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主体案件执行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且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影响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损害了司法权威和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切实解决特殊主体案件执行问题,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一)建立健全信用惩戒系统。通过该系统与金融、工商登记、房地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以及其他社会诚信体系网络相链接,逐步从法律、政治、经济、舆论、道德、生活等各个方面给违信者布下一张天罗地网,使其在融资、投资、经营、置产、出境、注册新公司、高消费、接受政治荣誉、提拔任用等方面,都受到严格的审查和限制,使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者成为众矢之的,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开辟解决特殊主体执行的新途径。此外,应尽快完善相应的财产监管制度,加强对企业与个人经营活动的监管,大力扶持资信评估业,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对维护社会信用秩序的监督、促进作用。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为特殊主体问题的解决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完善执行立法。卢梭说:“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i因此,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解决特殊主体执行问题最主要的保障力量。首先,将《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执行的条文进行细化、规范,强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协助执行义务,拓宽执行财产调查的渠道,丰富执行的方式和手段,赋予当事人和案外人充分的救济途径,加大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制裁和处罚力度,确保执行程序高效、有序运行。等时机成熟再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强制执行法,提高执行的法律保障力量。其次,完善民事实体法律制度,为更多的特殊主体案件的处理提供明确的实体法律依据。特别是要尽快理顺农村集体土地与房产的处置程序,使得与它相关的特殊主体案件找到出口。最后,完善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措施。导致目前涉行政机关的特殊主体案件难以推进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因为现在还没有一项强有力的措施来督促他们履行。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很大程度上与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态度和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只是一个抽象的主体,其意思表示是要通过有关个人来实现的,而行政机关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机关意志主要是由其主要负责人来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在享有权力的同时,也必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为解决目前的状况,可以建议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负责人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来督促这类特殊主体履行判决。
(三)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保障水平。首先,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受理执行案件的数量,科学、合理地配置执行人员,确保执行人员数量与执行任务相适应。其次,应尽快制定《人民法院执行员条例》,将执行人员设立为不同于法官的单独序列,并对其工作职责、任职条件、任免程序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实现执行人员的专业化,保证执行队伍的稳定。再次,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加大执行人员业务培训力度,深化执行理论研究,提高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最后,还应逐步增加对执行工作的投入,确保执行办案经费,改善执行物质装备,为解决特殊主体执行问题提供足够的财力和物质保障。
(四)树立法治理念。“任何社会都需要权威来维持,因而也需要维持权威,在国家主导的现代化进程中,劝慰尤为重要,否则无法有效地进行动员和实现目标,但是真正的权威并不单纯仰仗强力。”ii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诚信意识,是解决特殊主体执行问题坚实的思想基础。首先,通过广泛深入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宣传教育活动,使整个社会都树立崇尚法治、尊重法院裁判的观念,提高自动履行和协助执行的自觉性;使当事人和人民群众了解执行工作的客观性与规律性,减少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误解;使广大党员与干部正确认识拒不履行、拒不协助执行以及非法干预执行行为的严重性质,积极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到特殊主体执行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此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其次,在全社会广泛开展诚实守信道德教育,培育“守信用、遵判决”的法律思维,建立以诚信原则为中心的道德体系,为解决特殊主体执行问题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注释:
i谭世贵.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ii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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