条第4款尊属重遗弃罪、第273条第2款尊属虐待罪、第275条第2款尊属遗弃致死伤罪、第276条第2款尊属逮捕罪、尊属监禁罪,第277条第2款尊属重逮捕罪、尊属重监禁罪,第281条第2款尊属逮捕、监禁致死伤罪,第283条第2款尊属胁迫罪。这些条款均规定了侵害直系尊亲属犯罪的严厉惩罚。上述条款相对于亚洲其他曾受儒学影响的国家的法律也是非常独特的,当前的中国、日本和朝鲜的刑事法律中都已经没有这样的规定。 (二)关于2002年韩国宪法法院的决定 的分析 1. 事实:韩国刑法第259条第1款规定,伤害他人致其死亡的,处三年以上惩役。刑法第259条第2款规定,伤害直系尊亲属或配偶致其死亡第,处五年以上惩役。 2002年,曾有人向韩国宪法法院申请审查刑法第259条第2款的合宪性,但该控诉被宪法法院驳回。韩国宪法法院支持韩国刑法第259条第2款的规定,认为伤害尊亲属致其死亡处以更严厉刑罚的规定并不违宪。 2. 平等原则问题:韩国宪法法院陈述了关于韩国刑法第259条第2款所规定的区别对待的合理性基础。宪法法院认为,宪法第11条 所规定的平等原则并不意味着绝对的、毫无差别的平等。相反,在立法和执法之中,它所规定的相对平等与区别对待并不是毫无理论基础的。因此,在合理的基础下的差别对待或不平等,并不违反平等原则。 3. 比例原则问题:韩国宪法法院声明,对伤害直系尊亲属导致死亡的罪行加重处罚,是恰当的。考虑到刑罚的角色、功能和原始目的,以及伤害直系尊亲属致其死亡与普通伤害致人死亡社会危害性的区别,不能说韩国刑法对前者的惩罚过于严厉。此外,在罪刑可以减轻的情况下,法定减轻处罚与酌定减轻处罚的情节,都可能使法官暂缓宣判,并不会对案情一味不加考虑。根据这些事实,韩国刑法第259条第2款规定的相对的严厉刑罚,并没有影响整个刑罚系统的平衡,也并没有背离惩罚的原始目的及功能。 4. 效力范围:韩国宪法法院认为,对侵害直系尊亲属的犯罪处以严厉的刑法,并不违宪。该案例,是一个对其他法定侵害尊亲属犯罪加重处罚的犯罪是否合宪的挑战先例。然而,韩国宪法法院明确表示,该判决并不代表完全承认其他法律条文所规定的加重处罚的尊亲属犯罪的合宪性。因此,如果法院审查此类规定的合宪性,需要分别对立法目的、条款所特定的刑罚、违法程度及可责备性进行单独审查。 三、儒家思想对韩国刑事诉讼法的影响 (一)儒家思想在韩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在目前韩国刑事诉讼法中,禁止直系后裔起诉或控告其直系尊亲属,以及其配偶的直系尊亲属。刑事诉讼法第224条:“对自己或配偶的直系亲属不能提起告诉。”因此,即使一个人声称受到其尊亲属或配偶的尊亲属的侵害,也不能够对其尊亲属进行控告。 韩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禁止性规则,起源于朝鲜王朝的经国大典。根据经国大典的规定,如果一个人举报其父母或妻子举报丈夫的犯罪行为,其将会被处以绞刑。只有在举报尊亲属或丈夫叛乱或叛国情况下,可以免除处罚。 (二)关于2011年韩国宪法法院的决定 的分析 1.事实:一名受害者控告其母亲,要求对其母的诬告行为和伪证行为提起诉讼。然而,水原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拒绝了他的申请。因被驳回请求,其对首尔高级检察官办公室再次提出申请,并再次遭到拒绝。随后,原告向首尔高等法院提交诉状,请求裁定不起诉决定是否恰当。 在向首尔高等法院提出起诉的过程中,2008年6月12日原告向韩国宪法法院提交诉状,请求宪法法院对韩国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进行违宪审查,要求宪法法院解释韩国刑事诉讼法第224条是否侵犯基本权利,但此诉状被拒绝。 在本案件中的主要争议问题是,韩国刑事诉讼法第224条是否违法了韩国宪法第27条第5款所规定的受害人保障权利,以及韩国宪法第11条所规定的平等权。 2.被害人的权利问题:韩国宪法法院发布声明,韩国刑事诉讼法第224条并没有严格限制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的权利。一方面,在没有受害者控诉犯罪行为时,不需要由家庭成员首先提出控诉。 另一方面,如“性犯罪和保护受害者法案”和“处罚性犯罪的特别法案”所规定的某些特殊犯罪行为,是允许受害者对其直系尊亲属提起诉讼的。因此,韩国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禁止性规定仅适用于少数犯罪,如侵犯私人秘密或违反职业规定披露信息等。 3.平等原则问题:韩国宪法法院在理性基础的标准下审查此案件,检验政府当局在此案件中所做出的决定是否是武断随意的,以此确定是否违反了平等原则。宪法法院指出,一部法律的设置,保障被害人有权利对犯罪提起诉讼诉,属于立法机关广泛的决策权力,因为受害者的保障权利仅只是一个合法权利。