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那么作为行政法一部分的部门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也应该是行政关系,关键是何种行政关系归部门行政法来调整,笔者拟从部门行政法的定义、发展的历史、与一般行政法的区分三个角度出发,对该问题进行阐明。 关键词:部门行政法调整对象部门行政关系 一、部门行政法的界定 部门行政法是相对于一般行政法而言的。部门行政法是指在行政法体系中调整各个领域行政管理关系,主要为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设定权利和规定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它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卫生行政法等。 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等。一般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范围广,覆盖面大,具有更多的共性,为所有行政主体所必须遵守。其与部门行政管理之间的密切关系,以及以问题为核心的研究特点,很可能会催生出边缘性的、多学科交融的崭新学科。 二、部门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一)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即行政关系。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在上述四种行政关系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的关系,而内部行政关系则是从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单方面内部的关系。 (二)部门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在以上的行政关系的范畴中,部门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它不侧重于调整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内部行为,它调整的是有关行政管理的业务性、技术性事项以及因此而引发的社会关系。 一个系统科学的部门行政法体系不仅有利于对相同或相似的管理对象采取统一的管理原则,而且也便于承担该项行政职权的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运作,也有利于相对人对行政法的理解和适用。 三、中国部门行政法的体系 在中国,以职权行使主体构架部门行政法是可以成立的,然而,目前行政法学界根据职能部门设立的状况进行构架都是不可取的。因为它忽视了部门行政法的相对稳定性,也就是说只有在行政机构科学分类的基础上,以行政机构体系构架才是合理的。 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一次以比较科学的标准把国务院的行政职能机构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宏观调控部门;第二个部分是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第三部分是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和资源管理部门;第四个部分是国家政务部门。这一分类方式不一定达到十分科学的地步,却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分析问题的思路,就是必须在以职权行使主体进行科学的综合以后才能确定相关的部门法规范,才能给部门行政法体系一个合理构架。据此,部门行政法可以包括下列部分:一是行政调控法,即以履行若干经济调控为综合主体的部门行政法;二是经济管理行政法,即以直接管理经济事务的主体并由其适用的那些法律规范;三是科教行政法,就是以科技、教育行政职能部门为主体并适用的那些法律。以前的教育行政法、科技行政法的提法在一定意义上讲是不科学的,因为它人为地将二者割裂开来,而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二者是不能割裂的;四是信息产业行政法,即以信息主要机构为主体的那一部分行政法;五是社会行政法,即与社会保障机构有着联系的那一部分行政法规范;六是治安行政法,包括司法、安全、公安等主体的那些法律规范;七是外事行政法,即以外事管理机构为主体的行政法规范;八是军事行政法,即以国防行政机构为主体的那一部分法律规范;九是市场管理行政法,就是以工商、税务、物价等为主体的那些法律规范。上列九个方面可以使部门行政法有九个范畴有九个相对确定的内涵,而不是设立一个行政机构就有一个相应的部门行政法部门行政法的研究内容,应取材于各具体行政领域实践。 四、中国部门行政法的发展趋势 我国目前部门行政法体系建设虽然较二十年前有了巨大进步,但客观的说,仍然存在不少缺失。同时当前部门行政法立法的主要推动力量集中在国家行政归口管理部门,使得各层级行政法律规范冲突时有发生。部门行政法的解释、编纂工作还没有充分开展。同时部门行政法的编纂也不够系统,不利于公民、社会对法律的普遍认同感的形成,也使得法律的权威大打折扣。部门行政法的研究更加贴近实践中发生的具体问题,要想对特定行政领域的一个法律现象或问题进行透彻、全面的研究,就必然会牵涉到多学科问题,所以,立体地、多学科、多视角地去研究、分析更加有助于问题的全方位解决。如果仍然从单一学科的角度去研究,可能会显得过分单薄、又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因此,在微观层面上的实践发展或许内在地就需求多学科、多视角的整合性研究,当然,是与要解决的具体问题有着内在关联的学科之间的合作。 部门行政法研究只有直面现实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给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才有助于部门立法质量的提高,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依法行政意识的加强,部门行政法体系的完备。 注释: 宋华琳、邵蓉.部门行政法研究初探.浙江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 关保英.论市场经济与部门行政法及其独立.法商研究.1995年第4期. 罗豪才、姜明安、湛中乐、陈端洪.行政法学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中国法学.1996年第1期. 孟鸿志.论部门行政法的规范和调整对象.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 胡锦光、刘飞宇.论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法学家.2007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张正钊、李元起主编.部门行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页. [2]周汉华.行政立法与当代行政法——中国行政法发展方向论略.法学研究.1997年第三期. [3]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23页. [4]余凌云.部门行政法的发展与建构:以警察(行政)法学为个案的分析.法学家.2006年第5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