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面对我国慈善组织监管不到位、公信力不断下降等现象,本文提出具体改善措施,争取营造更为良性的慈善组织运行模式,为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扫清障碍,提供助力。 [关键词]立法规制 透明性 法律对策 一、我国古代与近代时期慈善事业的主要发展道路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孔子就提出了当政者应该施行仁政,他明确地主张作为弱势一方的民应该得到君王的体恤,获得政府的各种福利和救济,毫无疑问,这是中国慈善理论的一大基石,唐朝末年便是典型的例子,由于唐朝前期文化交流的繁盛,再加上安史之乱影响,佛教慈善事业开始蓬勃发展,后世有诗“南朝四百八十寺”是以为证,然而这种发展导致许多农民弃田出家,逃亡为僧。实力日益庞大的佛教慈善组织难免冲击到封建制度下中央集权的统治权威。因而不可避免的,本来由佛寺等民间性质的机构所倡导的慈善组织的管理工作变相地成为政府加强其影响力和控制力的工具,更为直接的说,慈善组织成为了当政者思想上的统治工具。在这种模式下,慈善组织的所有花费和开销由政府承当,其主要管理人员也是通过政府专门制定委派而产生的,政府摇身一变,从幕后走到台前,掌握了慈善组织的主要话语权。这种发展模式在后世的沿袭下不断发展并日趋成熟。有资料记载,有宋一代,统治者为了统治需要,通过各种制度设计出一套完整的社会救济模式,来适应各个阶层人民的福利需求。虽然其目的最终是为了维护阶级统治,但依旧不得不承认的是,由政府来掌控慈善事业的命脉已经得到公认,并且日益完善,一直持续到明清时期。清朝末期,鸦片战争爆发,一系列社会变革由此开始,由于处于连年征战、天灾人祸的特殊时期,各个时期的执政当局没有限制的人力物力发展慈善事业,这样一来,到了民国,慈善的主要形式开始了从政府承办转向社会团体举办的质的飞跃。出于救亡图存,抵御外侮的共同目的,慈善事业成为一面团结国人的有力旗帜。不仅在数量上超出了以往的规模,各群体的实力也从国内延伸到了海外,达到了有史以来从未出现的高峰。查阅1948年《中国年鉴》所提供的数据,不难发现,在当时国内所有的4172个救济机构中,由社会团体所设立的竟达到1969个,足足占了47%,比之从前,着实让人惊叹。 二、近现代以来我国慈善组织所历经的改革道路 经过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这一历史性转折,我国慈善事业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有了质的飞跃。市场经济的自主性、独立性与原有计划经济模式的冲突在改革中无法避免且较为明显。为了顺应这种变化,民间组织开始扮演重要角色。他们为了促进政府与市场的沟通交流而从政府手中分流出一部分管理责任,以此化解二者之间直接交流所导致的硬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中间民间机构已经和中国历史上的社会公益有了质的不同。其一,这种慈善机构依靠社会大众对底层穷苦大众的深切同情自愿捐助而获得善款,没有强制性和压迫性,公众并不会因为对慈善事业的缺位而承受法律制裁,也不会因为积极作为而获得额外的物质利益,因而更加突出了公益的性质,比起以往的慈善组织,我们能明确感受其较少的工具性。其二,正因为其自愿自发的特点,才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获得更加广泛的认可与支持,有良好的群众基础。1998年长江大水灾、2008年南方冰灾以及甘肃舟曲的泥石流等灾害得到国内许多慈善机构的援助,当然,更为重要的是,离不开党和政府的支持。早在十六届六中全会,我党就坚定了其立场,积极倡导慈善事业的发展壮大。其三,随着经济发展生产力提高,慈善团体的融资方式更加多元化。各个参与者并非仅仅停留在捐款捐物的原始阶段,而是通过自己特有的社会地位来扩大慈善的影响力,鼓舞更多的人加入这一行列。通过企业、明星、社会高层等的共同协作,慈善事业的羽翼渐丰,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非商业化产业模式。 三、从法律角度出发制定具体改革措施 经过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这一历史性转折,我国慈善事业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有了质的飞跃。市场经济的自主性独立性与原有计划经济模式的冲突是无法避免而且呈现得较为明显的,为了顺应这种变化,民间组织开始扮演重要角色。他们为了促进政府与市场的沟通交流而从政府手中分流出一部分管理责任,一次化解两者之间直接交流所导致的硬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中间民间机构已经和中国历史上的社会公益有了质的不同。各个参与者并非仅仅停留在捐款捐物的原始阶段,而是通过自己特有的社会地位来扩大慈善的影响力,鼓舞更多的人加入这一行列。通过企业、明星、社会高层等的共同协作,慈善事业的羽翼渐丰,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非商业化产业模式。 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以及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慈善组织的发展对提高社会福利水平起着重要作用。因而,从政府、慈善组织本身以及公众等角度出发,通过加强监管,正确引导慈善组织自身不断完善和发展,大力倡导企业和个人参与慈善捐赠等行为,是非常合理而又切实可行的措施。具体说来,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政府应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 首先,从市场准入制度与退出制度受到启发,慈善机构的申请行为和资格审查应该受到严格的监管,这样才能在源头上清除危害慈善事业发展的毒瘤。慈善组织在申请成立时,政府应严格执行审查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能够真正地发挥其作用。政府对其应当定期审查财务报告和不定期抽查财务经营状况等,并依法严惩造假行为。通过应对慈善组织加以正确地引导或倡导,建立吸引社会捐赠的激励机制。其次,完善慈善立法。现行慈善立法对慈善机构的规制效果是明显不够的,在慈善组织的设立、捐赠行为的规范化方面,需要更加明确具体,更加为公众所熟知的法律法规出现。