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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

时间:2016-05-24 11:11 点击:
摘 要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但就当前的现状来看,我国在网络著作权保护工作开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如,法律制度滞后、侵权人认定环节不完善等问题,由此影响到了网络著作权人对

  摘 要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但就当前的现状来看,我国在网络著作权保护工作开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如,法律制度滞后、侵权人认定环节不完善等问题,由此影响到了网络著作权人对其著作权的保护,为此,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在有关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强化网络道德建设、健全管理制度以及加强技术保护措施,由此来规避侵权行为的发生,使我国网络著作权达到最佳的保护状态。 

  关键词 网络环境 多样性 隐蔽性 著作权 

  在当今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著作权保护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迎来了新的挑战,网络抄袭、转载侵权、链接侵权比比皆是,大量的媒体转载、新闻报道、汉字作品翻译等也在不经意间侵犯了有关著作权人的权利,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专门强调在网络环境的冲击下,扩大著作权保护力度,并注重健全管理制度以及加强技术保护措施。以下就是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与保护的详细阐述,望其能为当今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处理提供有力的参考。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侵权特征 

  就当前的现状来看,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侵权形式多样性,即基于现代化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逐渐呈现出开放性网络运行特点,从而为用户互联网登陆、操作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在开放性网络著作传播过程中亦随之呈现出多样化的侵权形式,如一般侵权行为:上载行为、转载行为、下载行为,同时演化出网络中特殊侵权方式如超链接著作权侵权、网页作品著作权侵权等多样化侵权形式,增加了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定难度 。 

  第二,侵害后果不确定性,即基于互联网服务对象不定性的基础上,使网络环境下对于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无法从传播范围、传播人数等角度出发对侵害结果进行量化判定,也因此很难确定著作权侵权行为后的损害赔偿数额。 

  第三,侵权主体隐蔽性,互联网处在虚拟化空间环境下,侵权行为呈现出无特定时间、无规律性等特点,而且侵权主体除了直接对其侵害的网络用户,还有可能同时存在对其也承担侵权责任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因此影响到了侵权取证行为的展开,且无法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 。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判定问题 

  (一)侵权人的认定 

  由于虚拟化网络空间在运营过程中呈现出信息传播无序、混乱等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网络著作权侵权人的认定难度。在侵权人认定工作开展过程中,要求被侵害人在提起诉讼过程中提供作品IP地址、侵权人注册信息、侵权人登陆用户名等,由此来实现对自身网络著作权的维护,但此种认定方式存在着网络漏洞,为此,在著作权侵权责任判定工作开展过程中应着重强调对其展开有效处理。从以上的分析中可看出,传统的侵权人认定方法已经无法满足网络著作权传播需求,因而在当前《著作权法》完善过程中,应注重对网络著作权侵权人认定进行补充说明。 

  (二)法律制度滞后 

  网络著作权侵权判定中,法律滞后性问题首先体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新型侵权行为的遏制。例如,我国于2000年所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2000年前后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形成了一定的遏制作用,并就此满足了侵权案件的处理需求。基于现代化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有关网络著作权的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但仅仅几个解释和规章不足以解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出现的新问题 。 

  其次,基于互联网普及的背景下,逐渐呈现出信息共享、开放等特点,即便于用户在对网络平台进行操控过程中获取自身所需资源,但由于公众在免费网络资源获取过程中侵权意识淡薄,从而诱发了作品传播、下载、复制等侵权行为。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未对受众侵权行为进行限制,相关法律制度欠缺,从而影响到了网络著作权人对其权利的保护。 

  (三)著作权权属证明 

  著作权权属证明亦是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处理过程中突显出的主要问题之一,著作权权属证明是把作品和著作权人联系在一起的证明材料,通俗的讲,就是著作权人证明其对所主张的作品具有著作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著作权人在财产权、人身权维护过程中,若发现侵权现象,必须向法院提供著作权权属证明,如,著作权登记证书,创作原稿、合法出版物等,如无法提供与作品权属相关的证明材料,法院将对侵权案件保持不受理的态度 。其他有关法律中亦明晰,著作权人在权属登记过程中,有自愿登记的权利,但现实中很多人没有办理相关权属登记手续,从而诱发了著作权人无法提供权属证明材料的问题。为此,为了实现对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高效审理,要求著作权人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同时注重在作品创作过程中保留有效证明材料,如创作原稿等,并严格遵从国家法律要求,办理权属证明材料,从而有效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问题保护措施 