立法机关考虑了国家的司法传统文化,道德和传统以及目的追求,因其目的是为了阻止了不道德的行为和维护传统孝道。因此,韩国刑事诉讼法第224条并不违反韩国宪法第11条所规定的平等原则。 4.裁定:尽管在韩国刑事诉讼法第224条是否违宪的意见中,九位参与法官中,有五位都认为该条款违宪。韩国宪法法院依然裁定,韩国刑事诉讼法第224条具有合宪性。依据韩国宪法法院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违宪裁决生效需法定人数为九位大法官中,六位以上持赞同意见。因此,韩国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在目前韩国仍然有效。 四、结语 中国儒家文化对韩国有深远的影响,东亚各国只有韩国目前存在对直系尊亲属犯罪处更重惩罚的规定。朝鲜半岛与中国大陆接壤,纵观历史,中韩两国人民频繁交流。因此,中国儒家思想在韩国有更直接的影响,渗透到韩国文化中各个方面。韩国学者努力坚持传统原则和不变的系统理论,担心被外来文化轻易动摇,失去本民族自身的认同感。由于这些原因,韩国学者仍坚持16世纪朱熹的儒家思想。 韩国刑事法律中儒家思想的传承与发展对我国法治建设有充分的启示意义。首先,儒家思想中因婚姻或血缘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展现出的尊重与爱,可以在家庭关系中法律与道德的责任方面起主导作用。一方面,直系尊亲属抚养后代成为成功的社会成员。另一方面,后辈作为家庭中的一员,对尊亲属负有家庭责任,应尊敬并回报其养育之恩。这就是自然的、首要的道德,这样的道德应受刑法保护,因为它形成一个基本的秩序,维护每个家庭和社会发展。关于家庭问题,传统道德比法律起着更重要的作用。这种传统道德受民族独特的文化和传统影响,已成为国家和社会中普遍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因此,刑事法律中儒家传统的延续,是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基石。在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中,缺少对传统文化和我国历史中优秀的法律思想传承,导致我国法律与社会发展不能同步,群众道德信仰缺失,社会中存在许多不稳定因素。韩国对儒家思想的认同与继承,对刑事立法发展以及社会和谐稳定都产生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相比之下,作为儒家思想的发源地,我国更应有理由对其继承、发扬,充分发挥其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其次,法律中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延续,是彰显民族文化自信的最佳方式。韩国法律以大陆法系为基础,在移植英美法系中优越的法律制度同时,并没有遗失自身法律文化的完整性,避免了出现法律断层现象,并且新旧法律间的冲突也得到有效控制。因此,韩国法律的移植、处理新旧法律之间冲突的方式以及对自身优秀传统文化的认同感等方面,值得我们认真学习,以包容的态度正确面对其他国家的法律文化,在坚持自身民族文化优越性的基础上,合理的吸收世界范围内优越的法律制度,对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时修正。 注释: 其根据一个人在不同形式的社会关系中的地位而规定相应一系列不同的行为规则,其功能是实现差异化。 韩国《刑法》第205条第2款.http://www.law.go.kr/eng/engLsSc.do?menuId=1&query=Criminal+Code&x=0&y=0#liBgcolor25. Constitutional Court[Const. Ct.], 2000Hun-Ba53, Mar. 28. 2002 (S. Kor.).http://english.ccourt.go.kr/cckhome/eng/decisions/casesearch/caseSearch.do#none.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http://elaw.klri.re.kr/eng_service/lawView.do?hseq=1&lang=ENG. Constitutional Court[Const. Ct.], 2008Hun-Ba56, Feb. 24, 2011 (S. Kor.).http://english.ccourt.go.kr/cckhome/eng/decisions/casesearch/caseSearch.do#non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