我国慈善组织的管理主要遵循2004年施行的《基金会179管理条例》和1999年施行的《公益事业捐赠法》。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法律法规中规章制度不健全的弊端日渐显现,无法真正为我国的慈善组织和民间慈善团体的发展提供帮助。因此在立法的更新上,需要定期公开机构的相关信息,政府在这一环节中应该积极有为,确保已经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能够被明确执行。再次,慈善组织作为非营利性的财团法人,具有较高的自由意志,应该采取独立经营模式,因此,社会各界应该给予充分尊重,尽量避免干预其中。一旦受到行政力量的牵制,很容易违背初衷,导致机构不能顺利地履行社会救助义务,有害于公众参与慈善的积极性。 (二)慈善组织要积极采取措施以加强自身的自律性 一方面,鉴于慈善组织的现状,我们应该努力重建更加科学化的慈善信息管理体系,利用比较快捷的网络资源,来实现慈善信息的透明化,增强其流动性。要实现公正公开的慈善信息管理体系,就必须从源头开始,进行严格的追踪,而我国在这方面做得还很不够,慈善基金不仅做不到流向透明,还时时爆出各种丑闻,这必然会严重挫伤捐款者的积极性,会使捐款者怀疑自己的钱是不是打了水漂。根据其他国家第三方机构的成功经验,慈善组织有责任向社会提供资金运行、决策、计划以及如何确定受捐赠对象等情况。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我国,要想实现慈善事业良好而繁荣发展的模式,就必须花大力气,对慈善组织的各类信息进行科学有效的统计,确保信息来源的时效性、真实性。在慈善信息的对外公布过程中,尽量做到公开公正,不弄虚作假,让公众可以及时地了解自己所捐款物的流向,深刻感受自己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所体现的价值和意义。而对于慈善组织自身来说,在日常的运作过程中,要严格履行自身义务,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范围内活动,避免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只有这样,我国的慈善组织才有机会获得更加适宜的发展空间。具体来说,慈善组织在披露重要慈善信息,公布组织内部的财务报表和资产损益等会计表时,要尊重公众的知情权,把社会公众摆在主人翁的地位,务必使各项信息可以通达,发布到位。让公众有效地参与到慈善组织的管理和运行中来,最大限度地实现慈善组织的透明化,同时,辅之以行政监管,做到各项日常活动具有法律依据,这样一来,慈善事业的监督工作才会真正落到实处,公众的地位和作用一旦加强,也会主动投身慈善事业的建设中来,因为身体力行,亲自参与,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也就自然而然地获得提升了。 (三)公众应对慈善组织的设立运行享有充分的知情权 慈善文化在我国源远流长。俗话说“予人玫瑰,手有余香”,在全社会发扬慈善精神正符合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在慈善精神的影响下,更有利于缓和各种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进步。从国内国际的大局出发,我们在构建慈善事业的发展蓝图时,务必要营造一种“舍己为人”“服务大局”的社会价值体系。在不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同时,辅之以各种手段,有意识地促进我国慈善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良好的慈善发展势头可以洗涤人们的心灵,净化灵魂,从根本上消除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还可以突破个人狭隘的人生观、世界观,培育“大我”意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只有在慈善事业发展的基础上,社会文明才得以不断进步。也只有社会文明的向前发展,公众对慈善的认识才会更加深刻。二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作为一个有着几千年文化沉淀的大国,“兼济天下,以人为本”的博爱精神是我们民族求发展求进步的源动力。大力发展慈善事业,致力于增强其公信力度,可以激发一个公民的使命感,最大限度地提升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凝聚力,在面对任何风险与挑战时,都能够形成互帮互助、照顾弱势群体、提高社会整体实力的氛围。只有这样,才能够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慈善体系,让人们感受到慈善的社会魅力,因而人们会更自觉地加入到慈善事业的建设中去,开创慈善事业的新天地。 “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文化传统培育了我们心忧天下,为国为民的伟大情怀,如何把日行一善落实到每个公民的日常生活中,归根到底,还是需要法律这一具有强制性的武器来保驾护航。虽然慈善组织本身存在着其固有缺陷,但从宏观角度分析,正如我国社会现在所面临的其他问题一样,慈善事业饱受非议的根源也是由于我国目前生产力的发展与社会进步未能协调一致,造成滞后所产生的。因而,在解决慈善事业所面临的困境时,也不能一味质疑,痛贬到底,社会各界应持宽容的态度,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充分利用各种现有的社会资源,通过有效地管理和监督体制,切实地提高慈善组织在社会大众中的公信力度,将我国的慈善事业转变成为一项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的制度,而不仅仅是流于形式,喊喊口号而已。唯有如此,才能建立起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国情的慈善事业发展体系,从而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谢忠强.中国古代慈善事业的发展特点[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7(02). [2]秦汉.我国慈善组织发展中的政府协调政策研究[D].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