  (一)强化网络道德建设 

  在虚拟互联网环境的冲击下,为了规避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出现,要求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基于侵权案件处理的基础上,应注重强化网络道德建设工作,加强网络道德宣传工作,如某地方政府部门在网络道德建设工作开展过程中,在该地区45个小区设置了宣传点,并在网络道德宣传工作开展过程中,将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以视频的形式呈现出来,从而深化公众对著作权侵权问题的了解,且引导公众在网络平台操控过程中规避复制、转载、传播等侵权问题,提高自身网络道德意识。此外,在网络道德建设工作开展过程中,为了缓解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差异性问题,要求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在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注重结合当前网络运营现状,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融入到网络道德建设环境下,最终由此实现对网民道德意识的指导与规范,为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处理提供有力的支撑条件,并以此精神力量来约束侵权行为。 

  (二)健全管理制度 

  在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处理过程中,管理制度的健全是非常必要的,为此,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入手: 

  第一,为了缓解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滞后问题,在管理制度完善过程中应注重从立法角度出发,权衡各个方面权利,既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又有利于促进社会文化水平的提高,并且引导社会公众在免费网络资源获取过程中严格遵从管理制度,实现对网络著作权人利益的维护,打造健康的网络运行空间。 

  第二,在网络著作权管理制度建构过程中,应注重从我国国情角度出发,并吸取国外相关立法经验,明晰网络服务提供者归责原则,对具体的侵权案件具体分析,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侵权责任的大小,且注重对网络著作权进行集中管理,以此来达到最佳的网络作品管理状态。 

  第三,在网络著作权管理制度完善过程中,应明确规定,如若作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那么使用者需缴纳许可使用费,同时亦由此具备独立侵权诉讼权利。特别是在开放式网络环境的冲击下,为了实现对网络著作权人利益的维护,注重对管理制度的完善是非常必要的。 

  (三)加强技术保护措施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4条中明确指出,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著作权人在权利维护过程中有权利利用技术手段规避自身作品遭到侵害。为此,在网络著作传播过程中,著作权人应注重提高自身侵权意识,即在作品共享、发布过程中使用登陆口令、暗码等技术性保护措施,由此来限制网民进行转载、复制等侵权行为。同时,各网站在对著作权人利益进行维护过程中,亦应注重强调对控制访问技术的应用,由此来实现对作品的保护。例如,某网站在网络作品传播过程中设置了只允许浏览不得复制的技术性保护措施,实现了对网络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 。另外,在网络著作传播过程中,应注重对作品浏览记录的监督,即记录作品浏览、下载次数,在非法下载等问题出现时,对其展开行之有效的处理,从而保障著作权人的权利。 

  (四)固定侵权证明 

  就当前的现状来看,在网络著作权保护工作开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著作权权属证明无法提供、侵权人认定不明等问题。为了规避侵权问题的频繁出现,要求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在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注重固定侵权证明,即基于网络著作权人发现自身作品遭到非法转载时,可在第一时间搜索作品权利被侵害的信息,同时在侵害信息搜集过程中,通过访问控制等技术对证据实施保护,且提出申诉,并进一步挖掘证据,由此来保障自身权利。同时在侵权案件处理过程中,为了提升整体处理效率,应注重在申请诉讼前,控制侵权行为,并要求申诉人在相关保护措施实施后尽快提起诉讼,由此实现对侵权问题的有效认定与处理。另外,在侵权案件处理过程中,为了实现对网络著作权人利益的维护,应注重赋予网络著作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以此来实现对网络著作权人利益的有效维护。固定侵权证明有助于应对当前开放性网络环境下突显出的随意转载等侵权行为,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固定侵权证明的宣传,由此来规避侵权问题,营造健康的网络运行空间。 

  综上可知,基于开放性网络运行环境的影响,网络抄袭、转载、复制等侵权问题逐渐突显出来,诱发此问题的原因主要归咎于部分网民缺乏侵权意识及我国法律制度滞后等,因而在此基础上,为了推动互联网领域的健康稳定发展,在网络著作权人权利维护过程中,应注重从固定侵权证明、加强技术保护措施、健全管理制度等层面入手实现对侵权问题的控制,且高效率处理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从而使我国网络著作权达到最佳的保护状态。 

  注释: 

  韩成军.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定及损害赔偿研究.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3(2).58-62. 

  彭兴源.开放式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问题探析.法制与社会.2014,20(11).267-268. 

  王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模式浅析.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10(10).20-23. 

  赵娟.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判定的若干问题.法制与经济.2014,23(18).136-138. 

  崔艳峰.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平衡——以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权利的扩张与限制为视角.云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4).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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