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引入比例原则的意义及应用 (一)我国现行行政法中的有关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行政法中没有明确确定比例原则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国内学者在比例原则的探讨上有显著成就,如姜明安教授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已将比例原则确定为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之一。 我国行政法中许多规定在实际执行和司法审查中难以把握,具有不具体性,难以操作。如《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对"滥用职权"的,可以撤销和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就需要比例原则的引入,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二)我国确立比例原则的意义 首先,比例原则是体现法的正义价值的重要原则。正义是法的最高价值,考虑到正义的理念,必然要重视比例原则的调节性功能。比例原则强调的正是在个案中的"微调",通过在公益与私益间的谨慎衡量,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要实现的行政目的间达到一定的比例关系,为达成一定的行政目的而采取的手段不得对私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从而在个案中体现法律的尊严和所追求的正义价值。④通过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法的可预测性,维护行政法的公信力和公定力,在程序正义的框架下寻求实质正义。 其次,比例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应有之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比例原则正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维护相对人利益,本着服务大局的重要使命,以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再次,是打造"有限政府"的必然要求。铲除无限政府,建立有限政府是顺应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发展潮流。"有限政府"是指政府自身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上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严格限制和有效制约。比例原则通过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制约行政公权力,是建立有限政府,缩减政府权力的必然选择。 (三)引入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建构 在比例原则的应用方面,有学者认为,比例原则应当作司法审查的标准,可表现为限制"立法权力"和"行政权力"两个方面,即对"立法裁量"和"行政裁量"的限制。在这里,我们主要论述一下有关"行政裁量"的限制。 比例原则的适用要均衡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我们一方面要用司法来规范行政裁量行为,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承认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如果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过于严格、广泛的限制,则很可能使行政陷于瘫痪的状况,这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我们认为比例原则并不是相等原则,由于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裁量行为时可能要综合考虑各种利益关系,而且行政法对行政裁量行为设立的行为方式、行为手段可能也有所不同,寻求一个绝对的标尺是不现实的。 比例原则在行政立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执法中都应该有所应用。有学者提议将比例原则确立为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明确比例原则为行政法位阶,甚至提升为宪法位阶;或者将比例原则直接作为判案依据。目的都是为了规制行政主体的行政权,以保障公民权利,全面衡量各种利益冲突,尤其是公益与私益之间的冲突。 注释: ①范剑虹:《欧盟与德国的比例原则》,浙江大学报,2000年第5期 ②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第66、106页 ③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2页 ④姜昕:《比例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47页 参考文献: [1]湛中乐:《现代行政过程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李静、杨会永:《比例原则与司法裁量》,河南科技大学学报,25卷第2期 [3]李栋、张瑞娟:《比例原则与行政平衡论》,社科纵横,2009年6期 [4]姜昕:《比例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