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增强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一个具有司法公信力的司法制度,不仅有利于确立司法的权威性,更进一步说,对于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也具有重大意义。因而,为了增强司法公信力,我们应该在坚持立足本国国情的前提之下,对西方国家的构建司法公信力的相关做法以予适当的吸收与借鉴,以达到维护司法权威、培育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促成社会诚信守法,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的目的。 笔者认为,基于第一章、第二章对于司法公信力的含义、功能以及司法公信力匮乏的原因分析,司法公信力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增强。 (一)普及、深化社会法治意识 法律能够被信任,仅仅得到严格的执行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反映了人的内在要求,代表着多数人的利益,真正以人为本,才会受到人们发自内心的尊重和服从。”那么如何让人们对法律产生信任,普及、深化法治意识?首先,法律应当具有功利性,这种功利性指的是能够给绝大多数人带来利益,人们在遵循或诉诸法律的时候能够带来更多的便利。我国正处于一个重要的历史变革和以大规模立法为主要特征的法制建设时期,在依据社会现实和司法实践需要制定的新法时,必须努力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需求。使得人们自觉的遵守法律,遇到纠纷时愿意诉诸法律来解决。内心有对法律的确信,从而树立司法的权威。其次,人治在历史上是一种长期反复存在过的制度,虽然有其缺陷,但我们仍应认真的对待它。消除特权观念,任何人都要守法。 (二)构建我国司法独立制度 我国司法独立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独立,在理论、国家中的地位以及组织形式等方面都存在了差异。基于现行体制下宪法所规定的司法独立原则实现上出现了困难,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并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笔者认为构建和谐的司法制度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确保司法在物资和福利上的充足,使得法院经费管理体制实行法院财政单列。这是司法独立的经济基础。现阶段,我国的司法部门实行的是地方领导制度,司法的物资和福利都依靠政党,使得在司法活动中很难有真正的发言权。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则涉及对法院的人、财、物管理体制及法院设置的改革。一方面改变法院的人事管理,参照世界上不少国家的做法,采用严格的法官任用制,各级法院的法官均由中央任命,从而保证法官不受地方干涉和影响。建立法官“去行政化”制度,使法官树立法律至上的思想。另一方面对法官应采终身制、高薪制和退休制。之所以要这么做是因为在所有人当中,最不应该为正义作出牺牲的人就是法官。那些在司法职位的人不受人的左右,他们一般都能尽量做到司法公正。而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保障在情理之中,也可以使他们免去经济上的后顾之忧; 第二,加强司法队伍的建设。司法人员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才能更好的做出公正判决。心怀正义,抵制司法腐败,才能让人民相信司法人员怀有法律,在心中树立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形象。因此要抓好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建立更严格的人员聘用制度,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观,严把纪律作风,参照西方国家的做法,对于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违法乱纪的腐败法官实行弹劾,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遏制司法腐败的发生。 第三,处理好司法机关同政党的关系。党是我们现代化建设的领导核心,是执政之基、力量之源。但是它和司法机关绝不是隶属的关系,党委也不应直接通过其权力对司法机关发号施令,使司法机关成为它的传话筒。要实现司法独立,处理好司法机关同政党的关系也是一大关键所在。我们要坚持党的领导和监督,但不能随意领导和干预对具体案件的审判工作,要落实法院在国家机构中的宪法地位。 (三)树立法律的信用 在上一章在司法公信力的匮乏原因上,本文分析了司法信用的缺失这一原因,本节重点讲述如何树立司法的信用。司法的信用贯彻在司法活动的始终,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的整个过程。下面就主要从这些方面入手,谈一谈怎么来树立司法的信用。 首先,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立法制度。积极构建符合多数人利益需求的良法。在法律的制定中更多的考虑人们的利益和需求,使得法律最终得到人们内心的认同,从而提升司法的公信力。需注意的是,当前中国所要建构的良法不能忽视这样一些要素:市民社会与传统社会并存、现代与传统交织、新旧法冲突,为使法律能够反映人们的共同意志和普遍利益,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是必不可少的。 其次,提高司法的社会参与度。在一定意义上,社会参与司法是以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现有司法合法性的基本认同为前提的,社会参与司法就是司法合法性的来源和根据。要坚决反对“闭门造法”。不断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便于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参与司法活动。不断丰富社会参与的方式,通过更多的便捷的途径使更多的公众愿意参与进来。 最后,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另一方面,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会被滥用,司法权当然也不例外。因此,鉴于我国司法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特点,要加强对司法的内外部监督。特别是外在的监督,更有助于司法权威的形成。 四、结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对于法律的需求和依赖日益增强,法律公信力的建设显得更加重要。而当前社会在人治思想向法治思想转化的过程中,司法的公信力匮乏却是一种不容忽视的现象,它使得司法的权威得不到树立,社会公众信赖法律的局面还未形成。笔者认为只有增强了司法的公信力,社会才有可能走向真正的法治。而要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在我们这样一个缺少法治传统的国家,必定还有更多漫长而艰辛的路需要走。但同时我们抱有这样的信念,那就是,在立足于中国国情和吸收、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深化社会法治建设,构建司法独立制度,树立法律的信用等途径来增强司法公信力,相信我国终将走向真正的法治。 参考文献 [1]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毕玉谦.司法公信力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3][美]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刘巍.我国法律公信力提升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0. [5]汪燕.从选择性司法谈司法公信力的建设[J].湖北社会科学,2009(12). [6]王学成.论良好公信力在我国的实现[J].河北法学,2010,2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