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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特权文化对传统司法审判的影响与制约(2)

时间:2021-05-10 10:37 点击:
(四)对刑讯的限制 古代对待犯罪,在逮捕和拘押的过程中都不需要戴刑具。唐律当中,凡是符合议、请、减的人,可以不必用刑审讯。如果犯罪的官员在这三类人之上,则根据其身份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审判。在宋朝,皇族宗
  (四)对刑讯的限制 
  古代对待犯罪,在逮捕和拘押的过程中都不需要戴刑具。唐律当中,凡是符合议、请、减的人,可以不必用刑审讯。如果犯罪的官员在这三类人之上,则根据其身份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审判。在宋朝,皇族宗室犯罪了,必须将其交由大宗审理进行审判,不能对其用刑进行审讯。而在宋政和年间,有品级的官员犯罪,不能和平民一样加讯。明律中明确规定,对“八议”范围内的犯罪,必须将具体情况上报,相关官员集体商议对其定罪,且不能对其使用刑讯,如有故意违反者,则以罪论处。清代的官员犯罪了,道、府以上的文官,必须上奏给皇上,皇上批准,才能对其进行提审。对于三品以上的大臣革职或逮捕归案,期间不能使用刑具,如果不得不使用刑具,必须上报,奉旨办理。 
  (五)对判决的限制 
  对于特权者,审判官不能按照一般的司法程序进行判决。在汉朝,符合”先请”的贵族或官员犯了罪,必须经过皇上批准才能对其判刑。唐宋时期,对于不属于十恶当中的犯死罪的,须将其具体情况上报,由相关部门的官员进行集体商议,然后把商议的结果上奏给皇上,最终由皇上裁决。在宋朝,虽然有“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之说,但是宗族犯罪,则交由大宗正司对其对其进行拘留和预审,最终的裁定权在皇上的手上。明律中有规定,对于八议者,只要不是犯了十恶,都要通过集体审议和上奏皇上。清朝的法律比明律更严格,无论犯罪官员的官职大小,在京或者在外地,不能运用一般的司法程序进行判决,而是进行集体商议后上奏皇上,由皇上裁决,最终对其进行判决。 
  三、特权文化传统司法审判的负面影响 
  古代传统司法审判的各个环节都带有浓重特权色彩,特权文化与司法审判相结合是传统司法审判的重要特征。特权文化对传统司法审判具有一定的破坏性。特权文化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的权威性必然遭到严重的损害,也必然损害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公平性是法律的的基本原则,也是对法律进行评价的标尺。法律的公平性要求法律在运行过程的公平,以及司法审判程序和司法官员在执法过程中的公平。特权文化的存在破坏了法律公正、公平,八议、官爵抵罪这些丑陋的制度的存在,使一些本应受到法律严惩的人由于其特殊的身份而逍遥法外,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法律的内在价值荡然无存。 
  我国现行法律并不再存在特权制,但是在司法审判中,仍有特权制的影子,对司法审判产生负面影响,破坏了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对于这一问题,必须从历史的角度进行分析,并深入文化层面对其进行更加详细的解读,认识特权文化的危害性,消除其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才能促进我国司法审判的健康发展,维护司法审判的公平与公正。 
  参考文献: 
  〔1〕刘桂新.论传统司法的特质及其功能困厄[J].时代法学,2014,(2):79-84. 
  〔2〕史新雨.论古代的“片言折狱”[D].吉首大学,2012. 
  〔3〕刘磊.唐代大理寺司法审判制度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2. 
  〔4〕殷晓东.由《十五贯》看传统司法文化[D].辽宁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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