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一 但笔者认为,在检察工作实践中,专职委员还需要充分的运用好这三种权利,通过形式创新来健全检委会决议的执行机制,比如,对发现的有关部门擅自改变检委会决议或者故意拖延、拒不执行检察委员会决议,情节轻微的,由专职委员发送《专职委员督办通知》的形式来保障决议的顺利执行;对发现的有关部门擅自改变检委会决议或者故意拖延、拒不执行检察委员会决议,情节严重的,报请检察长后由检察长签发《检察长督办令》的形式来确保决议的权威性和落实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检委会决策的权威,达到令行禁止的效果。 注释: [1]蒋森华.《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现状及完善对策》.法制与经济.2012年5月总第312期,第180页. [2]张秀山,李红培.《议案预研工作是强化检察委员会职责的重要环节》.法制与社会.2011年11月. [3]于蕾.《检察委员会制度属性与职能优化探析》.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27期总第1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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